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有權權能結構理論的理論基礎
所有權權能結構理論是從微觀上研究所有權權能結構的所有權基礎理論,是最基本的物權基礎理論。所有權權能結構理論的基本內容有:所有權權能結構理論的理論基礎;所有權權能結構;所有權權能結構發生變化的原因;所有權權能結構與所有權分類;所有權權能結構與所有權轉移,等等。其中,所有權權能的性質及其與所有權的基本關系問題,是所有權權能結構理論的理論基礎問題。
關於這壹問題,在學說上曾有兩種主張:壹是權利作用說,壹是權利集合說。
權利作用說認為,所有權的權能也稱所有權的作用。所有權的各項權能是所有權的不同作用,權能與所有權發生的分離,不過是所有權的不同作用的體現。而權利集合說認為,所有權是由各項權能組成的集合體,各項權能都可以成為單獨的權利,組合起來即構成所有權。所以,所有權的權能是指構成所有權的權利。(1)
由於對“權能”壹詞的不同理解,這兩種學說分別從不同的角度研究所有權的權能,從各自立論基礎來看,兩種學說都有壹定的道理。但是,相比之下,權利集合說的理論基點顯得較為科學。
首先,權利集合說把所有權權能理解為所有權的“權利”,便於建立科學的所有權理論體系。
所有權關系是壹種民事法律關系,其構成要素有:所有權關系的主體、所有權關系的內容和所有權關系的客體。其中,所有權關系的內容是指所有權人所享有的所有權和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所負有的義務。眾所周知,民法學界普遍將所有權權能作為所有權內容來研究,而所有權是壹種民事權利,因此,權利集合說將所有權權能理解為所有權的“權利”(即構成所有權的權利),認為所有權是由這些單獨的“權利”組合而成的復合權利,這有利於建立科學的所有權理論體系。
其次,權利集合說把所有權權能理解為所有權的“權利”,有利於保護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在壹定意義上說,民法是壹部權利法,當我們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作為權利理解時,這些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如被盜竊),所有人對該物仍然依法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所有權權能只能合法取得。
然而,權利作用說卻將所有權權能稱之為所有權的“作用”。“作用”的詞意為:功能,使事物發生變化的力量。(2)所有權作用即所有權的功能,具體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方面。從所有權作用角度分析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僅僅能從形式上了解其行為和結果。按權利作用說,所有權人可以依所有權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非法獲得所有物者也可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即將“權能”壹詞理解為中性詞。這不利於更好地保護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
最後,權利集合說把所有權看成是由壹定的權能組成的集合體有利於建立系統的、科學的所有權法律制度,以便全面保護所有權人的各種權利和其他相關權利人的權利。
綜上所述,權利集合說的理論基點較為科學。當然,現行權利集合說尚顯得膚淺,且存在壹些缺陷。既然權利集合說的理論基點是科學的,我們就可以用權利集合說的理論基點作為所有權權能結構理論的理論基礎。具體而言,所有權權能結構理論的理論基礎為:所有權權能是構成所有權的具體權利,而所有權是由壹定的權能構成的集合權利。本文所采用的“集合”概念與數學中所用的“集合”概念大體相同。即:集合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元素組成,也可以僅由壹個元素組成。
現行權利集合說明確論及所有權權能結構的內容僅有:所有權由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權能***同構成,這四項權能中的某壹項,某幾項甚至全部,能夠與所有權暫時分離。至於所有權的權能分離後,所有權的權能結構如何,較少有人深入研究,更沒有形成系統的所有權權能結構理論。因此,“所有權權能結構理論”的構建,可以進壹步完善我國民法學中的所有權理論。
二、所有權權能結構
所有權權能結構是指所有權中各權能的組合形式。
根據傳統民法理論,所有權權能結構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這種主張可稱“所有權四權能說”)。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能的部分或全部從所有權分離時,為什麽所有人仍不喪失對財產的所有權呢?例如,在財產上設定抵押或留置權,在債的擔保期內,抵押物或留置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與所有人分離,而所有人仍然享有該財產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財產所有權存在的依據是什麽呢?針對問題,所有權四權能說無法作出科學的闡釋。
筆者認為,之所以會存在上述現象,是因為在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能之外還存在壹個與所有權不可分離的權能——歸屬權能。也就是說,完整的所有權權能結構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和歸屬五種權能(這種主張可稱為“所有權五權能說”)。
(壹)歸屬權能的概念及其作用
既然歸屬權能屬於所有權中不可分離的權能,那麽,何謂歸屬權能?歸屬權能的作用何在?
