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新華字典 - 甲骨文 找到“黃帝” 了嗎

甲骨文 找到“黃帝” 了嗎

摘 要:通過對殷蔔辭的大量考證,並結合歷史的框架階段,論證了“ ”(黃)“黃尹”即是黃帝。這在殷代就已成為遠古史上的大人物,受到高規格祀典,是確證無疑的。史學界那種認為三皇氏(伏羲、神農、黃帝)只是“神話”或“偽史”的觀點是絕對站不住腳的。確證黃帝氏在殷前之存在,即可將中華民族之文明史大大提前。

關鍵詞: ;黃;黃帝;祀典;衡

筆者於1963年曾在殷蔔辭中發現有關於“虎、 山、黃”即慮犧、神農、黃帝的祀典。計黃帝不下百條,慮、農約二十條。1987年鄭振坤研究員之《周易起源與發展之管見》曾對筆者慮、列山說加以引用,但未及論證過程(見遼寧師範大學學報社科版第五期66—70頁)。今特將其第三大氏,即《易系辭》所述黃帝氏,這個至今大家普遍認識的“黃”字,原為祭祀對象的大人物,做壹簡明論證,以求教於甲骨學專家和關心中國歷史的廣大讀者,以及遍於全世界的炎黃子孫。

(黃)蔔辭舉例(約占有關黃帝蔔辭的十分之壹)。

1、貞:於黃告。(乙2472)

2、王占曰:其於黃尹告。(合集3473)

3、貞:於黃尹衛(衛)(乙6394)

4、[王]占曰:其衛(衛)於黃示。(續5.9.2)

5、 (飫)於黃尹,十伐(殺),十牛。(乙8204)

6、 乎(呼)黃,多子出牛, 於黃尹。(合32555正)

7、 壬午蔔爭貞:黃入歲(胙),翌癸□用。(戰後南北1.53)

8、 壬申蔔:步。癸酉蔔:步。甲戌蔔:步。丁醜蔔:步( )黃,‘虎來’(合文)(乙4549)

9、 丙寅蔔爭貞: 於黃 (袖、偶)二羌。(天36)

10、 丙辰蔔 :立(蒞) (黃)事。(鐵88.4)

11、 丙辰蔔 :立(蒞) (黃)事。(羅氏撼片與《鐵》同辭異蔔。)

12、 乎(呼) (黃)凡(盤) (仕)。(乙4516)

殷墟蔔辭中,只“上帝”、“虎( )帝”稱帝(根蒂),後來殷末的帝甲等王死後拔高稱帝(意為上賓於天、在上帝左右)。黃帝本非帝(始祖),不像 犧被稱為人祖,故蔔辭中根本不可能出現黃帝壹詞。黃帝之帝的尊號,是周代人才給追加上的。有人認為在蔔辭中發現了“黃帝”字樣,那是誤“步黃 (虎來)”為 黃帝(原義是把 禮時獻祭黃帝的虎送來)(參閱文例8),而忽略了君(尹)、王、帝、皇稱謂的時代性。

直到漢代,儒者還知道黃帝本無“帝”稱,沒有謚號,可以直呼壹個“黃”字。因為“古者質(質樸),生死同稱……名‘黃’,[號]有熊也”(《白虎通義?謚》)。在殷蔔辭中,正是可以見到黃帝的只單稱壹個黃字的壹些例子(見前文例之1.4.8.9.10.11諸條)。《白虎通義》是後漢初全國名儒在白虎觀討論經史政治制度時公認見解的總結性記錄,僅從正確闡釋黃帝本自名黃這壹點來說,亦是很可寶貴的。

在蔔辭中除稱“黃”之外,也被加以官稱“黃尹”。尹,君也,官也,但還沒有後世的“王”大。“黃”和“黃尹”本該很容易地讀為後代所尊崇的黃帝,但是為什麽偏偏做不到呢?從1899至1999百年來的實際學術表現來看,我覺得可能是以下內個主要原因所促成。

壹、 忽視了《白虎通義》關於黃帝本自名“黃”的提示。這由想在蔔辭中尋找“黃帝”這壹名號可知。同時,也忽視了最高統治者稱謂有古今變化的前人議論(諸如秦始皇、顧炎武、崔述等)。

