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界對新聞與新聞報道未做嚴格區分是造成新聞學理論壹定程度混亂的重要原因之壹。我在《新聞本體論綱》[1]中提出:新聞與新聞報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分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新聞是人在實踐中經驗並關註的新鮮事實,屬社會存在範疇;新聞報道是經驗事實的表象和陳述,是對新聞所做的報道,屬於社會意識範疇。關於“新聞”,我在《論綱》中已做了較為詳細的論述,本文試圖進壹步對新聞報道加以論述,並在此基礎上對新聞(報道)的真實性進行重新審視。
壹
李良榮在《新聞學概論》[2]中區分了“兩種新聞定義”,壹種是“新聞是新近事實的信息”,另壹種是“新聞是新近事實的報道”,並正確地指出,前者指的是新聞的實質內容,後者指的是新聞的表現形式。但在接下來的論述中,李僅僅抓住了內容與形式的統壹,沒有看到兩者間的對立和矛盾,而在內容與形式的統壹問題上,李註重的恰恰是形式而非內容,因此,最終不但並未真正將新聞與新聞報道區分開來,而且把新聞的實質內容統壹到了它的表現形式——新聞報道上。
現在我暫且把區分新聞與新聞報道的任務放壹放,先來討論壹下新聞學說界普遍認可的關於新聞定義的兩個基本觀點。它們似乎就像計算機語言中的默認點(default
positions),人們不假思索就持有這些觀點,因而任何對這些觀點的偏離都要求有意識的努力和令人信服的論證。壹是新聞只能是信息或訊息,不能是事實,因為事實客觀存在著,無法移動,如我們不可能將壹場火災或壹次車禍搬來移去,而只能復制並傳播關於它們的信息;二是新聞必須經過傳播,即由這個人或這群人傳播給那個人或那群人,不經過這種傳播的只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可能是新聞。
我想從對這兩個默認點的發難開始。先看第壹個問題。它涉及到我們長期以來對“事實”的基本認識。究竟什麽是事實?什麽樣的事實是新聞學研究中有意義的事實?總結我在《論綱》中的觀點:(壹)事實不是簡單的事物,而是某事物具有某種屬性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種關系,即客觀事物或現象的某種實際情況,如我們不能說“太陽”是事實,只能說“太陽從東方升起”是事實;(二)客觀事物或現象的實際情況具有無庸置疑的客觀性,不依賴任何人的主觀意誌,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必須承認“自在事實”的存在;(三)但對人類社會來說,“自在事實”除了作為人在實踐活動中不斷經驗和認識的無盡源泉便壹無所用,包括新聞學在內的壹般人文社會科學(哲學除外)中研究的事實只能是那些在社會實踐中與人相遇、被人感知的事實,即“經驗事實”。
現在讓我們來看“經驗事實”。“經驗事實”壹方面是客觀事物的屬性或關系向人的呈現,另壹方面又是人對這些屬性和關系的把握和斷定,前者是基礎,後者是條件,兩者缺壹不可。因此,新聞學中所研究的事實並不只是獨立於人的意識之外的“自在之物”或“自在之態”,而是為概念所接受、由主體斷定的客觀事物的實際情況的感性呈現,是被知覺到了的“自在之物”或“自在之態”,是知識經驗中的“自在之物”或“自在之態”。這時的事實已不再是它自身發生、發展的自然史或某些物理、化學屬性和關系的總和,不是只有通過自身某些能量、質量的投射才能得以傳播的屬態,而是通過命題能夠加以斷定、通過陳述可加以表達和傳播的感性知識。