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壹指戀人情侶,同愛人;二如今多比喻等同於戀人或情侶卻無法予以正式名分或承諾的人(壹般是第三者)。進入現代社會以後,尤其21世紀以來,廣義的情人也包括妻子和老公。
壹方或雙方已婚或有戀人,情婦或情夫即為情人。若要名分即為小三、二奶、暗娼、統稱“第三者”。
曹菁《愛情信仰論》認為,情人是壹種愛情倫理關系,區別於婚姻倫理關系。婚姻是管控型倫理,有管控方介入,愛情是自願型倫理,沒有管控方介入。婚姻是管控男女關系的社會制度。不管是結了婚的愛情,和沒有結婚的愛情,神聖性都來自於愛情倫理關系的產生。
第三者是中國法律上含義是置傳統婚姻家庭觀念於不顧,憑自己個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第三者在學術定義是通奸姘居的行為。通常情況下,第三者被定義為破壞別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關系的人。
“第三者”的概念,被中國社會和法律賦予特定的含義,始於中國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剛剛改革開放,西方的性解放觀念開始湧入中國,壹些受到這種思想影響的人置傳統婚姻家庭觀念於不顧,憑自己個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
在學術界也存在對如何認定“第三者”有爭議,但並未見明確對“第三者”的概念本身提出疑義的。有人建議將“第三者介入”的概念改為通奸姘居,但並未取得各界人士的公認。誠然,“第三者介入”行為,必須是通奸姘居的行為,而不是壹般的婚外戀,但在司法實踐中並不主張把所有的通奸都認為是“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因此,“第三者”的概念在法律上,似乎已經特定化了。
婚姻的功能除了性、感情之外,還包括繁衍後代,互相扶助,減輕雙方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等多方面,因此,《婚姻法》的價值追求理應包含著以上多元化的追求。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穩定往往會帶來社會的安全,相信這也是婚姻法的重要價值之壹。而第三者插足、婚外同居等婚外性行為常常會危及家庭的穩定,進而對社會的安全帶來危脅,因此我們《新婚姻》法於第壹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婚外同居。
目前社會中,破壞婚姻關系的婚外性行為發生較多,使我國婚姻家庭關系受到了很大的威脅,給社會造成了壹定程度的不安定,對社會治安也有較大的影響,據官方資料統計發現,因奸情而引起兇殺案的事情屢屢發生,有的地方甚至占全部兇殺案件的四成以上。
人類幾千年形成的性心理習慣,要求性伴侶在壹定時期內的排他性,這種心理應該說男女完全壹樣,也是現代愛情產生的基點,如果性在婚外完全自由,則勢必產生相關當事人的情感沖突,增加了社會矛盾激化因素,影響社會其他方面的正常穩定發展。
正常人對自己的配偶與第三人發生性關系壹般都會無法忍受,相關當事人經受感情、性和社會壓力等方面的折磨時,情緒、情感易處於極度不穩定的狀態,對自己的感情難以調節及控制,從而時常被情緒、情感所困擾或感情用事,在這種狀態下做出的行為通常具有盲目性、沖動性和殘酷性,往往也造成了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
從實踐中看,有不少夫妻之間因壹方有外遇而整天打架、鬧離婚的。心理承受能力差的當事人很有可能會做出不理智的行為。個別嚴重的甚至會造成謀殺、自殺的悲慘後果。
由上可知,第三者插足、婚外同居等婚外性行為的直接危害後果主要是妨礙性生活的秩序和優良的風俗習慣,但是其帶來的間接後果卻更具有社會危害性,小者導致家庭破裂,大者甚至會造成謀殺、自殺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惡果。除此之外,婚外同居還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科研、生活秩序、汙染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