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師範大學中文系教授 李 國 英
與今人所稱異體字有相承關系的術語是古代所謂重文,前人多認為重文即“所謂音義悉同形體變易”的字○1。沈兼士最早指出:“許書重文包括形體變易、同音通借、義通換用三種性質,非僅如往者所謂音義悉同形體變易是為重文。”○2當代學者對異體字的界定,是從五十年代的異體字整理開始的。整理異體字的問題,1950年已經由丁西林提出。最早給異體字下的定義基本承襲了通常對重文的那種不太切確的理解。“怎樣才算異體字?從丁西林起,異體字的定義就是:音同義同而形不同的字。”○3 55年公布的《擬廢除的400個異體字表草案》前有簡要的說明文字,其中說道:“壹般出版物或手寫文字中,有不少音同義同而寫法不同的字(異體字),例如‘嘆嘆’‘群羣’‘韭韮’‘涼涼’‘磚甎塼’等。”○4就是把異體字界定為音義相同而寫法不同的字。但是,對音同、義同並沒有作出具體的界定。對於壹種科學的定義而言,顯然不夠清晰、明確。從《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收字的具體狀況來看,問題就顯得更加明顯。早在1963年鐘吉宇就明確地提出了表中所存在的壹些問題。他在《談談第壹批異體字表的幾個問題》壹文中說:“按照異體字的性質來說,應該只限於同壹個字的異寫,如第壹頁的冰和氷,瓶和瓶,第二頁的淚和淚,瑯和瑯之類。現在的異體字表所包括的字,並不都屬於這壹類,還包含有壹兩個常用義相同或古人在其壹義上假借使用而實質不同的單字;也包含形聲相似而被誤混的單字;也還有壹些被人誤用的錯別字,這樣就使本來很簡單的異體字問題,變成復雜化了。”○5文中的觀點和具體的字例分析都還有壹些值得商榷的問題,但是,正如作者在文章的末尾所言:“上面所舉的例字,肯定每個人都會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研究這個問題時,最好從原則上來考慮:1·什麽叫異體字,概念和範圍要明確;2·整理異體字的目的是什麽,是為今天還是為過去,是為了克服出版上的分歧還是為了克服手寫上的分歧,目的和要求要明確;3·字形上的分歧除規定異體字表外是否還有更簡單扼要的補充辦法,方式和方法要簡便易於推行和統壹。”○6但是,作者本人對他所提出的問題也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直到今天,這些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特別是異體字的定義,是整理異體字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仍然有進壹步討論的必要。
為了理論上的清晰和闡述的方便,在討論異體字的界定之前,我們先對“同字”和“異字”的概念作出簡要的界定。從構形或形體來源來看,漢字有三種不同的情況:(1)為語言中不同的詞造的字,如:“日”是給表示太陽義的詞造的字,“月”是給表示月亮義的詞造的字,“舍”是給表示房舍義的詞造的字,“舍”是給表示舍棄義的詞造的字,“雕”是給表示壹中鳥的名稱的詞造的字,“雕”是給表示雕落義的詞造的字;(2)為語言中同壹個詞造的字,如:“淚”和“淚”都是給表示眼淚義的詞造的字,“裳”和“常”都是給下衣義的詞造的字;(3)書寫變異,如:“竝”為了書寫的快捷又寫作“並”。如果考慮到字的記詞功能,情況會更為復雜。在第壹種情況中,“日”和“月”音義都不同,記詞功能從不發生關系。“舍”與“舍”,“雕”與“雕”的情況則有所不同。“舍”是給表示房舍義的詞造的,但是,在使用的過程中,“舍”字除了記錄表示房舍義的詞之外,
