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標準的字體,不過有代替的。
姓名用華文中宋加粗,15點。
下面的地址用宋體加粗,9.76點。
號碼用宋體加粗,不過字間距需要小小的改動,8.71點。
下面的日期宋體加粗,9.21點。
分為兩種形式:
壹種是《常住人口登記簿》,戶口登記機關留存備用,是整個戶口登記管理最基本的準據文檔;
壹種是《居民戶口簿》,由戶口登記機關加蓋“戶口專用章”,戶口個人頁加蓋“戶口登記章”之後頒發所登記的住戶居民自己保存備用。財政部和發改委2012年12月30日聯合下發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戶口簿工本費。
擴展資料:
居民戶口簿的填寫
1、戶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為其編定的該戶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的順序號。
2、居民戶口簿首頁套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戶口專用章。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後,應簽字或蓋章,填寫簽發居民戶口簿時的日期,並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3、住址變動登記——填寫該戶在本戶口管轄區內變動常住地後的住址名稱、變動住址的日期,並由承辦人簽宇或蓋章。
4、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市(縣)——對由本市(縣)以外地區遷人的公民,填寫其遷入落戶的時間和遷出地的詳細地址。世居本市(縣)的,填寫“久居”。
5、何時由何地過來本址——填寫本人遷來本戶口管轄區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戶口所在地詳細地址及遷入落戶的時間。世居本址,填寫“久居”。
6、登記日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建立常住人口登記卡時的具體日期。
7、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登記項目內容發生變更、更正,應在本欄填寫變更、更正後的項目內容、時間,並由承辦人簽字或簽章。
8、屬集體戶口的,“戶主姓名”和“戶主或與戶主關系”兩欄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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