感性知識的可傳播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我們的分析能夠成立,那麽新聞學界普遍認為的事實不能復制和傳播的觀點就是錯誤的,而為此引進的“信息”概念也就是多余的。事實上,幾乎所有用“信息”界定新聞的學者都會用“事實”來對信息做進壹步的限定,都承認新聞不是壹般的信息,而是“關於事實的信息”,因為信息這個概念實在太寬泛太模糊了。與其這樣,為什麽不直接用“事實”來定義新聞呢?根據我們的分析和理解,“關於事實的信息”其實就是“事實”,除此之外,實在想象不出它還能是別的什麽東西。
引進“信息”概念據說還有壹個“重大理論意義”,就是厘清了新聞與宣傳的關系,使人們認識到新聞的內容是信息,而宣傳的內容是觀點(觀點難道不也是信息嗎?)。但在我們看,澄清新聞與宣傳的關系根本就用不著畫蛇添足地引進“信息”概念,而只需明確新聞就是人在實踐中經驗並關註的新鮮事實即可。數千萬年的***同社會實踐為人們提供了經驗外部客觀世界的基本認識形式,這些被有的哲學家稱之為“先驗形式”的背景條件決定了人們對“經驗事實”有著基本壹致的認可度。正是在這種認可度範圍,我們說“事實勝於雄辯”。新聞是經驗事實,所有社會成員都有基本壹致的認可度;新聞報道是具體的報道者(個人或組織)對經驗事實的陳述,除了上述基本認識
形式外,其中還包含著報道者自身特殊的“認識形式”,可以說,絕大多數新聞報道都凝聚著報道者的思想觀點。所以,拋開當初中國社會現實的政治根源不說,將新聞等同於宣傳的理論根源在於將新聞等同於新聞報道,而不是缺少了壹個“信息”概念的引進。最初引入這個概念的學者們還有壹個想法,就是試圖找出壹個計算新聞信息量的辦法甚至公式,但20多年的實踐表明,這樣的努力是徒勞的。
此外,我們還贊同余斯勇對用信息定義新聞提出的質疑:第壹,作為壹般的科學意義上的信息概念,至今還沒有公認的定義,因為目前學術界看法還不壹致,世界上已經公開發表的“信息”定義,有人統計已有39種之多。更為滑稽的是,《牛津字典》在解釋“信息”時說“信息就是談論的事情、新聞和知識”;《韋氏字典》也認為“信息就是在觀察或研究過程中獲得的數據、新聞和知識”。如此顛來倒去、相互借用,倒是越解釋越糊塗。第二,用信息來揭示新聞現象的本質,那麽信息本身的本質又是什麽呢?它是物質的還是意識的?就連信息論的創立者維納自己也說不清楚:“什麽是信息,信息不是精神的,也不是物質的。”在這種情況下,用“信息”來定義“新聞”,至少也是不科學、不嚴肅的。第三,根據普通邏輯中“定義項不得直接或間接包含被定義項”的定義規則,用“信息”定義“新聞”,就等於犯了“循環定義”的邏輯錯誤。[3]
現在再看第二個問題。客觀事實如果沒有人報道和傳播它是不是新聞?甘惜分說:“有了事實,有了發生於某地最新的重要事件,還不等於有了新聞。如果在遙遠的荒無人煙的地區發生了壹種重大的自然現象的變化,而不為人所知,沒有任何人了解到它,更沒有任何人把這件事傳播開去,這件事就算湮沒無聞,它構不成壹種新聞。”[4]這大概是建國後學術界最早關於沒有傳播就沒有新聞最明確、最權威的表述。乍壹看,這話不無道理。但稍加推敲就會發現問題:這裏的“事實”是“自在事實”還是“經驗事實”?從“不為人所知,沒有任何人了解到它”看,似乎是前者;從這壹“變化”是“最新的”、“重要”和“重大的”等為人所斷定的屬性看,顯然是後者。如果是前者,前面我們已經說過,它不應該是新聞學討論的事實;如果是後者,我們認為它就不能“算湮沒無聞”,因為它已向人顯現,被人所聞,對所見所聞者來說,它就是新聞。我們認為,壹個人或壹群人親歷或直接經驗的新鮮事實,對這個人或這群人來說就是新聞。《紅樓夢》第壹回,甄士隱破解了跛足道人的《好了歌》後,把道人肩上的褡褳搶過來背上,竟不回家,同瘋道人飄飄而去。這件事(我們假設它是事實)“當下哄動街坊,眾人當作新聞傳說”。從邏輯次序看,是先有了“新聞”,再有了對它的“傳說”。
