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xún。
《說文解字》又解釋為抽出絲的頭緒並整理它,由此引申為治理。測量是為了探究,故”尋“表示搜求、查找,又有沿著之義,由此引申為連接不斷,又引申指時間,表示隨即、不久。
繹理也。
段註:謂抽繹而治之。凡治亂,必得其緒而後設法治之。引伸之義為長。《方言》曰:尋,長也。海岱大野之間曰尋。自關而西秦晉梁益之間,凡物長謂之尋。周官之法度廣為尋。古文禮假尋為燅。有司徹乃燅屍俎註:燅,溫也。
古文燅皆作尋,記或作尋。《春秋傳》:若可尋也,亦可寒也。案《左傳》服註:尋之言重也,溫也。《論語》何註:溫,尋也。互相發明。俗本禮註作燖,誤。
從工、口,從又、寸。工、口,亂也。又、寸,分理之也。彡聲。
段註:徐林切。七部。
此與?同意。
段註:說見?下。
度人之兩臂為?,八尺也。
段註:此別壹義,亦因從寸及之。《考工記》曰:澮廣二尋。?[10]?
廣韻
徐林切,平侵邪 ‖尋聲侵3部(xún)
尋,長也。又尋常,六尺曰尋,倍尋曰常。《山海經》曰:“尋木,長千裏,生河邊。”又姓,晉有尋曾字子貢。徐林切。十六。
校釋六,當作”八”,《說文·寸部》:“人之兩臂為尋,八尺也。”
康熙字典
寅集上寸部 尋·康熙筆畫:12 ·部外筆畫:9
古文:?
《唐韻》徐林切。《集韻》《韻會》《正韻》徐心切,並音潯。《說文》:繹理也,本作?,從工、口,從又、寸。工、口,亂也。
又寸,分理之也。彡聲。《增韻》:求也。《前漢·黃霸傳》:語次尋繹。註:抽引而出也。
又度名。《周禮·地官·媒氏註》:八尺曰尋,倍尋曰常。《小爾雅》:四尺謂之仞,倍仞謂之尋。《孟子》:枉尺而直尋,宜若可為也。
又仍也,繼也。《左傳·昭元年》:日尋幹戈,以相征討。古語:毫末不紮,將尋斧柯。
又俄也。晉羊祜《讓開府表》:以身誤陛下辱高位,傾覆亦尋而至。
又用也。《左傳·僖五年》:將尋師焉。註:尋,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