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最初寫作時期:土地由城邦分配給寺廟或國王管理(約公元前2900-2800年)。
Jemdietnasse遺址位於達邦基什市附近。這裏出土的經濟檔案比烏魯克文化末期烏魯克IV-III考古地層出土的泥板晚了100年左右。因為文獻中多次提到泥如城,可能就是泥如的遺址。文獻中沒有土地交易,但有六塊記錄土地分布的泥板。這些泥板登記了重要人物“嘉人”(?Ab-gal)、“養牛人”(ugula sakkan)、仲裁者(nám-silim)、驅魔人(I?Ib)等四名男性官員和酋長的妻子(munus-en“女主人”)分別負責管理這片土地。五名官員也出現在各種物資發放表中。因為有些地方邊長相同,所以可以判斷這些地是相鄰的。同樣格式的泥板有五塊:正面記錄這五個官員所負責的每塊田地的長、寬、面積,以及附屬的“外圍樹地”(可能是田地旁邊的樹地)的面積。根據字段的長度和寬度,我們發現本文中的面積有時會有很小的誤差或近似值,壹般是準確的。場地的形狀為長方形,有些近乎正方形(102x100),有些為窄條狀(320x45)。泥板背面是前面記載的兩類土地的總和,分為兩欄,代表兩個等級的計算。右邊壹欄是分類求和計算,計算的是三類土地各自的面積:第二行計算的是五個官員負責的五塊田的總面積,壹直稱之為“丈量地”(或者理解為“長地”),第三行是每塊田的“外圍樹地”的總和。奇怪的是,有壹個新的大型場(第壹排)叫“主人場”,不在前面,記錄的面積正好是五官場的兩倍。“主字段”只出現在總數中,沒有給出具體的長度和寬度,正好是實際字段的兩倍。它應該是壹個虛擬字段。根據兩河流域的土地輪作制度,也許“主田”是指實際田地所需面積相同的兩塊輪作田。不過,“主人”也可能是城邦神或州郡長的稱號。也有可能把所有官員的兩倍土地分配給寺廟或酋長。泥板背面左側壹欄是“主田”加“勘田”加外圍林地的總面積。數字的上方或下方分別寫著“ès-Ni-ru”和“後面的羊(?)”(gan egir udu+nita),可能是田地的名字,也可能是“廟後牧羊人的休耕地,羊飼料田”的意思。從四塊保存完好的泥板提供的數字來看,五官所管理的田地面積差別不大(文中度量衡的譯名均與中國名稱相近):壹號田有賈人48人,牛官45人,仲裁者45人,司祭30人,女主人57人。天地二中是21,18,21,21,9;田三中為[100],[100],[100],120,120;田四中是4) 17,17,17,6,17。總的來說,酋長的妻子的田地最大:**203,除了祭司以外的田地最小,177。其他三位官員的場區基本相同:186,180,183。田地基本上平均分配給官員的事實可能反映了這些早期城邦的官員之間沒有等級制度。在最初文字時期烏魯克出土的官榜A (Lú-A)中,仲裁者(nám-silim)排在第三位,神廟排除了祭司(I?Ib-ès)排名11,而賈仁(?Ab-gal)排名第25。
第六塊土地泥板也是記錄尼如城五官掌管的田地,只是格式不同:沒有每塊土地的長寬,有三類土地,但名稱完全不同,沒有虛擬的“主田”。這裏第壹個叫igi?e-?e,可以理解為“前面的大麥地”,面積最大的屬於仲裁者,超過93%,其次是賈人和牛官(72和63),除了祭司地以外的面積仍然最小:15%。夫人的各種類型的土地可能有最大的面積,但數量已被破壞。第二塊地是壹種邊緣地,稱為“kal-sal”,面積6或12;第三塊地叫“gán ki-a”,面積很大,包括賈人141,其他127,115(妻、司祭面積被毀)。這些原始的土地分配記錄可能表明,在國家形成時期,公共土地由國家統壹分配,分配給負責領導公民耕種的各個部門的長官,個人不能買賣。國家的代表是男性酋長及其妻子、法官、牧官、賈人、巫師或宗教職務(祭司除外)等等。
表格1:Jemdietnasse(尼魯城)出土的世界上最早的土地調查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