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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古典音樂

古典音樂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是指西洋古典音樂,那些從西方中世紀開始至今的、在歐洲主流文化背景下創作的音樂,主要因其復雜多樣的創作技術和所能承載的厚重內涵而有別於通俗音樂和民間音樂。狹義指古典主義音樂,是1750-1820年這壹段時間的歐洲主流音樂,又稱維也納古典樂派。此樂派三位最著名的作曲家是海頓、莫紮特和貝多芬。

CLASSICAL MUSIC,中文翻譯成“古典音樂”,有人認為“古典”給人的感覺有古董、古板的味道,故改稱“經典音樂”。也有人根據牛津英文辭典裏對古典的定義,in traditional and serious style,而稱其為“嚴肅音樂”。於是,“古典音樂”又被戴上了“嚴肅”的帽子,讓人更不敢靠近。但下此定義的人壹定沒有好好查字典,因為serious的第二條義項是這樣給出定義的:(指書、音樂等)啟發思考的,不僅為消遣的。因此我們知道原來古典音樂不同於流行音樂的地方是它內涵深刻,能發人深思,更能使人高尚,免於低俗。再來看壹下朗文辭典對古典音樂的解釋music that people consider serious and that has been popular for a long time。可見,古典音樂是歷經歲月考驗,久盛不衰,為眾人喜愛的音樂。古典音樂是壹個獨立的流派,藝術手法講求洗練,追求理性地表達情感。

古典音樂是壹個含義廣泛的術語,廣義的西洋古典音樂是指那些從西方中世紀開始至今、並在歐洲主流文化背景下創作的音樂,或者指植根於西方傳統禮拜式音樂和世俗音樂,其範圍涵蓋了約公元9世紀至今的全部時期。主要因其復雜多樣的創作技術和所能承載的厚重內涵而有別於通俗音樂和民間音樂。在地理上,這些音樂主要創作於歐洲和美洲,這是相對於非西方音樂而言的。另外,西洋古典音樂主要以樂譜記錄和傳播,和大多數民間音樂口傳心授的模式不同。

亦有人認為“古典”是對應於“流行”而言的,因為這些音樂經得起時間的考驗,能夠引起不同時代聽眾的***鳴,故認為應當稱之為“經典”(classic)的音樂。

但如果細究古典壹詞,本意可以理解為古代留傳下來堪稱經典的音樂作品(古代+經典),但是壹般來說,古典音樂是具有規則性本質的音樂,具有平衡、明晰的特點,註重形式的美感,被認為具有持久的價值,而不僅僅是在壹個特定的時代流行。這也體現於“古典”(classical)與“經典”(classic)的不同。

古典音樂(classical music)本來是專指德奧在1750—1830年間以海頓、莫紮特、貝多芬為代表的音樂,即所謂“維也納古典樂派”的音樂(或翻譯為“維也納古典主義音樂”)。這就是狹義的古典音樂。

從這個狹義的古典音樂概念出發,我們可以向前追溯到巴赫、亨德爾,乃至更早的宗教音樂(含天主教即羅馬公教,東正教,基督新教),向後延伸到浪漫主義、民族樂派,以及20世紀西方的現代音樂。這些都是廣義的古典音樂,也就是基於這個傳統的,無論是繼承和發揚這個傳統,還是試圖以創新來突破這個傳統的音樂創作嘗試,都可以歸入古典音樂之內。而在這個傳統外獨立發展的音樂,雖然有借鑒和影響古典音樂創作的,但是壹般也不歸入古典音樂之內,比如爵士樂、搖滾樂,以及東方壹些民族的音樂。

因此對於廣義的“古典音樂”這個詞來說,歐洲藝術音樂的定義更加準確。

歐洲藝術音樂與其他的非歐洲音樂和流行音樂體系的主要區別是記譜法有所不同,其規則大約源自於16世紀便開始使用的記譜法。在西方記譜法中,作曲者給演奏者規定了音調、格律、速度,獨特的節奏和對於同壹段音樂準確的演奏方式。這種即興演奏發揮空間很小的記譜法模式,極大的不同於非歐洲藝術音樂(相對於傳統的日本音樂和印度音樂)和流行音樂。

古典音樂作為音樂中類別的稱呼,是相對於輕音樂、通俗音樂等類別而存在,它本身並沒有嚴格明確的解釋或者定義。在輕音樂範圍裏,有時也采用“古典”的概念來指某些經過時間檢驗,被人們奉為楷模的輕音樂作品,如古典輕歌劇、古典爵士樂等,這裏的classical理解為“古代+經典”,似乎更為合適壹些。

當人們聽到貝多芬、莫紮特、舒伯特等古典音樂家的音樂作品時,它帶給人們的不僅僅是優美的旋律,充滿意趣的樂思,還有真摯的情感,或寧靜、典雅,或震撼、鼓舞,或歡喜、快樂,或悲傷、惆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