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雍正四年(1726),江西省考官查思庭引用《詩經》中的“韋敏停”作為考題,被誣為“雍正去頭”,憤而有罪。
9月26日,查被撤職查辦,按十惡不赦之罪,本應年中處死。因為查死在獄中,他“屠殺了許多人”,他的財產全部被沒收,他的親屬全部被斬首,16歲以上的男人和15歲以下的女人全部被流放到三千裏之外。
輪廓
查思庭(1664-1727),本名潤木,本名恒普,浙江海寧人,查之弟。清朝大臣。康熙四十五年(1706)中進士,庶吉士中選。他被國子監授予編修,受到龍可的賞識,被提升為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雍正四年(1726),江西鄉試考試者。因為他的試題與王在《歷代年號論》中對“壹停之象”的表述壹模壹樣,因此被判有罪,而被財產檢查人員發現的日記是“造反”(批評康熙王朝的許多政策),他被抓進了大興文字獄。查在獄中自殺,被斬首。許多親戚和弟子受到牽連。並暫停浙江省考,3年後恢復。他是《晴川閣詩》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