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復審也。——《說文》
查:審查,考查;檢查 如:查票;查勘(訪查勘驗)
調查 如:查看(實地調查);
查視(查看)
在參考書中尋找 如:查字典;查書
還有就是可以作為姓。
讀者李先生給我們欄目來信說,他認為“察”和“查”的意思過於相近,以至於很難區分。舉例來說,詞典上解釋“查看”為“檢查、觀察事物的情況。比如:查看災情、親自到現場查看。”而解釋“察看”為“為了解情況而細看。比如察看風向、察看動靜。”再比如“查驗”和“察驗”,壹個是“檢查驗看”,壹個是“察看,檢驗”,李先生說他實在看不出它們的區別在哪,特向吹毛求疵欄目請教。
李先生遇到的問題非常具有代表性,正如李先生所說的那樣,在某些情況下,“察”和“查”的意義過於相近,某些細微的差別有時並不影響使用的效果,所以,把“親自到現場查看”寫成“親自到現場察看”也沒什麽不妥的地方。那麽“查”和“察”的細微差別又在哪呢?我們求助於字典可以發現,“查”主要強調的是“檢查、調查”;“察”除了強調“調查”之外,還強調“仔細看”。通過這壹點,我們可以確定“觀察”、“察覺”、“覺察”、“察言觀色”這幾個明顯帶有“仔細看”意思的用“察”而不用“查”。不過這也不能壹概而論,因為“察看”和“查看”“察驗”和“查驗”現在都有人用,也都是正確的用法。需要提醒的是,“檢查”和“檢察”,“考查”和“考察”在意義上差別較大。
另外,我們還可以通過另壹個渠道把“查”和“察”區分開,和公務人員有關的稱呼用“察”不用“查”。比如“檢察院”、“檢察官”、“警察”、“督察”等等。總體說來,“察”的使用範圍沒有“查”廣泛,除了本文提到的用“察”的詞,再加上少數的幾個詞,如“察察為明”、“察訪”等,其他詞均以用“查”的情況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