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有許多人問過我的這個問題。因為有不少人知道我學習和研究法律,希望能從我這裏得到法律支持。
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婚外情合法。
也許出乎很多人的意外。
是啊,被傳統聲討的婚外情怎麽會是合法的呢?
我的回答是:妳問的是婚外情,不是婚外性。所以是合法的。法律只調整行為,而不調整思想。
我總是告訴學生,法律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的最基本的行為規則。所謂情,根據新華字典上的解釋,是感情,情緒,外界事物所引起的各種心理狀態。既然感情只是壹種心理活動,從某種意義上只屬於主觀範疇,而法律是調整客觀的行為的,主觀的心理狀態表現為客觀的行為,而只有這種行為威脅到婚姻這種受法律保護的法律關系時,才受法律的制約,單純的婚外的感情是不受法律調整的,也就無所謂非法和合法的問題。所以,這樣的問題本身就是不存在的。
也許有人這樣說: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互相忠實,而忠實,也是壹種情感。
說得對,婚姻法第四條確實是這樣規定的。但這只是壹種原則性的規定。而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上,適用原則性規定的確實罕見,壹般應有具體的可操作的條文與之對照。而與之相應的條文中,也多是以具體的行為來解釋,而難以只憑感情的出軌來定案的。
所謂的婚外情,往往會和婚外性聯系在壹起。
所以,正確的問題應該是這樣問:婚外性合法嗎?
性,確實是壹種行為,屬於法律關系的調整對象。值得探討。
我們知道,婚內的性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也是夫妻關系的重要和實質內容。婚內沒有性行為的,如果達到壹定的程度,可以作為壹方提起離婚的條件,可見,性是生活中尤其是夫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除非聖賢或有其他的寄托,沒有性生活的夫妻關系是難以維系的。
婚外的性是否壹定就是非法的呢?
法律的界限,在於制裁那些對他人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帶來侵害的主體。如果沒有社會危害性,法律壹般是不調整的。婚外性行為因為侵害到夫妻關系的穩定,具有違法性。因為婚姻是家庭的基礎,而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婚姻的不穩定會帶來社會的不穩定,因此,法律對婚外性行為持不贊同的態度,在婚姻法中就規定了“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準予離婚;不僅如此,這兩種情形下過錯方還應給無過錯方壹定的賠償。但僅限於夫妻關系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將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法院並不立案或駁回起訴。
因此,婚外性的違法主體僅限於婚姻關系的壹方的性行為,對於不處在婚姻關系中的所謂的“第三者”的性行為並無約束。
另外,要證明非法的婚外性行為在現實中比較困難。無論是當作刑事案件來立案還是民事案件來立案,無論是檢察機關作為起訴的主體還是壹般公民的離婚訴訟,舉證都是個很困難的事情,這也是為什麽在現實中有大量的婚外性行為存在,而並沒有被法律追求的根本原因。
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我壹直這樣認為。
有些屬於道德規範調整的範圍,卻被納入法律來調整,因此會出現執法上的困難。
單純的婚外情,如果不涉及性,和柏拉圖的愛情差不多,我認為是高尚的,但很少見。
哪裏還有僅僅談感情的愛情呢?受法律保護的有性行為支持的愛情尚不長久,還會有沒有性的純美的愛情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