街坊們親歷或經驗的事實是新聞,而對事實的“傳說”是新聞報道。道理似乎很簡單:所謂新聞報道和新聞傳播,是先有了新聞的存在然後才有對新聞的報道和傳播;所謂新聞采訪和新聞寫作同樣如此。從發生學上說,新聞肯定是在先的東西,報道和傳播是在後的東西。壹個為人類所經驗的事實,只要它有新聞價值,妳不報道、不傳播它仍是新聞。報道和傳播是新聞擴散的前提條件,但不是新聞誕生的前提條件。試想,如果不事先獲取新聞我們報道和傳播什麽?人類的先民最初主要是通過直接經驗認識周圍客觀事物情況的,借助別人的經驗增益自身是進化的結果、文明的標誌,新聞傳播是這種結果和標誌的組成部分。基於上述認識,我們堅持認為,從本體論著眼,新聞就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經驗並關註的新鮮事實。而且這裏的經驗首先是直接經驗,如果壹定要使用傳播學術語,它屬於人的“親身傳播”。
二
人是能夠借助別人的經驗增益自身的動物。即使是在規模比較小的社會裏,也並非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夠直接經驗到他想要了解或應該了解的各種自然和社會事件。這就需要間接經驗,即借鑒別人的經驗。任何事件或現象都有壹定的時空界限和範圍,處在不同時空範圍的人們要了解這些事件或現象則不得不依賴於間接經驗。這就是新聞報道和新聞傳播存在的重要原因和理由。社會規模越是擴大,對間接經驗的需要就越是增加,以至於當今社會不得不委托專門的人員並成立專門的機構來從事這項工作。
間接經驗必須憑借壹定的符號形式才能得以呈現和傳播,而最精致的符號形式就是語言。新聞報道是“經驗事實”的陳述,由於這種陳述有壹個與之相對應的感性呈現對象,也就是客體刺激我們感覺器官而產生和形成的感覺圖象,它必然是有真假的陳述即命題,所以新聞報道由命題構成。可以說,新聞是為命題所陳述和肯定的內容,新聞報道則是新聞的表述形式,兩者既統壹又對立,既相互壹致又非壹壹對應,我們既不能把兩者割裂開來,也不能無視兩者的重大本質差異把它們混為壹談。
說新聞是為命題所陳述和肯定的內容並不意味壹切命題形式都適合陳述新聞內容,實際上,只有壹部分命題才能成為新聞的基本表述形式。金嶽霖在1941年發表的《論不同的邏輯》壹文中把命題分為三種:特殊命題、普及命題(彭漪漣認為似是“普通命題”的印刷錯誤)和普遍命題。特殊命題斷定特殊的事實,如“在全國政協十屆壹次會議上,賈慶林當選為全國政協主席”、“壹男子攜帶可疑爆炸物闖入路透社駐北京分社”等;普及命題或普通命題斷定的是壹時壹地的普通情形,用以表示和肯定“歷史總結”,亦即“歷史上特殊事實的結合”,如“清朝人有發辮”、“今天這個班的所有女生都化了妝”等;普遍命題斷定的是固然之理,如“兩條平行線之間的距離處處相等”、“人必須飲食才能生存”等。[5]第壹種命題用來斷定壹個特殊的事實,以特稱陳述或單稱陳述的形式出現,故曰特殊命題。第三種命題斷定的是普遍的道理(包括理論、觀點、壹般規範等),以全稱陳述的形式出現,故曰普遍命題。兩者的區分比較明顯。第二種命題即普通命題有些復雜,需要具體分析。普通命題不同於普遍命題。首先,普遍命題表達的內容超越特定的時空,象“人必須飲食才能生存”是不受特殊時空條件限制的;而普通命題則受特殊時空條件的限制,不具超越時空的普遍性,它表達的只是某壹時段、某壹範圍內的某種普遍情形,象“今天這個班的所有女生都化了妝”僅限於“今天”和“這個班”。其次,普遍命題具有普遍的概括性和類推性,因此可能為將來更具概括性和類推性的命題所推翻,如“地心說”為“日心說”所推翻等;而普通命題是對特定時空條件下的“歷史總結”,如果這壹總結符合當時的實際,就不存在為將來的命題所推翻的問題,如果“今天這個班的所有女生都化了妝”是真的,不管明天、後天這個班的女生是否化妝,該命題都不可能被推翻。第三,普遍命題要求有普遍的事實根據,可以為實驗和觀察所反復證實;而普通命題只有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事實根據,超出這種條件的任何求證都是沒有意義的。可見,雖然普通命題也具有全稱陳述形式,但它不是普遍命題。