二、 在古文字學上,沒有解決“ ”實為黃帝黃亦即黃色的本字,在蔔辭中,“ 黃”並出而常借黃為 。並不知黃字的造字本議(詳後),故誤將“黃尹”讀為衡尹,以至與為阿衡官的“伊尹”(亦是蔔辭所常見的)混而為壹。

三、 在古文字學上,沒能解決“虎、 ”之為古今字;也不明確“ ”即列山氏合文,“ ”即神農氏——沒想到或不敢想到關於三大氏遠祖的傳說及其祭祀,延至殷代仍然巍然燦然地存在。中華民族壹直保有遠祖歷史的真傳,即舊石器時代漁獵之與 犧、新石器時代農業之與神農、青銅時代文明之與黃帝相當的這壹鐵的客觀事實,這是問題的關鍵、立論的分水嶺。

以上三者更深層次的思想根源,當是在於對三皇氏歷史,視為“傳說”或“茫昧無稽”,或視為“偽古史系統”而抹煞,或視為“神話”而不論究。這些復雜的原因,便形成了壹股疑古思潮,沖蕩學界,乃是漫不考古求實的空論,動搖了民族的自信力。不然,何至於百年時音,總不明白“虎帝、列山、黃尹”或“虎、 (農)黃”之為 犧、神農、黃帝呢?絕非才力、學力不足,而是有了先入偏見。這種偏見,會把人們引向歷史虛無主義甚至民族虛無主義。因此我們應當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大處著眼,小處著手”,不斷地進行歷史的探究。

以上算是緒論,下面回到蔔辭文字分析及其文句內容的考察上來。

在蔔辭中,“黃”用為黃色字,如“黃牛”“黃羊”“黃呂”(黃銅料塊),這是人所***知。自然“黃尹”就是黃色之君(尹、君同源)——黃帝了。這本來是順理成間的妥貼解釋。但是百年來,學者們並不這樣認為,而認為這是伊尹的另壹稱謂“衡尹”(前已提出及),對不對呢?顯然不對。下文壹壹辯證:

(壹)“黃偶”(黃帝夫人)就不能解作“衡”之配偶,阿衡是官名,是通名,不限定必是伊尹的配偶;而且不合蔔辭祭稱人名之定例,按例祭祀對象必舉其個人專名(包括廟號),即壹定標明是某人的配偶。由此壹“黃偶”的祭祀對象的名稱,也足以反證“黃”是人之專名,不是“黃”假借為衡,凡祭“黃”之辭都是祭阿衡官。況且只祭祀某壹官職而不舉個人專名,蔔辭並無此例。顯然,蔔辭裏的“黃”字本不該讀為衡字的。黃,既已借為 ,就不能再借為衡。

(二)何況在整個蔔辭中(可據《殷墟蔔辭綜類》或《殷墟甲骨刻辭類纂》來對比)“黃尹”與“伊尹”在祭祀規格上的不同,也顯然是二人,不可混為壹人。據蔔辭,黃帝在祭禮時有武士的儀衛(文例3“於黃尹衛”,4“衛於黃示”黃帝神主),祭品有時多到三五十、百牛,人牲最多十伐(伊尹不超過壹伐),甚至殺虎以祭(文例8“虎來”)。這與合集20706正“勿疋才(載,祀也)王母虎獲”(別等祭王母的虎捉著)都是屬最高的君王規格。總的看,伊尹和殷王都沒有如此高的待遇。這證明“黃”必是黃色之君黃帝,黃不可讀為衡。

(三)黃尹:尹原意為君,後世分化。章太炎《文始》說:“《春秋》君氏亦作尹氏。《荀子》君疇,《新序》作尹壽。則尹、君壹字也”。蔔辭中有些字加“口”與不加“口”無別,如啟、啟、石廠( )、商 ,均是壹個字,君尹當不例外(參據趙誠《甲骨文簡明辭典》60、176頁)。黃尹,此人君位而名黃,非黃帝而何?在殷前古史上絕無第二個名黃的人可與黃帝齊名,即使在迄今為止的中國歷史上也沒有。殷時伊尹,官耳臣耳,居王之下;“多尹”,壹王,同壹尹稱,實有昔君今臣之異。君(尹)、王、帝、皇,後來居上。黃尹、伊尹顯然不能相提並論,同日而語。正因為尹位的臣化,失去原意,周代才不用黃尹壹詞,改稱曰黃帝,居於後王之上。這個歷史變化,前人忽略了,誤改讀為衡尹。

