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的筆順:點、橫、橫折鉤、撇、撇、橫、橫、豎、豎、橫、橫、橫、撇、點。
旗,拼音:qí,為漢語壹級通用規範漢字(常用字)。此字始見於戰國文字,古字形從?,丌聲,後演變為“其”聲。“旗”本義為有龍紋、熊虎等圖案的軍旗,後泛指旗幟。
現代漢語中“旗”表示用布、綢、紙等材料做成的標誌。“旗”在清朝又指軍隊的戶口編制單位,又泛指與滿族相關的。“旗”在當代也是內蒙古自治區的行政區劃單位。
旗幟是壹種產生較早的標誌物,它是從原始社會的圖騰演化而來的。先民最早用旗幟,畫上圖形,代表壹個氏族或地區。到周代時,旗幟的種類、名稱已經非常復雜,它的用途也及於各個方面。
旗幟意義的“旗”過去也寫作“旂”。本來它們不是壹個字,《說文解字》說:“旂,旗有眾鈴。”它們的古音也不相同。後來兩個字通用。整理異體字時,根據“從俗”的原則,廢“旂”,留“旗”。但這僅限於“旗幟”壹義。“旗”的其他意義不寫作“旂”。
旗又有另外壹組意義,特指“滿族的”。滿族把整個民族分成八個軍政合壹的編制,稱為“八旗”。“八旗”以不同顏色的旗幟作為區別,分別是:正黃、正白、正紅、正藍、鑲黃、鑲白、鑲紅、鑲藍。
旗康熙字典義:
《唐韻》《集韻》《韻會》渠之切。《正韻》渠宜切,並音奇。《說文》:熊旗五遊,以象罰星,士卒以為期。《釋名》:熊虎為旗,軍將所建,象其猛如虎,與眾期其下也。《周禮·春官·司常》:熊虎為旗。又:師都建旗。註:畫熊虎者,鄉遂出軍賦,象其守猛莫敢犯也。
又《左傳·閔二年》佩衷之旗也。註:旗,表也。又星名。《史記·天官書》東北曲十二星曰旗。註:兩旗者,左旗九星,在河鼓左也。右旗九星,在河鼓右也。皆天之鼓旗,所以為旌表。又姓。《廣韻》:齊卿子旗之後,漢有九江太守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