那麽普通命題與特殊命題的區別何在,它們是否也能像特殊命題壹樣陳述壹個經驗事實呢?由於普通命題運用的是全稱陳述的形式,它所斷定的就不是壹個特殊的經驗事實。這樣看來,這類命題既與表示壹般理論的普遍命題不同,又與表示具體事實的特殊命題有別。金嶽霖認為它是“介乎普遍與特殊之間的命題”,就與事實的關系而言,“這類的命題和普遍的命題兩相比較,似乎與事實比較地接近些”。[6]但與我們論題相關的是,這類命題究竟是否肯定事實,如果是它們肯定的又是什麽樣的事實?對於這個問題,我們贊同彭漪漣在《事實論》中的分析:普通命題有兩種情況,壹種是主項表示的對象範圍很廣,以至於壹個觀察者不可能通過感性經驗直接獲得其要斷定的全部內容,如“清人有發辮”這樣的普通命題,對壹個具體的觀察者來說,就不可能通過對壹個壹個清朝人的直接觀察得到確定,任何壹個具體的觀察者都無法保證它肯定了壹件壹件的特殊事實,即不能確證每壹個清朝人都有發辮,所以這類普通命題“既不表示普遍的事實,也不肯定壹件壹件的特殊事實”。
[7]另壹種是主項表示的對象範圍較窄,壹個具體的觀察者可以通過感性經驗直接獲得其要斷定的全部內容,如“這個班的所有女生都化了妝”,壹個具有正常能力的觀察者完全可以斷定和確證該班每壹個女生都化了妝,這類命題雖然不像特殊命題那樣斷定壹個特殊的經驗事實,但它能概括並確定壹定時空範圍內的所有事實狀況,即在壹個狹窄的時空範圍肯定了壹件壹件的特殊事實,是壹定時空範圍內經驗事實的結合。為敘述方便,我們把前者稱為“廣義普通命題”,後者稱為“狹義普通命題”。
通過以上對命題的分析,不難得出,作為“經驗事實”的新聞只能是特殊命題和狹義普通命題所陳述的內容。由於狹義普通命題的全稱陳述是有特定時空限制的,而且其時空範圍十分有限,我們有理由把它視為有限範圍內特殊命題的結合。因此我們認為,新聞的基本陳述形式是特殊命題,當然這種特殊命題必須與客觀事物狀況的感性呈現相符合,即必須是真的。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新聞是真的特殊命題所陳述的內容,新聞報道是真的特殊命題以及由這類命題所組成的陳述形式。在壹則具體的新聞報道中,只有真的特殊命題所陳述的內容才可能是新聞內容,否則無論多麽新鮮、重大都是非新聞內容。
三
新聞報道與新聞之間的關系總體上可以理解成形式與內容的關系,兩者既相互統壹,又相互對立;既互為表裏,又並非壹壹對應。把它們割裂開來固然錯誤,不加區別地把它們混為壹談同樣錯誤。
從理論上看,新聞與新聞報道的主要區別有四:
首先,新聞屬於社會存在範疇,新聞報道屬於社會意識範疇。根據前文的論述,新聞來自經驗事實,經驗事實來自“自在事實”;而新聞報道則是人腦對部分經驗事實整理、加工和表象的結果,屬於另壹個環節上的東西。如圖所示:
左邊的三個橢圓中,最外層的大圓表示“自在事實”,中層的表示“經驗事實”,最裏層的代表“新聞事實”(本體論意義上的新聞);新聞報道者只是從新聞事實中選擇壹部分,有意識的進行整理、加工和表象,並通過適當的符號形式物化為新聞報道。右邊的小橢圓代表具體的新聞報道,大圓代表抽象的新聞報道,即所有具體新聞報道的總和。當然,用具體的圖形來表達抽象的思想總會有些問題。如上圖中的“自在事實”實際上是無限的,而非有限的,“經驗事實”則是不斷擴展的、動態的等等。但該圖至少清楚的表明,新聞與新聞報道分屬於兩個不同的環節,前者屬於社會存在範疇,後者屬於社會意識範疇。
