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在古代是地位很高,被尊為靈獸,即玄武。玄武是壹種由龜和蛇組合成的壹種靈物。玄武的本意就是玄冥,武、冥古音是相通的。玄,是黑的意思;冥,就是陰的意思。玄冥起初是對龜蔔的形容:龜背是黑色的,龜蔔就是的請龜到冥間去詣問袓先,將答案帶回來,以蔔兆的形式顯給世人。因此,玄武原型就是烏龜。 不料烏龜雖然壹路風光,不幸慢慢被人造了謠言,集謠言大成的,是《說文》這部書。《說文》作者許慎(約五十八-約壹四七),字叔重,河南郾城人。他是漢朝的古文學家,以博通經籍聞名,大家推服他,稱他做“五經無雙”。許慎在公元壹百年左右,完成了壹部書——《說文》,這書本是打筆仗的書,是用來駁斥今文學家解經的說法的,不料書中對中國文字的整理,顯出了它的另壹層意義,從此以後,它就成為中國第壹部以偏旁編排的字典了。《說文》全書分540個部首,***收9353字。它決定了兩千年中文字典的形式,同時在文字學、語意學等方面,又有著最具影響力的功勞。許慎寫這部書的重點,在說明為什麽壹個字要那樣寫,他要找出每個字的原始意義,再從原始意義上說明它那樣寫的理由。就這樣的,這書收存了小篆和晚周的許多文字,使我們可以溯源尋根,從而解決進入古典的許多問題。(《說文》就是《說文解字》,它的真正的價值,直到清朝才被認出來。)
在《說文》中“龜”字條下,有這樣權威的解釋:
龜,舊也。外骨內肉者也。從它(蛇)。龜頭與它(蛇)頭同。天地之性,廣肩無雄、龜鱉之類,以它(蛇)為雄。
這就是說,烏龜是沒有雄性可言的(《列子》中說它是“純雌”),要生小烏龜,得跟蛇交配才成,正因為如此,所以“龜頭”與“蛇頭”長得壹樣。《埤雅》中說:“廣肩無雄,與蛇為匹,故龜與蛇合,謂之玄武。”玄武就是指龜蛇,它後來形成為“北方之神”,地位僅次於玉皇大帝。《民俗》第四十八期收有“潮州兒童歌”,原文是:“面盆脞水(脞水,貯水也)津呵呵(清到徹底也),照見北爺(玄天上帝也)在後座,頭毛披肩手騎(騎,拿也)劍,腳下踏著龜蛇哥。”這就是玄武擬人化後的造型。《正統道藏》洞真部(昃下)有“元始夭尊說北方真武妙經”,明說這種擬人化的造型是披發跣足、踏龜與蛇,可見龜蛇同族,早就被中國人認定不疑了。
糟糕的是,中國人的動物學,實在不怎麽高明。中國人自古以來,就沒把烏龜觀察清楚。中國人以為烏龜“無雄”,是完全看錯了的,這壹錯就記錄在《說文》上,於是積非成是,就傳出“雜俎”所謂“龜不能交;而縱其它者與蛇交”的說法了。既然自家人不搞自家人,自家人竟在外面與蛇奸,那做“無雄”壹方面的,還有好話嗎” 在元朝時候,有“元典章”規定制度,說娼妓穿著紫皂衫子、戴角中兒.娼妓家長並親屬男子,裹青頭巾。青頭巾與綠色是相近的。到了明朝,頭巾發綠,綠似龜頭,於是,各路附會就慢慢在集合了。據《陔余叢考》中“綠頭巾”條下:
明制樂人例用碧綠中裹頭,故吳人以妻之有淫行者。謂其大為綠頭巾,事見《七修類稿》。又《知新錄》雲明制伶人服綠色衣,良家帶用絹布,妓女無帶,伶人婦不帶冠子、不穿褙子,然則伶人不惟裹綠巾.兼著綠衣。按《唐史》及《封氏聞見記》李封為延陵令,吏人有罪,不加杖,但令裹碧綠中以恥之,隨所犯重輕以定日數,吳人遂以此服為恥。明之令樂人裹綠巾,或本諸此也。
明朝郎瑛《七修類稿》中“綠頭巾”條下說:“但又思當時李封何必欲用綠巾?及見春秋時有貨妻女求食者,謂之‘娼夫’,以綠巾裹頭,以別貴賤。然後知從來己遠。李封亦因是以辱之。今則深於樂人耳。”唐朝從李封用罰戴綠頭巾方法整人,當時綠頭巾主要是象征賤人之服,還沒有定型成“敝眷”跟別人睡覺的確定意義,後來龜蛇之說、龜頭之色、頭巾之綠、娼妓之家,等等等等,各路附會大集合,於是,自戴綠巾而戴綠帽子,就壹片綠矣!(綠帽子是清以後的用法,易實甫作《王之春賦》,有“帽兒改綠,頂子飛紅”之句,是最有名的。) 照“五雜俎”的說法,烏龜是“汙閨之訛”,是從奸汙了大閨女變出來的;王八是“忘八”之變,“以其孝、弟、忠、信、禮、義、廉、恥八者俱忘也”。這些說法,都是站不住的。烏龜王八的流變,這樣解釋,顯然跟事實與情理都扣不上,自是附會無疑。
