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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孩子改名字的程序是什麽?

公民申請更名須持以下證明材料:1和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2.父母離婚改姓16以下的人,需要提供離婚證明手續,有父母雙方簽署的協議。3.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4、屬於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批準的變更證明,屬於學生的,應提交學校批準的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須由居(村)委會出具,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負責民警在證明上簽字,經派出所分管所長同意後打印變更更正表(16周歲以下人員變更姓名,不需要打印。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壹是要表示願意改名;第二,他們要有充分的理由;第三,要承諾自己承擔因改名引起的壹切民事和法律責任,而且壹生只能改壹次。16周歲後,本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審核。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將作為“曾用名”備查。也就是說,妳要向當地派出所寫壹份更名申請,蓋章後到當地公安局戶籍單位登記,當然還要帶上戶口本。大約在15或者提交文件後7個工作日可以正式更改。妳以前叫什麽名字,現在叫什麽名字都會寫在戶口本上。需要畢業證什麽的證明身份的時候,壹定要帶上戶口本。具體程序是:想改名的人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戶籍窗口,領取申請表,提供所需資料,經批準後即可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