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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5條的規定

 壹、涉及專利法第5條的相關規定

專利法第5條規定:“發明創造的公開、使用、制造違反了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利益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在新近出版的《新專利法詳解》中對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做如下解釋:

“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應當理解為壹項發明創造的目的本身為我國法律明文禁止或者與我國法律相違背。

由於賭博、吸毒、偽造公文印章是我國刑法禁止的,因此有關專門用於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吸毒者的器具,偽造國家貨幣、票據、公文、證件、印章、文物的設備等的發明創造,都屬於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能被授予專利權。應當註意,如果發明創造的目的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只是不按正常方法予以應用有可能導致違反國家法律的後果,則不能因為該發明創造濫用會違反國家法律而拒絕對此類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例如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麻醉品、鎮靜劑、興奮劑,以及以娛樂為目的的遊戲機、棋牌等。”

在此基礎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條對專利法第5條所稱的“違反國家法律”的含義作了進壹步的限定性解釋。該條規定:“專利法第5條所稱的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國家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

同時,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壹章2.1節對其進壹步解釋如下:

“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與國家法律相違背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例如,用於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等。

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是由於被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則不屬此列。例如.以醫療為目的的各種毒藥、麻醉品、鎮定劑、興奮劑和以娛樂為目的的棋牌等。”

二、案情介紹

該案涉及發明名稱為“硬幣遊戲機以及硬幣搬送裝置”的發明專利申請。

其權利要求1如下:

1.壹種硬幣搬送裝置,包含形成硬幣載體的硬幣推出部件和硬幣齊整部件,上述硬幣載體可以放置呈水平疊放狀態的多枚硬幣,上述硬幣推出部件可使水平重疊放置狀態的硬幣在水平方向移動,同時,上述硬幣齊整部件與移動中的硬幣接觸,使水平疊放的硬幣上下整齊。

該案的說明書中有關背景技術和發明目的的描述如下:

本發明涉及硬幣推出遊戲機,具體的是涉及具有把重疊放置的硬幣供給遊戲區域的硬幣搬送裝置的硬幣推出遊戲機。

水平遊戲盤上承載許多硬幣,在該遊戲盤的所定的區域內設有左右擺動的硬幣推板,當遊戲者把手中的硬幣投入遊戲盤後,被硬幣推板推擠的硬幣推擠其它硬幣,硬幣從遊戲盤上落下,落下的硬幣給予遊戲者。具有以上遊戲形式的硬幣推出遊戲機廣為人知。

硬幣推出遊戲機的遊戲盤上的硬幣供給壹般是在營業開始之前,由遊戲機的管理者進行供給。即:在遊戲機運行之前,預先通過人工把硬幣適當地放置在遊戲盤上。可以有各種各樣的該硬幣的放置方法,但是在多數的場合壹般是把硬幣在全區域內平均放置,同時在若幹個局部堆成若幹個硬幣堆。之所以這樣放置,是由於被硬幣推板推擠的硬幣在遊戲盤上移動時基本保持初始放置的形狀,使遊戲者產生希望成堆的硬幣落下而獲得更多硬幣的欲望,提高了遊戲的趣味。

但是,這樣的硬幣供給方法,管理者必須定期地檢查遊戲機,檢查遊戲盤上是否放置有適當量的硬幣,是否還存在適當堆數的硬幣堆,由於在進行檢查時必須停止遊戲機的運轉並且還要進行硬幣的供給工作,加大了遊戲機的運營成本。

另外,雖然也有把硬幣供給到遊戲盤的自動供給裝置,如特開平8—215422所述的裝置就是這種硬幣供給裝置的壹個實例。然而,這種硬幣供給裝置把硬幣在遊戲盤上無目的地胡亂撒放,所以不能夠在遊戲盤上放置具有適當量硬幣的硬幣堆。