其次,同樣的內容有不同的表現形式,與此相對應,同樣的新聞可以有不同的新聞報道。這個問題早有學者指出過,甘惜分20多年前就列舉了新華社和美聯社關於北平解放的不同報道。不過幾乎所有的學者都是從“事實”與“新聞”的關系而不是從新聞與新聞報道的關系談論這個問題的,在他們看來,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在於不同的報道者對“事實”有不同的選擇和判斷。根據我們的觀點,新聞是人在社會實踐中經驗並關註的新鮮事實,新聞報道是真的特殊命題構成的陳述,簡言之,新聞是事實,新聞報道是命題的陳述。同樣的新聞可以有不同的新聞報道,其根源在於同壹事實可以用不同的命題來陳述。金嶽霖論述該問題時舉例說:“‘樹在廟前’與‘廟在樹後’不僅是兩句句子,而且是兩命題,可是,這兩命題所斷定的只是壹件事實”。[8]這裏似乎不存在對事實的不同選擇和判斷,“樹在廟前”與“廟在樹後”選擇和判斷的都是同壹個事實。就是說,造成同樣的新聞可以有不同的新聞報道的本體論根源不在於新聞報道者有著不同的立場和觀點,而在於作為“經驗事實”的新聞本身就是直接性與間接性、主觀性與客觀性的統壹。就事物的客觀情況以自己的樣態向人們呈現來看,它具有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性;就事物的客觀情況為主體的概念接受並由其作出斷定來看,它又具有壹定的主觀性質。作為新聞的“經驗事實”這種客觀性與主觀性的對立統壹到了這裏則體現為事實與命題的對立統壹,即命題反映事實,但又不同於事實,事實集中體現了“經驗事實”的客觀內容方面,命題集中體現了“經驗事實”的主觀形式方面。主觀形式又有普遍與特殊之分,作為普遍的認識形式,是人們在億萬年的社會實踐中形成的,為每壹個認識主體所接受和認可,具有社會存在屬性,新聞報道的真實、客觀是建立在這種普遍認識形式基礎上的;而特殊認識形式則受具體認識主體自身條件的制約,可能千差萬別,新聞報道的主觀性、傾向性以及部分無意失實與此相關。
再次,內容無所謂真假,反映內容的形式則有真假。與此相對應,新聞報道有真假,新聞則無所謂真假。新聞是人在社會實踐中經驗並關註的新鮮事實。事實只能是實存的,或者是過去存在過的,或者是現在存在的,不可能有壹種過去和現在均未存在過的“事實”;從經驗的層面看,人們對事實的把握是壹種感性經驗的直接把握,即通過感性直觀經驗事實。這種感性直觀有人類***同的生物學基礎和億萬年的實踐所形成的***同的文化學基礎。正是這兩大***同基礎,我們將太陽從某類物體折射的光經驗為“紅”色,把有質量的物體脫離地球表面的移動稱之為“飛行”,把超過壹定分貝的聲響認定為“噪音”等等。所以說感性直觀經驗對正常的社會成員來說基本上是***同的,這是“經驗事實”何以可能的原因所在。新聞報道由命題構成,而命題總是有真有假,否則就不是命題了。可見,所謂“新聞的真實性”其實是壹個虛假範疇,新聞無所謂真假,假的就不是新聞,有真假的是新聞報道,所謂“假新聞”其實是假新聞報道。
最後,新聞報道帶有報道者的主觀感情色彩,新聞中沒有這種色彩。作為經驗事實的新聞,是人的感覺器官客觀事實的直接接納和把握,人的情感、價值等主觀因素在這壹過程中幾乎無能為力,所謂“我們必須面對事實”正是這個道理。但是,當經驗事實作為結果成為主體的“對象意識”時,主體的“自我意識”就開始糾纏這壹“對象意識”,甚至幹預“對象意識”。新聞報道是報道主體對經驗事實的陳述,其間滲透著陳述者的主觀自我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