對中國人說來,對當了王八的恐懼、厭惡與不甘,可算別具壹格。這種恐懼、厭惡、不甘,流傳下來,已經到了離奇的程度(在這壹方面,好像只有意大利人有幾分神似)。在法律上,自己太太與人通奸,“奸夫淫婦”犯的只是告訴乃論的相奸罪,但卻有人在恐懼、厭惡與不甘之余,卻提出妨害名譽之訴,因為他認為他當了王八,而高等法院法官竟也有跟著亂判的。試看壹則臺灣最高法院法官的駁回理由,就可領教了: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壹九六三年度臺上字第壹○六八號
上訴人 鄭祖瑾 住高雄市左營成功路二號
被上訴人毛維理 住同右中山路二十三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壹九六二年十月十六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賠償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賠償損害,系以上訴人誘奸其妻毛陳春子,經法院判處罪刑有案,並在《海訊日報》大登新聞,致被上訴人之名譽及精神,均受重大之損害,依民法第壹九五條規定,應負賠償責任,為訴之原因事實(見卷附刑事附帶民訴狀)。卷查刑事確定判決,系依刑法第二三九條後段相奸罪,判處上訴人罪刑,並未載有上訴人以何種方法,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情事。按名譽權為人格權之壹種,而夫妻之人格各別,妻與人通奸,不能謂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譽。又依原判決記載,壹九六壹年七月三十日,《海訊日報》所刊上訴人與毛陳春子通奸之新聞,系由與上訴人同屋居住之聞波告知新聞記者汪宗藩者,並非上訴人發布該項消息,是上訴人亦無在(海訊日報》大登新聞,致被上訴人之名譽及精神受損情事。原判徒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妻相好及汙聞披諸報端之事,即令上訴人賠償新臺幣四千元,尚有未合,本件上訴,應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壹項、第四百七十五條第壹項判決如主文。
壹九六三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法官顯然相信:使人當王八,尚不算侵害“名譽權”,因為名譽權是人格權的壹種,夫妻之人格,各歸各的,“妻與人通奸,不能謂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譽”。這壹判例,顯示了法律比社會觀念進步的壹個面,倒是頗為有趣的。
綜合上面的種種討論,我們清楚地看到王八每況愈下的種種方面,最後在法律上,甚至當了王八,也不過乃爾,這對衛道之士說來,真要大發思古之幽情了。因在古代,不但法律上要保護王八,並且保護得連王八都要挨揍,唐朝法律雖然對“奸夫淫婦”判兩年(贖銅四十斤),比起今天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算重,但是它不但“不在自首之例”,並且不是告訴乃論罪,而是鄰居都可以告發的罪。元朝法律規定不告發是“縱奸”,連鄰居都要挨罰的。至於甘願做王八的,更不得了的。元朝明定甘願做王八的,本夫與“奸夫淫婦”各杖八十七下,明朝清朝各杖九十下,可見當王八都要挨狠揍。如今王八就是王八了,至少不要再挨狠揍,這種進步,都是王八壹落千丈的結果。行文至此,不禁大笑國民黨亦有德政,至少他們“忘八”之時、“望八”之余,不再打王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