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高等教育:(壹)本專科生教育階段: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學費補償貸款代償、校內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夥食補貼、學費減免、“綠色通道”等多種方式的混合資助體系。(二)研究生教育階段:國家獎助學金、“三助”崗位津貼、國家助學貸款、學費補償貸款代償等多種方式並舉。
職業教育:建立起以國家免學費、國家助學金為主,學校和社會資助及頂崗實習等為補充的學生資助政策體系。
普通高中:建立起以政府為主導,國家助學金為主體,學校減免學費等為補充,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
義務教育:全面免除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對農村學生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對農村學生免費配發漢語字典,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提供生活補助,實施營養改善計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