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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字的寓意和含義

法的含義:表示法律、法度公平。

法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者,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壹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壹切規範的總稱。2014年12月19日,由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商務印書館等主辦的“漢語盤點2014”年度字詞今揭曉, “法”被列年度國內字。該字形體上的演變也有簡化和繁化、訛混三種情況。簡化的情況又分兩種:壹是部件基本具備,而寫法漸趨草率。

“法”所指的範圍大,多側重於法令、制度。“律”所指的範圍小,多著重在具體的條文。所以“遵先王之法”不能說“遵先王之律”,變法不能說成“變律”。用作動詞時“法”是效法、仿效,如“法先王”“法天地”;“律”是按壹定的準則來要求,如“嚴於律己”。

刑法。(法律)像水壹樣平正,所以從水,“廌”是用來抵觸不正直的壹方的神獸,使不正直者離開它,所以從廌、去。

康熙字典:

〔古文〕佱、灋、《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並翻入聲。《爾雅·釋詁》:法,常也。《釋名》:法,逼也。逼而使有所限也。《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註: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又禮法也。《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刑法也。《書·呂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又象也。《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易·系辭》:崇效天,卑法地。

又執法,星名。《史記·天官書註》:端門次東第壹星為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壹星為右執法,禦史大夫之象。

又姓。《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又《韻補》葉敷弗切,音拂。揚子《太玄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又葉芳未切,音廢。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為予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