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中國成立後經過整理簡化的字與傳承字
1956年1月28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23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公布漢字簡化方案的決議》,此後經過多次整理,以1986年10月發布的《簡化字總表》與2013年6月5日發布的《通用規範漢字表》為準。
二、異體字中的選用字
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準。淘汰的異體字有1055個,如:“涙腺”(淚腺)中的“涙”字,但用作姓氏的可以不加改變,像「邱」姓可以不改為「丘」。
1956年恢復“阪”、“挫”2字為規範字;
1986年《簡化字總表》收進的“訴”、“曄”等11個類推簡化字為規範字;
1988年收入《現代漢語通用字表》中的“骼”、“薰”、“黏”、“楞”等15個字為規範字,也不再作為淘汰的異體字。據此,“骨骼”不再寫成“骨胳”,“黏膜”不應再寫成“粘膜”。
三、字形
以1988年3月國家語委和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
四、地名
1955~1964年,國務院分九次公布更改的縣級以上地名生僻字37個,如:陜西省的“醴泉縣”改為“禮泉縣”。
五、更改的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用字
以1977年7月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和國家標準計量局聯合發出的《關於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統壹用字的通知》為準(淘汰的計量單位舊式譯名用字,如:“呎”、“哩”等)。
(註:中國大陸使用漢字時,以現行的《新華字典》、《現代漢語詞典》、《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