(四)由黃帝的故國“黃”,後裔亦稱“黃”氏看,黃也不該讀為衡而釋為伊尹。讀下面壹文例就可明白:“乎(呼)黃(國名,黃帝後裔氏名)、多子(商族子姓)出牛, (飫)於黃尹。”這自然不能讀為“呼阿衡飫祭於衡尹。因為,有衡氏、司馬氏,而無阿衡國防大學司馬國。此辭之“黃尹”(見前文)“黃”為其國、氏之稱,無可疑者,

(五) 字,前人未釋,今按“ ”為黃色本字,如紅紫外線紺 的結構。按《說文》籀文,可知糸部首的字,本亦從絲,如幽 ( ) (緇) ( )。 是鄭重寫法,“黃”是常用的同音假借的簡體(見前出文例10、11、12從絲)。

“丙午蔔, :立(蒞) 事。”事,“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傳成十三年)。這是說殷王武丁隔壹兩天後(即戊日或已日,於五行屬土,符合黃帝土德)親臨主持祭祀黃帝的大典。綜觀上列諸蔔辭,君王規格而以黃色為名,值得殷王親祭的當屬殷人遠祖範圍的突出顯赫人物,中國古史上非帝莫屬。這符合於《莊子盜跖》所說“世之所高,莫若黃帝。”看 字就極清楚,不用加帝字就可定論。 、黃既用為壹字,黃不能讀衡明甚。

(六)以殷代蔔辭“盤龍”地名至今不改,亦足以補助考證。“乎(呼) (黃)凡(盤)龍 (仕)。”(乙4516)動員黃帝後代到盤龍(今湖北黃陂縣)地方去為殷王當差。1974年在盤龍鎮發掘出殷代諸侯級的宮城遺址,遺址該不是偶然的。盤龍地處黃陂縣,這“黃”字當與蔔辭的“呼 ”(即黃帝後裔的黃氏)有其淵源。

(七)蔔辭中,黃尹,伊尹的區別是分明的。今再舉壹祈雨事實補充證明。“ 、伐於黃尹。亦 於 (女蔑合文,依於省吾說)。”(前1.52.3)按蔑下從伐,伐魃同聲,女蔑即《山海經?大荒北經》的“黃帝女魃”,“黃帝乃下天女曰魃,雨止,遂殺蚩尤。”故二者連祭。“其又(侑)蔑(魃) 伊尹。”(甲883)女魃與伊尹為何連祭?《齊民要術》引《 氾 勝之書》“湯有旱災,伊尹作為區田,教民糞種,負水澆稼。”蔔辭祭女魃是求免旱災,祭伊尹是求保佑抗旱多收。這裏,也足見黃尹即黃帝,與伊尹比,也是壹高壹低截然二人,黃帝高於魃,而魃又高於伊尹,高下有序。這種地位的顯示,與上文所證完全相符,可以互補。

(八)按蔔辭,“黃”字作“ ”二型 ,皆人體之簡筆象形字,從“大”加“口”或“ ”,,口 象人體之躬即胸腹主幹膨大部位。“大”上加“口”象人之首。總稱曰躬,由內而言曰腔(穹)。黃,本義是“躬、腔、 ”,引申為身體魁梧之美。“黃”純屬人體之形,並非佩珩(衡(或為玉環之形。亦與 字、交字無涉(參看《甲骨文字詁林》1236頁)。

前八項,都是由蔔辭內在聯系得來的本證(內證),證明殷代之“ (黃)”,“黃,黃尹”即周代之黃帝,無可移易,而讀衡說則項項與之抵牾,讀衡說如此舛誤何故?

