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所有參與打假的企業都認為,國內對制假售假處罰太輕是當前打假工作存在的核心問題。處罰輕不僅使打假失去應有的威懾力,而且會形成全社會對假冒行為的姑息遷就,助長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甚至衍生出造假可以發展地方經濟的怪論。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主席張為安認為,只有加強對造假分子及其協從的刑事查處力度,才能有效解決中國的制假售假問題。張為安說,目前,從立法方面說,刑事起訴面臨的最大障礙是,缺少明確合適的法律規定,來判定制售假冒產品行為是構成犯罪,還是只應受到罰款和沒收等行政處罰。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確立了壹個追究制售假冒產品的不法分子刑事責任的全球性標準,即:任何達到“商業規模”的造假案件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中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在這方面不符合上述標準。
另外,還有幾個互相關聯的實際操作問題也阻礙著司法機關對造假分子的刑事調查和起訴,其中包括:公安和檢察部門缺少必要人力物力、對執法工作人員培訓不足、地方保護主義盛行、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間缺乏協調和合作。公安機關的介入和調查取證應該在對制售假冒產品的不法行為產生懷疑後就開始,而不應在犯罪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標準之後。張為安認為,這些具體操作問題,與上述有關起訴標準的法律問題有壹定聯系。由於有關刑事起訴標準不清楚(例如,法律沒有明確計算假貨價值的方法)或太嚴格(例如,法律要求提供證據,證明造假分子曾經銷售或制造過價值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假貨),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通常拒絕追究造假案件的刑事責任。
“以罰代刑”的做法也相當普遍:由於經費的緊張和利益的驅使,還由於法律法規的模糊和缺乏精確制約作用,對於壹些已經涉嫌犯罪的造假行為,執法部門往往不去認真取證調查,壹般采取沒收假冒產品、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的方式結案,而不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廣東省社科院產業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吳蓬生說,打假的主體固然是政府,但每壹次打假行動都是壹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應分割或委托其中的部分給社會去做。在當前打假職能部門人力、財力、裝備、技術手段不足的情況下,鼓勵中介打假有著特殊的意義,應該強化中介打假的功能和作用。
在目前國內法律還不允許成立私家偵探公司的情況下,壹些“調查公司”以咨詢服務的名義從事打假信息的采集工作,並將之提供給政府的執法部門,確實對打擊假冒偽劣產品起到積極的作用。然而在現有的法律環境下,大部分這類公司只能越權使用偵查權,從而引來社會各方面的非議,他們的工作不得已基本轉入地下活動,個別地方甚至開始封殺這類公司。
專家指出,當前各地的“調查公司”魚龍混雜,由於市場需求不斷加大,這類公司還可能增多,與其讓他們在“地下狀態”無序生長,不如對其行為進行規範,使其打假活動轉為公開。即可以通過立法對他們的執業資格、運作方式、操作手段、涉足範圍、收取費用的標準、獎勵額度等有個明確說法,從而使之進入合法的狀態,成為政府執法可靠的助手。 實操性打假公司,服務於多家名企的打假行動,與政府密切配合,為企業進行打假維權。
針對企業打假服務內容如下
a.深入調查產品的生產地、流程、產量及倉庫,作品的復制、出版地復制、出版數量,經驗豐富的調查人員為妳高效解決此問題。
2.調查產品及作品的銷售流程及銷售渠道,進行各種取證活動,做好下步法律工作。
3.調查產品及作品的銷售資料,進行全方位的取證。
4.調查主要侵權人的有關情況,調查造假企業相關責任人,企業內部規劃,主要技術人員,市場營銷狀況等。
b、對侵犯版權行為的打擊:
1 為客戶制定有效的打擊方案,接受客戶委托後,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根據個案的不同,通過行政、刑事並結合民事的途徑,組織包括工商、版權局、公安和媒體等各方面參加的打擊活動。或在調查掌握充分的證據後,協助客戶向人民法院或版權局提起訴訟或調處。
2. 進行打擊後的跟蹤暗訪,防止違法行為死灰復燃,協助客戶完成打擊後的必要法律程序。
對商標權、專利權、正當經營權的保護:
c.對商標侵權、專利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
1.為客戶制定有效的打擊方案,接受客戶委托後,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根據個案的不同 ,通過行政、刑事並結合民事的途徑,組織包 括公安、專利局、工商、技術監督和媒 體等各方面參加的打擊活動。
2.進行打擊後的跟蹤監測,防止違法行為死灰復燃,同時協助客戶完成打擊後的必要法律程序。必要時代理客戶參加爭議的行政調處和訴訟, 知識產權法律服務.
中介機構如何應對假冒侵權行為
壹、行政打擊:
通過調查獲取制售假行為的相關違法證據後,向工商局、質監局、海關等監督部門提交證據材料,提出查處申請並配合查處行動。
行動效果:沒收或查封涉案相關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裝,標貼,設備和銷售資料),沒收其違法所得,並根據其銷售歷史和現查獲的物品總價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刑事打擊:
針對涉案金額巨大的侵權行為,我們通過調查收集立案前所需的證據和報案材料整合,向公安機關提交證據材料並提出立案申請,協調配合公安機關對涉案目標的查處行動。
行動效果:查封和沒收涉案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裝物,標貼,相關設備,銷售資料);沒收其違法所得;根據涉案金額和違法情節,依照刑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長期市場動態監控及知識產權保護,我們將實施如下措施:
☆成立專項服務小組為重點品牌長期服務;
☆建立長期信息情報網絡和專門的信息庫,由專項人員與各地市場和
當地執法部門進行雙向信息交流;
☆建立侵權人檔案庫和假貨樣板,定期對該信息進行研究、整理、統計;
☆對侵權頻率高發區域進行長期、持續、有計劃的市場監控,掌握該地區的侵權規律;
☆通過聯合相關執法機關進行查處,新聞媒體暴光等合法的特殊手段遏止侵權行為;
☆定期對服務區域內的市場侵權情況做分析、建議報告。 專家分析認為,我國處在市場經濟初級階段,各項法規制度尚不成型,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活動將長期存在,政府職能部門應充分發揮作為打假主體的作用,引導、協調、整合社會打假資源,在地區、行業和全國形成有效的協作打假監督機制。
當前,全國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都設有政府打假辦,但大部分地區的打假辦僅僅是壹個松散型的政府職能部門的聯合體,有些甚至只有名頭,難以發揮實質性的協調作用,各職能部門之間缺乏有機的聯系,打假信息資源孤立、割裂,線索不***享。由此可見,壹個有效的打假協作機制亟待建立起來。
壹些企業負責人建議,政府職能部門對民間打假機構可以采取指導、監督、協調和優勢互補的原則,形成協作打假的監督機制。具體來說,就是設立在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政府打假辦,要主動將商業中介機構、行業協會作為政府職能部門打假的必要補充力量,並視之為職能部門打假的“服務點”。職能部門收到單位或個人舉報之後,按照既定的程序認真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及時立案,並推薦給“服務點”讓其對造假、制假者進行調查。
政府打假辦要與“服務點”、消協、企業、投訴機構等建立起有效的聯系,組建具有專業性的大容量維權打假信息資料數據庫,供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利用和查詢,最大限度地發揮打假資源的社會價值。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總工程師羅少華還建議,鑒於目前壹些批發市場或集貿市場正成為假劣產品的集散地,要對商品流通體制進行改革,大力發展連鎖店、超市等現代商業業態,使商品的流通主要依靠現代物流配送來完成,切斷假劣產品通過流通領域進入市場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