1、歸屬權能的概念
所謂歸屬權能是指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的財物獨自享有的法律意義上的永久獨占權。它是壹種法律權利,只能由所有權人享有。誰擁有這壹權能就意味著,法律確認該財物的所有權永久歸屬於他(她)。歸屬權能與占有權能是不同的。占有權能是指權利主體依法對財產實際控制的權利。這是壹種積極的法律權利,需要權利人實施主動積極的行為來實現。它可以由財產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財產所有人行使。而歸屬權能是壹種非積極的法律權利,在他人沒有對所有物侵犯時,所有人即實現了該權利的內容,但是,如果他人非法侵犯所有物,該權利通過所有人依法請求其他人不得非法侵犯所有物體現出來,如果有非法侵犯行為存在,那麽,所有人(即享有歸屬權的人)可請求司法機關予以保護。
2、歸屬權能的作用
在所有權五權能中,歸屬權能具有獨特的作用。
歸屬權能的作用之壹是維系所有權的存在,確保所有權性質不變。
任何壹個所有權都離不開歸屬權能,壹旦歸屬權能喪失,原所有權即不再存在。歸屬權能與所有權形影不離,密不可分,它的產生、消失的條件與所有權是壹樣的,而且它們的產生和消滅同步進行。當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能的部分或全部永久分離時,只要所有人保留這壹權能,所有人享有的所有權就仍然不變。某物為何是張三的,而不是李四的,這是因為張三獲得了該物品的歸屬權能。對於某壹物品,誰獲得其歸屬權能,誰就獲得該物的所有權。
歸屬權能作用之二是具有凝聚力。
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能的部分或全部暫時與所有權分離時,還不能認為所有權已完全缺乏了部分或全部權能,因為暫時分離出去的權能變成了期待權能,依所有權彈力性原則,這些權能最終是要回歸的,此時的所有權依然是包含有四權能的集合體。但是,應當指出,這集合體是由現實權能和期待權能(即空虛的權能,將來才能行使的權能)兩部分組成的,它還是缺少了壹部分現實權能。所謂所有權彈力性原則是指:當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權能中的部分或全部從所有權暫時分離後,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所有物滅失、贈與),這些權能仍然要回歸於所有權人,使所有權恢復到圓滿狀態。(3)
為什麽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或伸縮性)呢?這是因為歸屬權能具有凝聚力,就象壹塊磁石壹樣,吸附著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能,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能暫時與所有權分離時,以凝聚力使它或它們到期回歸。
(二)所有權權能結構的內在聯系
所有權是由壹定權能組合而成的集合權利。但是,所有權應由哪些權能依什麽原則組合而成呢?所有權權能結構理論認為,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歸屬權是構成所有權的權利元素,在所有權五權能中,歸屬權能具有凝聚力作用以及維系所有權存在、確保所有權性質的作用,因此,歸屬權能居於核心地位,是所有權的靈魂,是所有權最基本的權利。由於任何所有權都離不開歸屬權能,由於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從所有權分離,因此,所有權即是以歸屬權能為核心,由歸屬權能與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各權能以不同形式組合而成的集合權利。完整的所有權由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和歸屬五權能組合而成。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權能的部分或全部從完整所有權分離時,完整所有權變成非完整所有權。
處分權與所有權及其歸屬權能關系非常密切,因此,有必要對處分權能與所有權及其歸屬權能的關系作些分析。處分權的內容包括對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歸屬權四種權能的處分,其中,對歸屬權能的處分尤為重要。在處分權行使之前,歸屬權能與所有權密不可分,同時存在,但是,當行使對歸屬權能的處分權後,歸屬權能與所有權壹並喪失,也就是說,所有權的轉移通過處分歸屬權來完成。
三、所有權權能結構變化的原因
所有權權能結構變化的原因有二:1、所有權權能的分離;2、所有權權能的分享。
(壹)所有權權能的分離。
