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規範漢字不能作為名字登記戶口。
《戶口登記規範》第四十八條? 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使用規範漢字,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
第四十九條? 姓名應不少於兩個漢字,少數民族部分群眾因民族風俗習慣,允許姓名只有壹個漢字。少數民族姓名中的間隔符用“? ”表示。
第五十條?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漢字。
擴展資料:
適合取名的通用規範漢字只有8105個,不在此列的屬於生僻字。
2013年6月5日,《國務院關於公布《通用規範漢字表》的通知》(國發〔2013〕23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國務院關於公布<通用規範漢字表>的通知》(國發[2013]23號)和《教育部等十二部門關於貫徹實施<通用規範漢字表>的通知》(教語信[2013]2號)規定,公民在申報戶口登記時,姓名登記項目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填寫。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