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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唱音樂與戲曲音樂有何區別

說唱音樂與戲曲音樂的不同,首先是與戲曲在表現方法上的差異,說唱音樂以敘事和代言相結合,即以第三人稱為主的第三人稱與第壹人稱相結合的表現方法;而戲曲則是演員直接扮演角色的第壹人稱表現方法,戲曲情節的開展主要靠人物的對白、獨白和形體動作。

說唱音樂的表現方法在民間音樂中獨具特色,它是由壹兩個演員運用語言和音樂模擬多種人物來敘述故事的形式,要模擬書中人物的口吻、姿態和性格,把書中人物的音容笑貌準確生動地刻畫出來。書中人物不止壹兩個時,演員就的模擬多種角色,唱到張三就是張三,唱到李四就是李四。所以從事說唱藝術的演員就不能像戲曲演員壹樣進入角色。而只能是“跳進跳出”,大量的情節要靠敘述。如蘇州彈詞的唱本上常標有“官白”、“私白”、“咕白”和“表白”等。彈詞界把這種“起角色”的方法與戲曲角色扮演的方法比作:“演戲是獻身中的說法,二彈詞是說法中的現身。”

此外,說唱音樂不像戲曲音樂那樣具有許多戲劇性的唱腔,戲曲音樂發展的比說唱音樂完備,它的結構及各種程式都比說唱音樂復雜嚴謹,這是由於戲曲音樂的任務是要塑造人物和表現戲劇性矛盾沖突,而說唱音樂主要是講唱故事而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