下面就讀衡說的脫離實際、顛倒附加予具體分析。

(壹)選錯了決定性證據而黃字被牽強讀為衡。郭沫若先生的讀衡說以為西周金文“赤市( 、紱,圍裙)幽黃”即是《禮記玉藻》“赤 幽衡”(這是正確的);並以為“黃”為璜的本字(誤),璜字後代亦作珩、衡(是);因引出殷代亦已“黃假為衡”(錯覺),但中限於把“黃尹”改讀為“衡”尹,即“即阿衡伊尹也”的牽強可怪之說。——其實不然。後來,唐蘭據《師 鼎》黃字作 ,說這是本字,從 (紱)不從玉,可知是指紱(蔽膝、圍裙)的綬帶,用皮革比麻可染成不同顏色,不是指的佩玉(黃珩衡)。戴家祥主編《金文大字典》以為卓見,批語郭老的固執舊說。今按:此字,並非數十例皆用黃字“無壹例外”,《 簋》作“赤 幽亢”(參看金文編706頁;清末已著錄,郭氏《大系圖錄》亦著錄)。亢—— ,象形人足加羈絆(腳鐐壹類)。亢與 ( )為古今字。《周禮》“亢惡馬”,亢壹作綱,亦是繩系之意。足見亢, 同為索義(或其動詞拴系義)。以音與義求之, 當即後代“ 、 ”字。是“黃、 、亢”三者實同源詞,意為繩、索、維、帶。因而黃字即使出現四十余次,也依然不失其為假借性質,不是本字,不起決定作用。“ 、亢”雖然各出現壹與三次(第三次稱“金鈧”,則益見其不從玉),但它是本字,起決定作用,因此看問題,要看實質,以為黃是本字,實乃似是而非。在周漢兩代,黃與衡都是借以代 (或亢)用的,黃衡之間只在借給特定短語中的 字用時才發生(隔著古今的)間接關系,在壹般行文中二者從未發生過***時的、直接的假借通用關系,即從無以黃代衡或以衡代黃的事實(查高亨編董治安整理的《古字通假會典》276、277、285頁可知)。不能把黃衡的間接關系篡改為直接關系,暗換了性質。

以為殷蔔辭“黃尹”的黃“假(借)為衡”,是把周漢兩代的黃、衡的間接關系,硬搬到殷代變為直接關系,純屬邏輯錯亂,混淆了古今時差,使思維進入混沌狀態。

(二)讀衡說與讀黃色“約定俗成”的矛盾,未見自圓其說。蔔辭“黃牛、黃羊、黃犬、黃呂”皆讀黃色,何獨“黃尹”讀衡?沒有論證。按前述蔔辭本證看,讀衡說是錯的,杜撰的。壹個字無同時二借自造混亂(既讀黃、又讀衡)之理。蔔辭亦無讀衡之證。若讀衡黃色之君黃帝就從蔔辭(即殷代文獻)中消失了,這是爭論的焦點。解為黃帝,壹了非當,還其真面。因為“紙上材料”與“地下材料”合證的黃帝史是(中國文明初期的中或下段的)真歷史,並非“可無論矣”的“神話”。既使神話,也應從中看出真實歷史影子,更何況古來諸子百家壹直承認有黃帝其人。既然地下發掘出青銅文明階段的遺物遺址,自然有其人群社團及其代表老黃帝的存在,沒有懷疑余地。

(三)讀衡,牙根兒不能成立:把晚到漢朝才出現的“以衡代 ”,錯以為以衡代“黃”(壹誤);又把這提前到殷代(二誤);作為當時已經有了“以黃代衡”的證據(三誤);並且把“以衡代 ”顛倒過來,又改成“以黃代衡”(四誤);以上可見,在錯誤判斷基礎上,顛倒字的概念,時的古今,左變右幻,牽強混亂,又明知周漢兩代黃衡“不相紊”(不通用),反將子虛烏的“黃假為衡”強加到殷代,古今無證,“弗能必而據之者,誣也”(五誤);現存蔔辭中雖不見“衡”或其古文“ ”字,但殷代應有此字(阻擋通行的衡,度量“衡”、平“衡”、車之“衡”而且在概念上也不允許黃衡二字相混不分(六誤);隱去蔔辭中的“黃尹”黃色之君黃帝(七誤);而又幻生出壹位本不存在的“衡尹”(八誤);而這個怪稱是阿衡(官名)加尹(官名),兩個官職稱謂叠連壹起,實蔔辭所不見(九誤);把黃尹即黃帝壓後壹千年,視為殷人,是劃地自牢,先驗地斷定蔔辭不祭遠祖黃帝(十誤);看到黃字,偏不往黃帝身上想牽強改讀為衡在對古史體系的損壞上,似與疑古派同路(十壹誤);壹筆勾銷了(伏羲、神農)黃帝之為真史,思想根源在於脫離了考古學(舊、新石器、青銅器)三階段分期,脫離了社會生產力發展觀點而談古史(十二誤)。