除了歸屬權能以外,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可以部分或全部與所有權暫時或永久分離,成為單獨的權利。由於所有權的各項權能的不斷地分離或回歸,所以,所有權權能結構不斷地發生變化,也正因如此,所有權才得到充分的行使。所有權權能是構成所有權的權利,而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各權能從所有權的分離必須是合法的。非法對他人財物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並不能使所有人對該物享有的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分離出去,例如,在盜竊他人財物後,盜竊犯並沒有取得該財物的任何權能。所有人享有該財物所有權的各項權能不變。
所有權權能分離可分兩種情況:永久分離和暫時分離。因兩者存在較大差別,因而需要分別論述。
1、所有權權能的永久分離
歸屬權能具有確保所有權性質的作用。因此,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權能中的部分或全部從所有權永久分離後,只要歸屬權能存在,所有權的性質仍然不變。在這壹情況下,其所有權權能結構永久缺失這四權能中的部分權能或全部權能。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某些所有權權能永久從所有權分離的情況不多,但是,不能否認,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和理論上是存在的。近年來,我國對物權理論進行了熱烈的討論,有些學者還提出建立我國的物權法。要建立起科學的物權法,就必須對物權法的基礎理論有深入的研究。所有權權能永久分離的問題是所有權權能理論中的壹個問題,無論是物權法定主義者,還是物權約定主義者,都不應忽視這壹問題。如果對它進行深入而全面的研究,對建立我國的物權法將有重要作用。例如,古代西方國家在法律上規定了永佃權制度,該制度所規定的永佃權是指按期交付租金、永久地或長期地使用他人的不動產(主要是土地)的權利。(4)如果他人獲得的永佃權是永久的,那麽,土地所有人將永久失去該土地的使用權,享有使用權的人即獲得了具有物權性質的權利,並可對抗所有權人。這壹永佃權利制度就是使用權能永久從所有權分離出來後所形成的制度。這壹制度對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制度的建立有借鑒作用。
從法律上和理論上看,如果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權能全部從所有權永久分離,那麽,所有權人就僅享有歸屬權,換言之,僅具有歸屬權能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和理論上是可能存在的,例如,所有權人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讓其所有的財物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全部永久轉讓給對方當事人,所有權人僅享有該財物的歸屬權,在法律上和名義上這財物的所有權屬於所有權人,但是,所有權人失去了所有權其他四權能,包括處分權,即所有權人按合同規定也無權自己放棄這財物的所有權。當然,在現實生活中,這樣僅享有歸屬權的所有權可能並不存在。
2、所有權權能的暫時分離
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能的部分或全部與所有權僅僅是暫時分離時,所有權暫時失去了這些權能,這時的所有權權能結構是不完整的。根據所有權彈力性原則,暫時分離的權能還是要回歸所有權的,所以,這時的所有權權能結構包含兩部分權能,壹部分是現實權能(或稱現存權能),即所有人現在能享有的、未被分離出去的權能,另壹部分是期待權能,即已分離出去的、尚待回歸的權能。期待權能是壹種空虛的權能,是將來才能行使的權能,而現實權能可以現在行使的權能。
由此可見,在所有權權能暫時分離前,其所有權權能結構由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和歸屬五項現實權能組成,但是,在所有權權能暫時分離後,其所有權權能結構由現實權能和期待權能兩部分組成,它缺失了部分現實權能,這時,若所有權人將所有權轉移,那麽,其所有權的現實權能和期待權能及其期待狀態壹並轉移,期待權能到期自然回歸,並由新所有權人享有。
權能永久分離的所有權與權能暫時分離的所有權在權能結構方面是有區別的,前者的權能結構僅由未分離出去的現實權能構成,而後者則由現實權能和期待權能構成。
(二)所有權權能的分享
所有權權能的分享是所有權權能結構發生變化的又壹原因。所有權權能的分享是指將所有權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歸屬權五權能中的壹個權能、幾個權能或全部權能,由原來的所有權人或原來享有其他權能的人與新的權能受讓人***同享有。例如,甲為某汽車的主人,甲與乙簽訂協議,甲乙對該汽車***同享有使用權,這壹情況屬於使用權分享。所有權權能的分享與所有權權能的分離是不同的,所有權權能的分離是所有權人將所有權中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權能的部分或全部分離出去,由權利受讓人暫時或永久單獨享有,而所有權權能分享則是原權利人與受讓人***同享有該被分享的權能。所有權中的歸屬權不能分離而成為單獨的權利,但是,可以被分享。所有權權能的分享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壹)按所有權權能被分享的多少為標準,所有權權能的分享可以分為兩種:所有權權能的完全分享和所有權權能的不完全分享。
