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點水壹個去是法。
法,漢字,最早見於西周金文。本意是法律、法令,後引申為標準、方法等意思。指體現統治階級的意誌,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也指處理事物的手段。
法古字寫作“灋”,最早見於金文。字形由“氵(水)”“廌”“去”三部分組成,“水”代表執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傳說中壹種能明辨善惡是非的神獸,楊孚《異物誌》記載:“東北荒中,有獸名獬,壹角,性忠,見人鬥,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去”的構形說法不壹。
《說文解字》作者許慎認為是去除壞人的意思。有些資料認為是由壹個人和盛水的器皿組成,是強調執法平之如水的。也有人認為是個聲旁的。寫法特殊,實際上是“去”下部的口形與形旁水的上部***用部件凵(口的變形),是古文字發展過程中常見的借筆現象。二是省去構件,如圖6、9,省去了意符廌。
繁化的情況是增加壹個部件“戶”。漢代隸書字形中廌或寫作“鹿”。《說文》古文為“佱”,學者多以為是另外壹個字,因音同或音近而借用為“法”。《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規定“法”為正體,“灋”字被作為異體。
康熙字典:
〔古文〕佱、灋、《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並翻入聲。《爾雅釋詁》:法,常也。《釋名》:法,逼也。逼而使有所限也。《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註: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又禮法也。《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刑法也。《書·呂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又象也。《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易·系辭》:崇效天,卑法地。
又執法,星名。《史記·天官書註》:端門次東第壹星為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壹星為右執法,禦史大夫之象。
又姓。《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又《韻補》葉敷弗切,音拂。揚子《太玄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又葉芳未切,音廢。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為予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