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有四畫為:橫、豎提、撇、豎彎鉤。
出處:
《廣韻》:卑履切,《集韻》、《韻會》:補履切,《正韻》:補委切,並音匕。校也,也。《周禮天官》:凡禮事,贊小宰,比官府之具。註:比,校次之,使知善惡足否也。《儀禮大射儀》:遂比三耦。註:比,校也。《齊語》:比校民之有道者。
又類也,方也。《禮學記》:比物醜類。疏:謂以同類之事相比方,則學乃易成。《韓詩外傳》:高比,所以廣德也。下比,所以挾行也。比於善,自進之階。比於惡,自退之原。
康熙字典:
1、又比例。《禮王制》: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鄭註:已行故事曰比。比,例也。《後漢陳忠傳》:父寵在廷尉,上除漢法溢於甫刑者。未施行,寵免,後忠略依寵意,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註:比,例也。
2、又綴輯書史曰比。《前漢儒林傳》:公孫弘比輯其義。《唐藝文誌》:玄宗命馬懷素為修圖書使,與褚無量整比。
3、又_法之壹。《左傳昭二十八年》:擇善而從之曰比。《詩大雅》:王此大邦,克順克比。註:比,必裏反。正義引服?雲:比方損益古今之宜而從之也。
4、又比部,官名。取校勘亭平之義。即今刑部。《正韻》:音皮,誤。
5、又水名。《前漢地理誌》:南陽郡有比陽縣。應劭曰:比水所出,東入蔡。
6、又《集韻》、《正韻》並普弭切,音_。與庀同。治也,具也。《周禮春官》:大胥比樂官。註:錄具樂官也。與庀通。
7、又《廣韻》、《韻會》:毗至切,《集韻》:毗義切,《正韻》:毗意切,並音避。《爾雅釋詁》:比,_也。郭註:_,猶輔。《易比卦彖辭》:比,輔也,下順從也。《蔔氏傳》:地得水而柔,故曰比。
8、又親也,近也。《周禮夏官》:形方氏使小國事大國,大國比小國。註:比,猶親也。
9、又和也。《周禮春官》:人辨九之名,六曰巫比。註:巫讀為筮,比謂筮與民和比也。
10、又近鄰之稱。《周禮地官》: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