總之,改字讀經,濫用通假,將黃帝勾銷,把黃帝變為伊尹,是郭老古史研究中的壹失,不能為賢者諱的。其所以如此,原因在於他在理論上沒有象範文瀾先生那樣對三皇史用考古學來印證的準確認識。王國維《古史新證》(1925年)用甲骨證明殷史可信,用周金文證明夏朝之“禹”王有理。郭氏卻認為“有沒有夏代還是壹個問題”,即使有夏代也不過是野蠻高級階段,把中國文明的開端拖後太晚(違背了考古實跡),當然就排除了黃帝文明時代之為事實。郭氏到晚年修訂過早年的甲骨文考釋的壹些局部,但沒有改變讀衡說,亦即堅持蔔辭中無有黃帝祀典,這對中國學述研究來說,實在可惜。讀衡之說,確乎誤導,應予糾正。

讀衡說提出已廿十年,期間基本無人質疑和提出拓證,只見孫海波《甲骨文編》(1965年版523頁)持不同見解,表現出在蔔辭中求索黃帝祀典的可貴努力和獨立思考的進取精神。五十年代,範文瀾教授曾發表專文,論三皇氏傳說符合考古事實,表現了社會發展知識,認為屬於信史,這無疑是對古史的不可缺少的再認識。本文是用甲骨文黃帝祀典材料對於這種再認識的壹份補充,以見古史偽造說之確為不當。這偽造說,只見“紙上材料”之變之偽,不見“紙上材料(與“地下材料”古史框架相符)之真及其亙古不變的核心部分,陷入“見其偽而不見其真”的片面、極端,脫離了地下材料與考古學以生產工具質料分期的理論。清初辨偽經學家閆若璩說過“讀書,不尋源頭,雖得之,殊可危。”在甲骨文中求索三皇祀典,是向“地下材料”求“源頭”的行為之壹。不然,就是重今本(戰國和漢代文獻的唐宋傳本)而輕考古了。慣於“鉆故紙堆”,宜乎疑古派對“甲骨文的發展”“開辟了中國學述研究的新紀元”(今人王宇信引申郭沫若“舊說的新紀元”壹語)這壹點,缺乏敏感與重視,更別說向甲骨文中探求殷前古史體系知識的反映了。這簡直成了他們的“禁區”。因為這方面的任何證實,都將使顧頡剛先生的“層累的造成古史”說從根動搖。他根本不向甲骨、金文中去作“史源學”(陳垣)的追求。舍源而逐流,把三皇氏史真傳框架當作“孟姜女故事”般地逐時逐地而逐漸變異,把黃帝打入神或“偽史”。這種學術思想是在甲骨文中發現黃帝名號以及伏羲神農名號的真正阻力。

按世界考古學的實踐所已確證的人類獵、農、文明三大歷史主流進程看,三皇氏歷史是絕對地確確實實客觀存在過,這是不可動搖的歷史事實。那種歷史發展無規律論,是只見其偶然性而不見其總體有規律的片面極端觀點而已。我們把《禮運》、《中論?制役》、《唐律》的奴婢部曲峻別聯系在壹起細讀,就知道“原(始)、奴(隸)、封(建)”發展階段論之為正確,是先於唯物史觀的出現就存在於中國的事實。不深諳此理,就必然忽視和脫離三皇史真傳——考古三分期——生產發展階段論三者之為壹物(壹體)而陷入永劫不復的迷惘。不能較快地辨認出地下的三皇氏實跡,以之印證三皇史之為真傳,只是壹個史觀問題。當代呂振羽、範文瀾先生壹些新史學家唯物史觀就較完整系統,所謂“前修未密,後出轉精”。可惜呂、範諸家多不自力鉆研甲骨文,否則,早該發現蔔辭中的三皇氏名號了。

再看,中國人是敬祖重史的,而歷史文化又自古未曾中斷,直傳至今。與夏周兩代相比,“商人尚鬼”,即突出重視祭祀祖先,如本朝近世的先公先王,並追遠到始祖。按理,不可能不在以占蔔祭祀為主的王室甲骨文中,沒有祭祀三皇氏的記錄的出現。出現,是正常的;不出現,才是怪事。果然,三皇氏的名號、祀典,“求則得之,舍則失之。”若心裏沒有他們,自然就視而不見或張冠李戴。所以古人強調不以肉眼而須以心眼視之,“心有靈犀壹點通”。否則“數典忘祖”,不認祖先的真傳,實乃可怕、可悲!

蔔辭中有無黃帝名號出現,這是中國歷史研究中無可回避的必然首先面對的根本性事項之壹。希望此文能引起海內外炎黃子孫的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