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建設良好的校風和學風,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各類考試中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或者參與考試違規,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的認定和處理。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考試違規。監考人員應當要求學生當場改正。如果他們未能改正,他們將終止考試並受到嚴重警告。考試成績將無效:
(1)分發試卷時,將書包及其他非考試物品(如手機、自帶草稿紙、電子詞典等。)放置在非指定地點;
(二)不按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考試時偷窺、竊竊私語、交換信號或者手勢的;
(五)喧嘩、吸煙或者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六)使用自己的答題卡或者草稿紙,或者使用規定以外的筆、紙,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學號、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卡上標註信息;
(七)未經同意,擅自走動或離開考場;
(八)傳遞或借用他人的資料、筆記、書籍等。開卷考試期間;
(九)私自借用計算器、文具等考試用品的;
(十)其他類似違法行為。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考試違規,給予記過處分,考試成績無效:
(壹)考試正式開始前,被發現或者考生自願承認他人冒名頂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將試卷、答題卡(卡)、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三)私刻印章、偽造簽名等擾亂教學和考試秩序的行為;
(四)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與考試內容無關);
(5)其他類似違紀行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考試成績無效。
(壹)閉卷考試中,將書本、筆記、參考資料、詞典(含具有詞典功能的計算器)、練習本、筆記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面材料放置在課桌、桌面或隱藏在試卷下或四肢中,或將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存儲在手機等電子設備中;
(二)在考場的桌子、墻壁、座椅、抽屜或者衣服、肢體上書寫與考試有關的內容的;
(三)考試結束時領取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材料和筆記;
(四)試卷或者試題的內容從考場內傳送或者在考場外接收的;
(五)利用通訊設備發送或接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信息;
(六)在試卷、答題卡(卡)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七)抄襲或者默許、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材料;
(八)利用廁所或者其他機會在考場外窺視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
(九)故意銷毀試卷、答題卡和其他考試資料的;
(10)同壹科目、同壹試卷答案相同的;
(十壹)其他類似作弊行為。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考試作弊,開除學籍,考試成績無效:
(壹)考試前盜竊試卷、標準答案,或者考試後盜竊試卷、盜竊答案或者成績,買賣考試答案,擾亂國家教育考試秩序的;
(二)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兩人在答題卡上互寫姓名的;
(三)考試中途從考場傳送試卷或者試題內容後,接收考場外的答案或者答題信息,或者接收考場外的答案並將答案傳送到考場的;
(四)曾受記過以上處分,現因違反考試紀律應受記過以上處分的;
(5)其他類似作弊行為。
第六條處理程序
(壹)監考人員、閱卷老師或考場巡視人員應在《考場記錄》上如實記錄違規學生的姓名、學號及主要情況或寫書面材料並簽字,由監考人員在考試當天連同物證壹並送教務處學籍管理辦公室或研究生院培訓辦公室。
(二)報名後,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將及時通知學生所在學院。學生所在學院應當組織對學生違紀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並做好筆錄。擬受處分的學生或其代理人應在筆錄上簽字,並根據筆錄提出處理意見,在7日內將筆錄原件送教務處學籍管理辦公室或研究生院培訓辦公室。不配合復查調查的學生,不影響對其違紀行為的處理。
(三)教務處或研究生院認真審核學生答辯材料和備案材料後,填寫《湖南大學學生違紀處理報告》,報學校審批。學生擬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當提交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學生的處理,學校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並送達學生本人。不能直接送達的,在學校公示10天,公示期滿即視為送達,也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方式送達。
(四)學生對處分有異議的,在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五)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應在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兩周內,按學校規定辦理退學手續。
第七條本辦法由教務處和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2009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原《湖南省高校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滬字〔2007〕87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