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和英語知識的迅速普及,不少企業和個人都選擇註冊英文商標。在審查英文商標是否能夠獲得註冊時,英文的含義是壹個重要審查因素,因為它涉及商標可註冊性的各種情況。比如:該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具有顯著性?該商標是否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在先註冊的中文商標構成近似?該商標的含義是否違反禁用規定?
如何正確地把握英文商標的含義呢?可以這樣說:相關公眾結合商品或服務時對該商標壹般認知的含義就是英文商標的含義。但這個回答比較籠統,實踐中也很難操作。為此,筆者將針對壹些令人困惑的問題,結合真實案例進行探討,希望通過點上的討論,使大家對這個問題有更加明晰的認識。
為了便於討論,排除其他因素的幹擾,以下討論的商標為普通印刷體的純英文文字商標。
壹、兩個單詞拼在壹起就是臆造商標嗎?
臺灣某企業在電腦等商品上申請註冊“eDisk”商標,被商標局以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該企業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被後者以同樣理由駁回。此後,該企業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eDisk”為原告獨創,在任何詞典中均不能查到,屬於臆造商標,具有作為商標的顯著性。商評委則認為,“eDisk”中“D”為大寫字母,普通消費者容易將該商標分為“e”和“Disk”兩部分識別,其中“e”常用來表示“電子”的含義,“Disk”的含義為“磁盤”,是計算機行業中常用的商品名稱,“eDisk”整體不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性。法院壹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決定。
臆造商標是指申請人臆造的本身無含義的商標。臆造商標由於本身無含義,具有很強的顯著性,因此可以取得註冊。不過臆造商標由於本身與商品沒有任何關聯,因此盡管消費者不會對商品的出處產生混淆,但卻很難使消費者在短期內記住該商標,建立知名度。因此,不少企業有意無意地玩起文字遊戲,將兩個描述性的詞匯組合在壹起註冊,希望既能規避法律取得註冊,又能節省宣傳和推廣商標的成本。但壹個商標是否有含義,是否是壹個臆造商標,不應以該商標文字整體是否在詞典中收錄為標準。由兩個本身有含義的單詞組合而成的商標不是臆造商標,如果整體上對指定使用的商品有描述性,難以起到標示商品來源作用的,仍然不能獲得註冊。這是“eDisk”案給我們的啟示。
有人會問,“eDisk”商標中“D”為大寫字母,可見申請人有引導消費者將該商標分成兩部分理解的故意,當然不能獲得註冊;但若兩個單詞間沒有大小寫字母、連接號、間隔號或空格加以區分,是否可以獲得註冊?實際上,法院在“supershot”案中已經給出了明確的答案。法院認為,消費者容易將該商標含義理解為“超強噴射”,用在噴射註模機商品上直接描述了該商品的功能特點,因此維持了商評委作出的駁回決定。可見,只要消費者容易進行拆分理解,整體沒有顯著性,起不到標示產源作用的英語單詞組合商標都不應獲得註冊。
二、英文商標的含義應以申請人的說明為準嗎?
在某企業不服商評委作出的駁回其在電線、電纜等商品上註冊“太空梭”商標的決定提起訴訟壹案中,該企業訴稱,商評委以“太空梭”與他人在類似商品上在先註冊的“SPACE SHUTTLE”近似為由駁回其商標註冊是不正確的;根據商標法關於“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筆者註:申請人)應當說明含義”的規定,“SPACE SHUTTLE”有沒有“太空梭”的含義,應當以該商標的註冊申請書中的說明為準。
筆者並不贊同該案原告的說法。商標法雖然規定了申請人應當說明外文商標的含義,但並不等於商標局或商評委就必須以申請人的解釋為準。否則,申請人就可以將有含義的說成是無含義的,有描述性的說成沒有描述性的,或用該詞的生僻含義加以解釋,以規避註冊風險。如果是這樣的話,前面提到的“eDisk”和“supershot”也可以通過申請人的說明而堂而皇之地獲得註冊,長此以往必定會導致市場競爭秩序遭到破壞。因此,該案原告的上述解釋顯然是與該款的立法宗旨相違背的。申請人在申請書中的對外文商標含義的說明只能作為審查員審查時的參考,最終審查員還是需要在綜合現有證據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日常經驗和審查實踐,從消費者的壹般認知出發,得出結論。
三、只有詞典中的第壹意項才能作為英文商標的含義嗎?