還通過同音借用的方式記錄表示舍棄義的詞,後來才又給表示舍棄義的詞造了“舍”字,因此,在記錄表示舍棄義的詞時,“舍”與“舍”的記詞功能發生重合。“雕”是給表示壹種鳥的名稱義的詞造的字,“雕”是給表示雕落義的詞造的字,但是,在使用的過程中,“雕”字也常常借用來記錄表示雕落義的詞,因此,在記錄表示雕落義的詞時,“雕”與“雕”的記詞功能發生重合。在第二種情況中,“淚”與“淚”都是給表示眼淚義的詞造的,並且在使用中記詞功能從未發生分化。“裳”與“常”則又有不同,雖然“裳”與“常”都是給表示下衣義的詞造的,但是,在使用的過程中記詞功能發生了分化。上述情況表明,漢字的構形與功能存在著嚴重的脫節現象,壹方面為不同的詞造的字在使用中記詞功能可能發生重合,另壹方面,為同壹個詞造的字,在使用中記詞功能又可能發生分化。這使得漢字的認同與別異,也就是確認同字關系與異字關系變得異常復雜。前人的著作中常常用不同的用語表述“同字”或“異字”關系,由於壹般都沒有對這類用語作出嚴格的界定,所以所指對象有很大的不同,有的“同字”指書寫變異造成的不同形體,把為語言中同壹個詞而造的不同結構的文字形體看作是“異字”關系;有的“同字”指為語言中的同壹個詞而造的不同結構的文字形體和指書寫變異造成的不同形體,把為語言中不同的詞而造的文字看作“異字”關系;有的“同字”指記錄同壹個詞的不同的文字形體。學術界用“同字”和“異字”稱述字際關系,實際上是對上述三種情況用二分法作出的壹種分類。我們人認為,用“同字”來指稱記錄同壹個詞的不同文字形體,實際上包括了為不同詞造的功能部分重合的字,這就像把功能部分重合的同義詞看作“同詞”壹樣,不能讓人接受。而用“同字”指稱書寫變異造成的不同形體,用“異字”指稱為語言中同壹個詞而造的不同結構的文字形體,則忽略了為語言中不同的詞造的不同的形體的情況。我們認為,“同字”關系和“異字”關系的應該考慮到構形來源和功能兩個區分標準,凡為語言中同壹個詞造的且使用中功能沒有發生分化的屬“同字”關系,凡為語言中不同詞造的,或為同壹詞而造的在使用過程中功能發生了分化的屬“異字”關系。書寫變異屬於同字關系,不過處在下壹個層次。
從上面的標準出發,我們可以把自從《壹異表》公布之後,學術界對於異體字的界定從本質上分為兩種類型:(1)異體字是同詞異形現象,即異體字是記錄同壹個詞的不同的書面形式,實質上包括了我們上面所說的同字關系的字,也包括記詞功能部分重合的字;(2)異體字是同字異體現象,即異體字是為語言中同壹個詞而造的不同形體及其書寫變異,範圍相當於我們上面所說的同字關系。
持第壹種觀點的代表人物是鄭林曦,他說:“從丁西林起,異體字的定義就是:音同義同而形不同的字。可是在用漢字記寫漢語的發展過程中,卻出現了壹些盡管音義稍有不同,但因長期通假而形成的異體字。例如:‘燈心草’的‘心’,有時寫作‘芯’------‘芯’完全是個不必要的後造形聲字,是記寫‘燈心’、‘燈心草’等詞的異體字,可以廢止。另外,‘芯’又讀去聲xìn,其含義仍是中心部分,用於寫蛇的‘芯子’和‘巖芯’‘礦芯’等詞。------這裏音義都略有不同,超過了異體字定義的範圍。然而,不能因此就不承認它是異體字。分明經過整理可以精簡掉壹些字,而偏偏要畫地為牢,受異體字定義的局限,不肯去整理精簡,硬使兒童和成年文盲去多學多記好多個字,這顯然是不對的。我認為異體字的正確定義應該是:記寫同壹個詞語的幾個不同的漢字。我們應當選擇其中最簡易而有利於減少字數的壹個作為正字,而把其余的異體字廢除不用。”○7非常明確地把異體字界定為“記寫同壹個詞語的幾個不同的漢字”。他所說的“不同的漢字”顯然與我們所說的異字不同,而是指不同的漢字形體,包括記詞功能部分重合的異字,也包括我們所說的異形的同字。
