付的基本義是給予、交付,也可以表示給錢,如付款、付賬。另外還可用作單位量詞用,充當“副”的通假字,此義現代漢語少用。
“付”字是由手拿著物對著人來會意的,本義當交付、給予講。許慎在《說文解字》中解釋說:“付,與也。”“與”就是“交給”“給與”的意思。用錢買東西時,是把錢交付給賣東西的人,因此延伸出給錢、支付之意。不僅僅是確定的事物能交給別人,事情也能交給別人做,所以“付”也延伸成托付。還延伸成對人對事采取方法措施,即對付。
康熙字典:
子集中人部 付;康熙筆畫:5;部外筆畫:3
《唐韻》《集韻》《韻會》並方遇切。音傅。畀也,授也。《孔叢子·記義篇》:孔子曰:若茍付可付。則己不勞,而賢才不失矣。
又《集韻》符遇切。同_。祭名。《周禮·春官》:大祝,言甸人讀禱付練祥掌國事。註:付當為_。又姓。《說文》從寸持物對人。徐鉉曰:寸,手也。亦作僅。
說文解字:
卷八人部方遇切(fù)與也。從寸持物對人。註釋徐鉉等註:寸,手也。
說文解字註:
予也。予者,推予也。《尚書》“天既孚命正厥德”,今文《尚書》作“天既付命正厥德”。
從寸持物?對人。寸者,手也。方遇切,古音在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