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婚姻古作昏因,指婚嫁行為本身,在這個層面上說是指結婚亦可解。
而層主所言指雙方父親之婚姻,也有相關文獻記載:《爾雅 · 釋親》:“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為姻兄弟。”《左傳 · 昭公九年》王有姻喪,使趙成如周吊,服虔曰:“婦之父曰姻,王之後喪父,於王亦有服。義故往吊。”(疏)
是又有“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或“婦之父曰婚,婿之父曰姻”之說
《唐律 · 戶婚律》:居父母夫喪嫁娶條疏議:“***為婚姻者,謂婿父稱婚,妻父稱姻。”
可見後世仍依婿因昏時迎娶妻子,妻因夫而來歸,謂之婚姻之義,把它上升為雙方家長的概念,蓋婚姻二字含義原自相聯系,可以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