有些學者給異體字下的定義與鄭林曦完全不同,而究其實質則與鄭林曦的觀點沒有本質的區別。如呂叔湘把異體字定義為:“異體字是壹個字的不同寫法。兩個或幾個字形,必須音義完全相同,才能算是壹個字的異體。”○8它所說的“壹個字”應該指為語言中同壹個詞造的不同文字形體,本質上屬同字關系。可是接下來他又寫道:“有些字只在用於某壹意義的時候才有另壹種寫法,用於另壹意義的時候就不能那樣寫。”“真正的異體字並不太麻煩,麻煩的是這種部分異體字。”○9所舉的例子中包括了由於借用而造成的部分功能重合的字。顯然,所謂“部分異體字”,是指記詞功能部分重合的字,這與前面定義的異體字自相矛盾。定義中界定異體字“必須音義完全相同”,是“壹個字”,屬同字關系;而“部分異體字”實質上只是部分音義相同,屬異字關系。如果承認異體字必須音義完全相同,那麽只是部分音義相同的所謂“部分異體字”本質上就不是異體字;如果承認部分音義相同的所謂“部分異體字”,異體字的定義就不能界定為“音義完全相同”。這種自相矛盾的現象表明,作者在理論上認為異體字應該是同字關系,而在處理實際問題的時候又把異體字擴大為包括異字關系。這種矛盾現象的根源可能和《壹異表》有關。如前所述,《壹異表》給異體字下的定義是“音同義同而寫法不同的字”,雖然作為科學定義不夠明確,但所定義的異體字本質上應該指同字關系,而實際上字表中所收的字則包括了相當多的部分記詞功能重合的異字關系的字。高更生曾經把《壹異表》的異體字分成典型異體字、包孕異體字、交叉異體字、同音異義字、異音異義字五類,○10其中只有典型異體字符合異體字的定義,其余四類都與異體字的定義不合,超出了字表自身定義的範圍,造成了理論與實踐的嚴重脫節。
第二種觀點定義的異體字都屬同字關系,只是異體字範圍的大小略有不同。第二種觀點影響最大的是王力主編的《古代漢語》和裘錫圭的《文字學概要》中所作的定義。王力書中定義異體字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字的意義完全相同,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互相代替。”○11之後又列舉了異體字的類型,包括:“壹、會意字與形聲字之差。如‘淚’是會意字,‘淚’是形聲字。二、改換意義相近的意符。如從攴束聲的‘敕’,變成了從力束聲的‘勅’。從欠的‘嘆’,變成了從口的‘嘆’。從糸的‘絝’,變成了從衣的‘袴’。三、改換聲音相近的聲符。如‘線’從戔得聲,而‘線’卻是從泉得聲了。‘袴’從誇得聲,後來改成從庫得聲了。四、變換各成分的位置。有的是改變聲符和意符的位置,如‘慚慙’,‘和咊’、‘鵝?鵞’等。有的只是改變了聲符或意符的寫法,如‘花’又寫作‘芲’。”○12,都是用不同造字方法為語言中同壹個詞造的不同的文字形體及其書寫變異。該教材還進壹步說明了哪些情況不屬異體字。教材中說:“有三種情況不認為是異體字:第壹、有些字,雖然意義相近,後代讀音也相同,但不能把它們當作異體字。第二、有些字,它們之間的關系交錯復雜,有相同之處,也有不通之處,也不能把它們看作異體字。第三,有些字通用是有條件的,更不能認為是異體字。”○13明確地排除了功能部分重合的異字。
裘錫圭在《文字學概要》中給異體字下了定義:“異體字就是彼此音義相同而外形不同的字。嚴格地說,只有用法完全相同的字,也就是壹字的異體,才能稱為異體字。但是壹般所說的異體字往往包括指由部分用法相同的字。嚴格意義的異體字可以稱為狹義異體字,部分用法相同的字可以稱為部分異體字,二者和在壹起就是廣義的異體字。”○14顯然,他所說的廣義異體字,主要是為了照應《壹異表》的現實情況,著重分析的是狹義異體字,他把狹義異體字分為八類:1、加不加偏旁的不同;2、表意、形聲等結構性質上的不同;3、同為表意字而偏旁不同;同為形聲字而偏旁不同;5、偏旁相同但配置方式不同;省略字形壹部分跟不省略的不同;某些比較特殊的簡體跟繁體的不同;寫法略有出入或因訛變而造成不同。○15它所列舉的異體字的範圍也包括用不同造字方法為語言中同壹個詞造的不同的文字形體字和書寫變異兩種類型。
