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字是指經過整理簡化並由國家以《簡化字總表》與《通用規範漢字表》的形式,正式公布的簡化字與傳承字。
2001年1月1日,時任國家主席 *** 簽署了第三十七號主席令,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明確了規範漢字的法定地位。
2013年6月5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公布《通用規範漢字表》的通知,明確了規範漢字的標準。
基本介紹 中文名 :規範漢字 使用範圍 :中國大陸、新加坡、聯合國等 來源 :通用規範漢字表、簡化字總表等 代表 :新華字典、現代漢語詞典等 釋義,標準,選用字,正體字,簡化字,新字形, 釋義 規範漢字,是指經過整理簡化並由國家以《簡化字總表》與《通用規範漢字表》的形式,正式公布的簡化字與傳承字。不規範字主要指:繁體字與異體字。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七條對允許繁體字、異體字保留或使用的情形作出了規定: (壹)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標準 壹、新中國成立後經過整理簡化的字與傳承字 1956年1月28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23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公布漢字簡化方案的決議》,此後經過多次整理,以1986年10月發布的《簡化字總表》與2013年6月5日發布的《通用規範漢字表》為準。 二、異體字中的選用字 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準。淘汰的異體字有1055個,如:“涙腺”(淚腺)中的“涙”字,但用作姓氏的可以不加改變,像「邱」姓可以不改為「丘」。 1956年恢復“阪”、“挫”2字為規範字; 1986年《簡化字總表》收進的“訴”、“曄”等11個類推簡化字為規範字; 1988年收入《現代漢語通用字表》中的“骼”、“薰”、“黏”、“楞”等15個字為規範字,也不再作為淘汰的異體字。據此,“骨骼”不再寫成“骨胳”,“黏膜”不應再寫成“黏膜”。 三、字形 以1988年3月國家語委和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 四、地名 1955~1964年,國務院分九次公布更改的縣級以上地名生僻字37個,如:陜西省的“醴泉縣”改為“禮泉縣”。 五、更改的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用字 以1977年7月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和國家標準計量局聯合發出的《關於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統壹用字的通知》為準(淘汰的計量單位舊式譯名用字,如:“呎”、“哩”等)。 (註:中國大陸使用漢字時,以現行的《新華字典》、《現代漢語詞典》、《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為準) 選用字 正體字 中華人民***和國官方檔案中“正體字”是“異體字”的反義詞,正體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中選用的字為準,如:「浚」是正體字,而「濬」是異體字。該表公布後又作了幾次調整,恢復使用了28個被淘汰的異體字。 1955年公布的《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中所收的正體字為規範漢字,相對的異體字為不規範漢字,除姓氏和某些特殊場合外,不再使用。1986年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和《現代漢語通用字表》都對《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中提出的異體字作了修訂。 簡化字 1986年10月,國務院批準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中所收的簡化字為規範字,對照的繁體字為不規範字,壹般在面向社會公眾的場合中停止使用。 新字形 在1988年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中所收的新字形為規範字形,相對的舊字形為不規範字形,壹律不再使用。 另外還有:《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統壹用字表》《國語異讀詞審音表》《現代漢語常用字表》《信息交換用漢字編碼字元集·基本集》和經國務院批準更改的地名生僻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