所有權權能的完全分享是指將所有權中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歸屬權的五權能全部分享給同壹個受讓人。例如,甲為某房屋所有權人,他將該房屋所有權的五權能全部與乙分享,與乙***同享有。這種分享即***同***有。在這壹情況下,原所有權人與受讓人各自的所有權權能結構都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歸屬權,只不過是這些權能被雙方***享。
所有權權能的不完全分享是指將所有權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歸屬權五權能全部按份(按比例)分享,由原權利人與受讓人***同按份享有;或者將所有權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歸屬權五權能中的四個或四個以下的權能分享,由原權利人與受讓人***同享有。所有權權能的不完全分享又分為:全部權能按份分享和部分權能的分享。前者即按份***有,它是指將所有權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歸屬權五權能全部按份(按比例)分享,由原權利人和受讓人***同按份享有。這時,原所有權人和受讓人各自的所有權權能結構也都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歸屬權五權能,只不過是,這些權能都被按份分享。後者是指將所有權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歸屬權五權能中的四個或四個以下的權能分享,由原權利人和受讓人***同享有。這時,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權能結構同樣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歸屬權,但是,這五權能中的四個或四個以下的權能,與受讓方***享。例如,前文論及的汽車主人甲將汽車使用權分享,與乙***同分享。
(二)按所有權權能分享的時間長短為標準可劃分為:所有權權能的永久分享和所有權權能的暫時分享。
所有權權能的永久分享是指將所有權中的五個權能的全部或部分永久地與權利受讓人分享。
所有權權能的暫時分享是指將所有權中的五個權能的部分或全部暫時分享,這些分享的權能到期自然回歸。例如,房屋所有權人甲與非房屋所有人乙簽訂合同,允許乙與他同住壹間房壹個月,這是使用權的暫時分享,壹個月後,這分享的權能自然回歸。
四、所有權權能結構與所有權分類
壹般地說,所有權由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歸屬權五項權能構成,但是,由於所有權的各權能可以從所有權中分離或被分享,所以,所有權權能結構不壹,從而使所有權形態顯得千差萬別。為了更好地明晰各種所有權,劃分各權利人所享有的權能界限,有必要根據所有權權能結構的不同對所有權進行分類。
以所有權是否由單個主體完全單獨享有現實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歸屬權為標準,所有權可分為:完整所有權和非完整所有權。
完整所有權是指由單個主體完全單獨享有現實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歸屬權五項權能的所有權。簡而言之,它完全包含了五項現實的權能。它既沒有權能被分享,也沒有權能被分離。非完整所有權是指在完整所有權的權能被分離或被分享後所形成的所有權。“壹物只有壹個所有權”是壹個民法原則,它是具有科學性的民法原則,這裏所說的“所有權”是指完整所有權。
非完整所有權又可分三種:權能分離的所有權、權能分享的所有權以及權能分離又分享的所有權。
(壹)權能分離的所有權
權能分離的所有權是指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權能中的部分或全部永久地或暫時地分離的所有權。它又可分為兩種:壹是權能永久分離的所有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權能的部分或全部永久地分離出去的所有權。二是權能暫時分離的所有權,即上述四權能的部分或全部僅暫時分離的所有權。權能暫時分離的所有權雖然可依所有權彈力性原則使暫時分離出去的權能回歸,但是,因為在與所有權分離期間,暫時分離的權能由非所有權人享有,而不是由所有權人享有,所以,它也屬於非完整所有權。暫時分離所有權還可以分為:定期暫時分離的所有權和不定期暫時分離的所有權。前者的權能分離期限是具體的,而後者的權能分離期限是不確定的。
(二)權能分享的所有權
權能分享的所有權的種類在前文已有論述,按權能分享的多少為標準,可分為權能完全分享的所有權和權能不完全分享的所有權,後者又分為:全部權能按份分享的所有權和部分權能被分享的所有權。按權能分享的時間長短為標準,可分為權能永久分享的所有權和權能暫時分享的所有權。
(三)權能分離又分享的所有權
這種所有權是指完整所有權中的五權能的壹部分被永久或暫時分離而又有壹部分被永久或暫時分享後所形成的所有權。
