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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時。讓帶手機和手表嗎?能帶水嗎?準考證上沒說這些問題

不可以的

考試時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通訊工具(如手機、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產品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所有考試科目中,只有農學門類聯考化學科目考試可以使用科學計算器(指“不帶字典存儲和編程功能、不具有對數及冪指數計算功能”的計算器),其他統考及聯考科目考試中均不允許使用計算器。

擴展資料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並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壹)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註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壹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壹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試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應試人員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對應試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制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被處理的應試人員。

百度百科--研究生(壹種學歷)

百度百科--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