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18歲以上公民壹般不改名;18周歲以下的公民,由其監護人向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變更姓名:1、收養、恢復或者解除收養關系;2.出家或世俗化的僧侶、道教徒和尼泊爾人;3.長期筆名,藝名等。與名稱和事實是共同的;4、用詞違背國家或不道德、有辱人格的;5.使用異體字或者新華字典以外的自造字。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變更姓名:1、正在受刑事處罰的人員、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員;2.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3.有重大犯罪嫌疑,被公安機關列為工作對象的人員;4.刑事或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5.法定代表人。
(4)審批程序:符合變更條件的,可準備以下材料,按程序辦理。1.所需材料:(1)藍黑(黑色)鋼筆書寫申請書;(2)、帳簿;(3)、身份證;(4)相關證明材料。2.時限:材料齊全,5個工作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