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於法律上的概念,後者則屬政治上的概念。兩者存在密切的聯系:壹方面,權力以法律上的權利為基礎,以實現法律權利為目的,權利作為壹種法律上的資格又制約著權力的形式、程序、內容及過程各個方面;另壹方面,某些法律上權利的實現依賴壹定的權力的行使。兩者也存在壹定的壹致性,如都以追求壹定的利益為目的;都有相應的法律上的規定和限制要求。
1.權利的基本含義
權力與權利,在英文中被稱為power 和right.權利是指在社會中產生,並以壹定社會承認作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這個定義告訴我們,權利是在人與人的相對存在的社會狀態之中存在的。孤立的個人,無所謂權利。權利也總是以壹定的社會承認作為前提。這種承認可能是習慣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根據其承認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稱為習慣權利、道德權利、宗教權利和法律權利。這壹定義還表明,權利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即“非不能為也,而實不願為也。”利益則是權利的另壹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將二者相比較,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如繼承權,在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時,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實際上是壹種以權能狀態存在的權利。壹旦被繼承人死亡,繼承產生,繼承權就由壹種權能轉化成為了利益。 2.權力與權利的聯系
第壹,權力來源於權利。在權力與權利誰來源於誰的問題上,壹直存在著誤解。其實早在權力產生之前,權利就已經有了。在原始時代,人們已經有了原始的權利。這些遍及氏族內部的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各個環節。只是那時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別,也無法分別的。而權力的情形則不同,在最初是沒有權力的存在的。由於人的認識發展和社會的逐步生成,就逐步產生了壹些社會公***事務需要壹定的人來擔任和完成。當初總是由氏族首領來進行的。是全體氏族成員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首領來進行的。於是,根據全體氏族成員的委托和信任,他就享有了對於氏族公***事務進行管理的力量。這種力量也就是最初的權力。
第二,權力是為維護權利而產生的。在私有出現,權利義務逐步分離以後,權利就不時遭到侵犯。如果完全聽由受害者自由復仇,就難免會導致混亂。而且壹旦遇到受害者是弱者,復仇也就會成為困難。為了防止因自主復仇導致的混亂和保護弱者,就必須要產生壹種公***權力,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弱者,使人們的權利得到保障。值得特別壹提的是,在保護權利中,首先保護的當然是有產者的權利。具體地說,首先是奴隸主的權利。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權力和權利的階級性。
第三,權利優位於權力。由於權力是來源於權利的,也由於權力的目的在於維護和實現權利,相對於權利,權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誰要背離了這壹點,也就是對於權力的反動和對於權利的否定。明確了這壹點,我們在面對權利和權力的沖突時,就不難作出正確的選擇,即讓權力服從於權利。我在壹本書裏講到,壹個深夜,壹個嫌疑人犯跑到了壹個村子就消失了,我們能不能讓全體村民都被驚醒,而進行所謂的搜查?顯然不能,因為那樣就會造成公民權利的被侵犯。比如,我們能不能隨意地對每壹個公民的郵件進行檢查,顯然不能。
2.權力與權利的區別
第壹,權利的主體是不特定的,而權力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的主體十分普遍。就公民權利來說所有的公民都有權享有。對於民事經濟權利來說,也可以認為,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但是就權力來說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體限制。這種限制都是由法律來作出的。 第二,權利的內容比權力的內容廣泛。權利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等。權力的內容是有限的,僅限於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賦予或獲得的事項。權利往往並不限於法律的規定。法律所規定的壹般也只是基本的權利,而權力則是嚴格以法律的規定內容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規定範圍,即構成對於其他權力或者權利的侵犯。即構成違法。 第三,權利可以放棄,權力不能放棄。這是由權利的自主性所決定的,而權力,往往都是職權,它是與職責相伴隨的。放棄權力則可能意味著瀆職,而瀆職,不僅為法律所禁止,甚至還為法律所要懲罰。因此,原則上權力也不可權力享有者隨意轉讓,而權利,除壹些最基本的權利之外,許多權利都是可以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