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的含義有兩種,壹種是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如國家權力;另壹種是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即職權,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1、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權利主體壹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壹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則壹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於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壹種公***權力。
2、強制性不同。權利和權力都對相對人具有強制性。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為或不為壹定的行為,這也是壹種強制性,但它與權力的強制性不同。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權利則只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當權利不能實現或遭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請示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相對人施以強制力。如不得因為討債而拘留、毆打債務人。因此,權力的強制性是直接的,權利的強制性則是以權力為中介,是間接的。
3、法律地位不同。權利可由權利人獨自享有,可以是壹種有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有壹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在存在與這相對應的義務人的雙邊關系的條件下,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權利主體對其享有的某些權利還可以轉讓或權力則只存在於與具體相對人的關系中。單獨的主體無法行使其權力,因權力須駐華對方的服從為條件,是管理與服從關系。因此,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系是不平等的。權力主體對授予它的權力都不得放棄或轉讓,政府權力對國家也是壹種責任(職責)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則就是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