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公布《通用規範漢字表》的通知》(國發〔2013〕23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國務院關於公布的通知》(國發[2013]23號)和《教育部等十二部門關於貫徹實施的通知》(教語信[2013]2號)規定,公民在申報戶口登記時,姓名登記項目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填寫。《通用規範漢字表》收字8105個,市民為孩子申報戶口登記時,可以通過互聯網下載《通用規範漢字表》進行參考,或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向戶籍民警咨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條__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壹千零壹十二條__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千零壹十三條__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壹千零壹十四條__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壹千零壹十五條__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壹)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壹千零壹十六條__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壹千零壹十七條__具有壹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