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版,也稱非法出版物。當然,外國的書要在中國出版肯定需要版權方授權,要不然就是盜版人家的非法出版物了。通過圖書市場發行的書也可能有盜版的。非法出版物,是指違反出版物禁載事項規定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認定和處理,是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重要環節,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清理書報刊和音像市場,嚴厲打擊犯罪活動的通知》以及新聞出版署《關於認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幹問題的通知》等法規文件,對非法出版物的認定與取締做出了明確規定。
註:
壹、 對非法出版物的認定:
(壹) 非法出版物是指:
凡不是合法出版單位印制的在社
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像帶等;以買賣書號、刊號、版號、違反協作出版、代印代發規定從事出版投機活動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單位未經出版行政機關批準編印、翻錄供內部使用的圖書、報刊、音像帶等;內容淫穢、反動的出版物;其他違反出版法規的出版物。
(二) 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制的出版物;盜用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名義印制的出版物;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並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銷售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而不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編輯部名義出版的出版物;其他非出版單位印制和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以買賣書號、刊號印制發行的出版物;違反協作出版或代印代發的規定從事出版投機活動而印制、銷售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的識別
零售書店的進銷業務人員,如能基本掌握非法出版物的識別方法,壹般就可以防止在進銷 業務活動中上當受騙。非法出版物的識別要點是:
(壹)
查看封面、插圖和廣告。新聞出版署規定嚴禁用色情、兇殺的文字和圖畫招待讀者,而黃色書刊的封面大多刊有色情、淫穢、兇殺、暴力等刺激性畫面;非法刊物還往往在封面上標出挑逗性目錄,甚至以目錄代替刊名,或目錄的字體大於刊名;有的刊物的期、卷號有意搞得模糊不清,以便長期銷售,這些非法刊物的插圖也往往印有色情、淫穢、恐怖、兇殺畫面。
(二)查看版權頁。其中包括:壹看版權頁的版本記錄項目是否符合規定,著錄是否準確、完整,1991年9月以後出版的圖書,版權頁(或扉頁上)未印出版社重新登記證號的,壹般均為非法出版物。二看是否盜用社名,非法出版物的版本記錄,往往盜用邊疆省(區)出版社
或已撤銷出版社的名義,甚至編造出版單位名稱。三看是否標明印刷單位,合法出版物的印刷單位壹般均為省級定點印刷廠家,非法出版物往往不標明印刷單位,或標以非定點的鄉鎮印刷廠甚至是地下印刷廠。四看總發行(總經銷)單位是否含糊不清,如有的非法出版物含混註上“新華書店發行”,究竟是哪家新華書店,不明確標出。合法刊物壹般以某個郵局為總發行單位,而非法刊物則不標出郵局發行字樣。
(三)查看標準書號,就是核對標準書號的編制、排列是否符合規定,其出版者前綴或地區報刊代號是否有誤,校驗碼是否正確,圖書分類號與該出版物的內容是否相符,書號數碼有無過多、過少或編碼謬誤等。
(四)查看書刊征訂發行委托書。新聞出版署規定,出版單位委托批發企業進行書刊征訂發行,必須使用新聞出版署統壹印制的書刊征訂發行委托書。因此零售書店對上門征訂推銷的批發商家,先要查看其推銷的圖書有無出版單位簽發的委托書,沒有委托書的,壹般應視為非法經營活動。
(五)
查看新書征訂單。非法出版物的兜售者壹般是采用單頁訂單形式散發和征求訂數,而不使用出版社和批發企業如新華書店發行所。發貨店編印的新書征訂單或書目報。同時,還應查看核對印發征訂單的書店是否具有總發行、總經銷或二級批發的批發許可證,其發貨渠道是否合法,圖書的定價是否合理,發貨折扣是否符合常
規。
(六)查看圖書的紙質及印裝質量。很多盜版書的封面色彩艷麗,有的甚至還印有防偽標記,很難與盜版混為壹談。但如果認真翻壹下圖書正文的頁面,妳就會發現破綻:壹是紙張發黃發脆、手感粗糙;二是印刷質量低劣、版心不正、錯別字多,透印、粘臟現象普遍,油墨著色時深時淺;三是裝訂質量很差,折頁不正,刀花、短頁、連刀頁較多;“由於訂口不牢,有些書的封面與整個書瓤能分離、脫落。
(七)查看賣書人及售價。盜版書壹般不登正規書店的店堂,因為這樣易被查抄,賣盜版書、盜版光盤的人,大多數是推小車、提布袋、擺地攤、叫賣兜售的不具合法經營資格的遊商小販。由於盜版書從紙張、排版到印刷,成本很低,既不付稿酬又逃避稅收,因此兜售者往往以低於標價二三倍的價錢出手,壹本定價標著60元的書,15元他就賣給妳。而地攤上那些對折出售的新書,壹般大多是盜版書。
三、對非法出版物的取締
圖書發行工作者應在維護合法出版物及出版活動中起表率作用,應旗幟鮮明地自覺反對和抵制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動。發現遊商小販兜售販賣非法出版物時。應主動報告當地出版或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積極協助打擊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動。零售書店應該做到自覺不訂進、不銷售非法出版物。發現疑點,應積極向有關部門提供線索,主動配合“打非”。如懷疑自家存書中有非法出版物,應立即下架封存,主動清理,報請所在地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認定,同時講明來源,配合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查清。非法出版物隱匿不報或暗中轉移。繼續銷售的,壹經發現將被從重查處。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發現非法出版物的所在地區市場管理或業務主管部門,接到報案後盡快檢查並定性處理,凡是非法出版物,壹律由新聞出版署或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通令取締;盜用中央壹級出版單位名義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新聞出版署認定並通令取締;盜用地方出版單位名義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出版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通令取締;其他非法出版物,壹經發現,由當地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通令取締。
四、對發行非法出版物的處罰規定
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違反規定,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盜版、盜印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無書號、刊號、版號及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為之壹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