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壹)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註意第二款只提到“姓氏中的異體字”可以保留,沒有說名字中可以使用異體字,因此異體字“柟”應該不能使用在名字中。
(以上僅個人觀點,以公安部門說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