因此,人們需要壹種把硬幣堆自動供給到硬幣推出遊戲機的遊戲盤(遊戲區域)的特定位置的硬幣搬送裝置以及使用該裝置的硬幣推出遊戲機。

(1)為了解決上述的問題,本發明的硬幣搬送裝置具有如下特征:壹種包含形成硬幣載體的硬幣推出部件和硬幣齊整部件,上述硬幣載體可以放置呈水平疊放狀態的多枚硬幣,上述硬幣推出部件可使水平放置狀態的硬幣在水平方向移動,同時,上述齊整部件與移動中的硬幣接觸,使水平疊放的硬幣上下整齊。依照這樣的構成,多個硬幣在硬幣收容體內呈水平疊放狀態,並且,在該疊放的硬幣被硬幣推出部件搬送到所希望的位置的同時,使疊放的硬幣上下疊放整齊。

經實質審查,審查員在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給出的審查意見可歸納如下:

本申請的發明目的是提供壹種在遊戲盤上放置具有適當量硬幣的硬幣堆的裝置,使遊戲者產生希望成堆的硬幣落下而獲得更多硬幣的欲望,提高遊戲的趣味。由此可以看出,本申請所涉及的遊戲機是以賭博為目的的,是壹種賭博的工具,因此,根據專利法第5條的規定,本申請的遊戲機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不能夠被授予專利權。

申請人在答復審查意見時修改了說明書,並做了如下的意見陳述:

說明書的修改

1.刪除說明書中容易引起賭博誤解的內容,即說明書的第13頁第25—26行中的“刺激了遊戲者獲得硬幣的欲望”的內容。

2.下面對本發明的不屬於賭博工具的理由進行闡述:

首先,在判斷壹個發明是否屬於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的內容,應主要從該發明的目的、發明的內容和發明的效果三個方面進行判斷。

在發明目的方面,本發明說明書的第1頁第28—30行的內容,本發明的發明目的在於提供“壹種把硬幣堆自動地供給到硬幣推出遊戲機的遊戲盤(遊戲區域)的特定位置的硬幣搬送裝置以及使用該裝置的硬幣推出遊戲機”,即本發明的發明目的在於提供壹種用於硬幣推出遊戲機的硬幣搬送裝置,而根據《新華字典》的解釋,“賭博,為壹種用財物作註爭輸贏的惡習”,因此,“賭博”具有兩個特征,壹是用財物做註,二是爭輸贏。而在本發明中,其只是提供壹種用於硬幣遊戲機的硬幣搬送裝置,不包含任何有關進行賭博的目的,因此本發明的主題與賭博無關。

另外,從本發明的發明內容來說,本發明主要涉及硬幣推出遊戲機,具體的是涉及具有把重疊放置的硬幣供給遊戲區域的硬幣搬送裝置的硬幣推出遊戲機。本發明中的硬幣與用於賭博的錢幣是有根本區別的,不能將其等同於錢幣,因為在本發明中的硬幣只是壹種用於刺激遊戲者繼續玩的工具,例如說明書的第12頁第26—28行的內容(能夠對應輪轉遊戲的結果,在遊戲區域51上的特定的位置設置水平疊放的硬幣或者說壹堆硬幣。這樣,對於遊戲者來說,在之後的遊戲中增加了壹次得到更多硬幣的機會,提高了繼續進行遊戲的興趣。另外,由於在遊戲重新開始時,遊戲區域上己供給了硬幣,所以,可以提高重新進行遊戲的興趣。)另外,在本發明的發明內容中,不存在賭博中必須具備的“下註”的內容,其只是為了進行遊戲,因此本發明的內容與賭博無關。

另外,從本發明的效果上,其可增加人們的娛樂性,並不是為了獲得更多的錢財,因此與賭博也有實質性的差別。

通過上述的論述,可看出,本發明從發明目的、發明內容和獲得的效果上都與賭博存在著實質性的差別,本發明不屬於賭博的工具,因此可被授予專利權。

審查員在此基礎上對上述申請做出了駁回決定,其駁回理由歸納如下:

本申請的發明目的本身與國家法律相違背。根據專利法第5條的規定。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1.根據賭博的定義,所謂“賭博”是指“用財物作註比輸贏”即存在兩個特征,壹是用財物作註,二是比輸贏。本發明由於遊戲者投入硬幣,所以具備用財物作註的特征,而遊戲者投入硬幣後靠設備隨機產生的結果來決定輸贏,因此,本發明的目的就是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