在另壹起商標確權行政訴訟中,原告認為“Blinkscan”當中的“blink”壹詞在詞典中的第壹意項是“眨眼”,因此該商標用在掃描儀等商品上不能理解為描述了掃描儀工作過程當中光束閃動的特點,進而判斷該商標不具有顯著性。商評委則認為,“blink”壹詞有“閃光”的含義,盡管該含義在字典中沒有被列為第壹意項,但並不代表該意項為生僻含義。實際上消費者在結合商品時更容易將該詞理解為“閃光”,從而不會將該詞認知為標示產源的標誌。法院壹審判決采納了商評委的觀點。
英文當中壹詞多意的現象是很普遍的,壹般詞典都會將該詞的本義作為第壹意項,引申義和比喻義放在後面。但這並不表示引申義或者比喻義是生僻的,實際上,許多單詞的引申義或者比喻義比起本義來使用得更廣泛。同時,英文商標的含義究竟取哪個意項不應單純由商標申請人的解釋決定,而應該結合商品,從壹般消費者可能的認知來判斷。
四、壹詞多義和壹詞多譯的有何不同?
在“太空梭”壹案中,原告稱“SPACE SHUTTLE”有多種含義,可以是“航天飛機”、“太空穿梭機”或“太空梭”。商評委則認為,“太空梭”和“航天飛機”是同壹事物,是“SPACE SHUTTLE”的兩種翻譯方式,而不是壹詞多義。
那麽壹詞多義和壹詞多譯有什麽不同呢?壹詞多義是指英文本身有多種含義,比如說本義、引申義和比喻義,名詞含義、動詞含義和形容詞含義。壹詞多譯是指壹個英文單詞有多種翻譯方式,但各種翻譯方式含義相同,本身為同壹事物。如“laser”既可以翻譯成“激光”,也可以翻譯成“鐳射”。
區分上述不同在商標審查中的意義是什麽呢?壹個壹詞多義的英文商標與在先註冊的中文商標除非在含義上有較大的對應關系,否則兩者被認定為近似商標的可能性較小,因而該英文商標獲得註冊的可能性更大。如商評委曾經認定某企業申請的“sail”商標與他人在先註冊的“航行”商標不近似,盡管“航行”是“sail”的含義之壹。當然,如果兩者之間有較大的對應關系,則又另當別論。如在2003年的“BOSS”案中,商評委認為“BOSS”與他人在先註冊的“老板”商標構成近似,理由是中國的相關公眾對“BOSS”即“老板”的認知度較高。法院采納了的這壹說法。相對而言,中文商標的文字為英文商標文字的壹種翻譯方式,且兩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比起壹詞多義的情形,更可能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當然,前提是這種翻譯方式為相當壹部分的相關公眾所接受。在“太空梭”案中,“太空梭”作為“SPACE SHUTTLE”的壹種翻譯方式在大陸地區已經廣為接受。比如在GOOGLE上輸入“太空梭”壹詞,可以獲得數萬條相關信息,且該詞已經被收入常用詞典。
以上討論的都是普通印刷體的純英文商標的含義問題及其在商標審查中的意義。但英文商標並不局限於普通印刷體的純英文商標,也有可能是經過藝術化處理的文字商標,或文字和圖形的組合商標。本文也沒有討論商標經過使用具備了顯著性的情形。在上述不同因素各自或***同的作用下,可能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總之,商標的個案性是很強的,即使是英文商標的含義問題,本文也難以進行窮盡的討論,需要審查員在遵循壹般審查原則的基礎上,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得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