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爾雅》對婚姻壹詞還有比較復雜的解釋:“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這是說,新郎的父親稱為“姻”新娘的父親則稱為“婚”。婚姻壹詞在這裏的意義,指的卻是姻親的關系了。
時至今日,我們已很難指出上述三種說法孰是孰非,因為經過千余年的演變,不但婚姻的意義有了更完備的發展,甚至姻親的關系也擴大了許多。
現代有的社會學家給婚姻下的定義是:男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社會風俗,經過某種儀式而結合的關系。
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婚姻不但包括娶嫁之禮,而且要依照國家制定的法律,或社會認可的習俗。男女經過婚姻關系而結成夫婦,雙方家庭也因此結為則親。
男女嫁娶的關系遠比婚姻的起源要早。這是由於“性”是人類壹種原始的生理需要,所以兩性關系是遠從有了人類就同時存在的。但原始社會中的嫁娶只是壹種“自然現象”。人類知識發展以後,男女關系逐漸有了規範,形成種種婚姻制度或婚俗。這時候,男女間的嫁娶已經成分壹種“社會現象”。因此,婚姻關系必須經過國家法律的許可,或社會習俗的認同,男女也必須經過婚姻關系,才能稱為夫婦,建立家庭。
為什麽要有婚姻?原始社會中的自然嫁娶現象,已經可以滿足人類原始的性生理需要,那又為什麽還要建立婚姻關系,設立制度與規範,建立起這種“人性的枷鎖”呢?
婚姻制度最初發生的原因與時代,現在難以查證。我們只能從婚姻所發生的壹些作用,去追溯婚姻發生的可能原因。
德國社會學家梅勒·李耳曾經把婚姻的動機歸納成經濟、子女和感情三個原因,這個說法已被世人所普遍同意。</。
在早期的婚姻關系中,經濟是壹個很重要的因素。從《詩經》的壹些片斷記載,我們可以察知早朋婦女對家庭經濟的協助,《詩經》說,“摻摻女手,可以縫裳”,“女執懿筐..愛求柔桑”。《禮記》也說,婦女要做絲、麻、布、帛的事。釀酒也屬於婦女份內的工作。過去我國有些地方有男子早婚,娶年紀較大的妻子,即所謂娶“大娘子”的風俗,這主要目的也是輔助家庭經濟。
在我國歷史上,繁衍後代,傳宗接代,壹直是婚姻的主要原因。《禮記》所說的“下以繼後世”就是這個意思。“孔子家語”曾以無子為七出條件之壹,孟子也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到了漢朝,婦女不生子,甚至要因而入獄。北魏時代,有官員建議對於無子而不肯納妾的人,科以不孝之罪。壹直到清朝戊戌變法前後,女學興起,女子開始接受教育,社交範圍越來越廣,求自由的思想越來越高漲,她們對自己的感情有了新的認識與主張,對婚順制度也有了新的見解,追求自由戀愛的人越來越多了,有的甚至為戀愛而犧牲。現代的婚姻多以感情因素為主。男女彼此相悅,覺得有***組家庭,晨昏相伴的需要,於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邁入婚姻生活。
經濟、子女、感情三種因素與婚姻的關系,隨時代而有不同,中外皆然。在上古時代,經濟第壹,子女第二;中古時代則是子女第壹,經濟第二;到了現代,則以愛情第壹,子女第二。這種演變,反映了人類自代價值的發現與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