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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至今,中外學者對權力內涵的界定,眾說紛紜。什麽是權力?馬克斯?韋伯將權力定義為“壹個人或壹些人在某壹社會活動中,甚至是在不顧其他參與這種行動的人進行抵抗的情況下實現自己意誌的可能性” 。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認為權力是“獲得未來任何明顯利益的當前手段” 。而對伯特蘭?羅素(Bertrand Russell)來說,權力是“預期效果的產生” 。丹尼斯?朗認為,“權力是某些人對他人產生預期效果的能力” 。以上幾種對權力的解釋雖然著眼點不同,但都從不同角度揭示了“權力”的特性,即:權力是壹種力量,借助這種力量可以或可能產生某種特定的預期局面和結果。
我們認為,權力是特定管理主體組織管理對象在實現組織既定目標的過程中對管理對象理念、行為的影響力和控制力,管理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