民法學界普遍認為,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這壹觀點是不確切的。實際上,只有完整的所有權才稱得上最完全的物權。非完整所有權因其權能不全面或殘缺,所以,不能稱為最完全的物權。
五、所有權權能結構與所有權轉移
由於所有權權能結構不同,所以,所有權在轉移時,其權能的轉移是存在著區別的。
歸屬權是維系所有權存在、確保所有權性質的權能,誰獲得某物的歸屬權,誰就獲得該物的所有權,即使該物所有權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全部永久分離。因此,不論所有權權能結構如何,所有權轉移都應以其歸屬權轉移為標準。但是,歸屬權是壹項抽象的法律權利,它的轉移通過什麽形式表現出來呢?按西方的物權行為理論,所有權的轉移應以財物的交付或登記為標準。但是,目前,我國的所有權轉移應以現行法律規定的形式為準。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我國,這壹規定即是所有權轉移的基本法律依據。若所有權人與他人以約定的形式轉移所有權時,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可以設定在約定行為的當時及以後任何時間。壹般地,其所有權轉移的地點是所有權人與當事人約定的所有權轉移時間的當時財產所在地,而不壹定是財產交付地。
所有權分為完整所有權和非完整所有權,而非完整所有權又可分為權能分離的所有權和權能分享的所有權,由於不同種類的所有權的權能結構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種類的所有權轉移時,其權能的轉移情況也是不壹樣的:
1、完整所有權的轉移
當完整所有權轉移時,所有權人可將其所有權的全部權能壹並轉移。
2、權能分離的所有權的轉移
(1)當權能永久分離的所有權轉移時,所有權人只能轉移歸屬權及其他沒有被分離出去的權能。已永久分離的那部分權能不能轉移,仍由原權利人享有。
(2)當權能暫時分離的所有權轉移時,所有權人可以將所有權的現實權能和期待權能及其期待狀態壹並轉移。期待權能到期自然回歸,並由新所有權人享有。例如,甲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即讓占有權和使用權暫時分離),租期六個月,乙給甲租金。這時,甲對房屋的所有權包含兩個部分權能,壹是現實權能,包括歸屬權、收益權、處分權,二是期待權能,即在六個月以後才回歸的那部分占有權和使用權。假若甲在租期內將房屋賣給第三人丙,那麽,甲對房屋所有權所享有的現實權能(歸屬權、收益權、處分權)和期待權能(期待占有權和期待使用權)及其期待狀態壹並轉移給丙,當租期滿後,原來的期待權能變成現實權能,丙自然取得了對房屋的占有權和使用權。
3、權能分享的所有權的轉移
當權能分享的所有權轉移時,轉移所有權的所有人喪失了歸屬權能及其有關權能,而分享該所有權權能的其他權利人,仍享有原分享的權能。應當指出,在***同***有情況下,打算轉移自身所有權的所有人應經過其他***有人的同意,才能轉移其所有權。
六、小結
綜上所述,所有權權能結構理論認為,所有權權能是構成所有權的權利,而所有權是由壹定權能構成的集合權利。完整的所有權權能結構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和歸屬五項權能。所有權權能結構是可以變化的,其變化的原因是所有權權能的分離和所有權權能的分享。根據所有權權能結構的不同,可以對所有權進行若幹種分類。所有權權能結構的不同會使其所有權轉移狀況產生差異。
所有權權能結構理論是從微觀上研究所有權權能結構的所有權基礎理論。所有權權能結構理論建立進壹步完善了我國民法學中的所有權理論。在該理論指導下,可以正確地把握所有權權能結構的演變過程,準確地認定所有權的權能結構,劃清所有權人和其他相關權利人各自所享有的權能的界限。這壹理論可以闡釋若幹民法問題,例如,它可以科學地闡釋“壹物只有壹個所有權”的民法原則,又例如,它可以清楚地解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等等。可見,所有權權能結構理論對我國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參考文獻:
(1)參見錢明星著《物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壹版,第150頁。
(2)《新華字典》(1979年修訂重排本),商務印書館,1979年12月修訂第5版,第608頁。
(3)參見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著《民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壹版,第36頁。參見錢明顯著《物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壹版,第144頁。
(4)參見曲可伸《羅馬法原理》,南開大學出版社,1988年4月第壹版,第213頁。
(作者單位: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
作者:歐錦雄 發表日期:2006-7-6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