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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契約和幸運契約有什麽區別?

所謂附合合同,又稱格式合同、標準合同或固定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合同條款,另壹方當事人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訂立或不訂立合同,而不能與擬定方就合同條款和內容進行協商的合同。保險合同條款是保險人事先單方面訂立的標準化合同。其特點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只能被動地服從、接受或拒絕保險人提出的條件,因此具有很強的依附性。保險合同的查封顯然是對契約自由的極大限制,使被保險人處於極其不利的地位。為了平衡這種情況,在解釋保險合同的字面意思時,通常采用不利於保險人的解釋原則。《保險法》第31條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生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這樣的規定顯然在於對抗處於優勢地位的保險人,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幸運合同是指合同壹方付出的代價只是壹個機會。對於被保險人來說,他可能獲得遠遠大於所交保險費的收益,但也可能得不到收益。對於保險人來說,他支付的保險費可能遠大於他收取的保險費,但他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費的責任。保險合同的這種僥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偶然發生決定的,即保險人投保的危險或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否發生是不確定的。在法律史上,早在羅馬法時期,法律就記載了對射幸合同的調整,而在現代各國的民法中,對射幸合同也有不少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