上述兩種觀點,我們可以概括為同詞異形和同字異體。兩者有本質的區別。我們認為異體字的本質不是同詞異形,而是同字異體。
如前所述,同詞異形本質上是壹個詞有多種不同的書面形式,這種現象無論是在古代還是在現代的書面語中都是客觀存在的。同詞異形有多種來源,字的書寫變異,為同詞造不同的形體,字的分化和字的借用都可以造成同詞異形。以《壹異表》為例,表中所收的稟和稟、插和揷是書寫變異字,淚和淚、傘和繖是給同詞造的不同形體,栗和凓、豆和豆是分化關系,雕和雕、蘇和蘇是借用關系。他們中的每壹組在使用中都可以記錄同詞,但性質完全不同。稟和稟、插和揷、淚和淚、傘和繖都是異形的同字,所以記錄同詞;栗和凓、豆和豆、雕和雕、蘇和蘇是異字的功能部分重合,本質上是不同的字。異體字本質上應該是同字異體,把功能上部分重合的異字納入到異體字中,在理論上混淆了同字與異字關系,在實踐上也不利於漢字的規範。
學術界之所以會把異體字界定為同詞異形,出發點不是首先科學地厘清概念,用科學的理論指導實踐,而是出於實用的目的,讓理論屈就實踐。如前所述,《壹異表》本身所采用的異體字定義雖然不夠明確,本質上應該屬於同字的異形關系,但《字表》收字時又打破了定義的限制,客觀上收了壹些記詞功能部分重合的異字。壹些學者為了維護《壹異表》的已然事實而自覺不自覺地修正異體字的定義,擴大異體字的範圍。另壹些學者試圖通過改變異體字的定義來擴大異體字範圍從而達到擴大精簡和規範漢字數量的目的。從理論上講,我們同意精簡和規範漢字,不能畫地為牢的觀點。但是,我們不同意把精簡和規範漢字等同於異體字精簡的理論和做法。我們認為,規範漢語的書面形式,需要做三方面的工作:壹是精簡由於書寫變異和重復造字產生的冗余字形,二是合並過度分化字,三是給由於借用等原因造成部分記詞功能重合的字確定規範形式,即給詞定形。這三種情況性質各不相同,表現形式也不壹樣,理論上不能都定義為異體字,實踐上也不能用統壹的方法來處理。
我們贊成把異體字限制在同字異形的範圍內,這與王力、裘錫圭等的觀點是完全壹致的。但是,我們不贊成他們的定義方式。如前所述,王力把異體字定義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字的意義完全相同,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互相代替”。裘錫圭把異體字定義為“彼此音義相同而外形不同的字”,都是從功能的角度給異體字下定義。壹般而言,功能定義只有描寫上的意義,不能從事物的本質上形成界定。單純從功能方面界定異體字,在實踐上也很難把異體字和記詞功能部分重合的異字區別開來。所以,我們贊成蔣紹愚的定義方式。他在《古漢語詞匯綱要》中給異體字下的定義是:“異體字是人們為語言中同壹個詞造的幾個形體不同的字,這些字意義完全相同,可以互相替換。”○16他在定義中強調了異體字壹定是“為語言中同壹個詞而造的”,在功能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構形方面的條件。只是異體字的範圍沒有包括書寫變異壹類,人為縮小了異體字的範圍。
綜合蔣紹愚和王力、裘錫圭兩家的定義,吸取蔣紹愚的定義方式和王力、裘錫圭確定異體字的範圍,我們主張從構形和功能兩個維度給異體字下定義,把異體字的範圍限定在同字的範圍之內,把異體字定義為在使用中功能沒有發生分化的為語言中的同壹個詞造的不同的文字形體以及由於書寫變異造成的壹個字的不同形體。異體字必須同時滿足構形和功能兩個方面的條件,兩個條件缺壹不可。構形方面的條件,不僅可以揭示異體字的形體特征,而且可以把異體字和通假字區別開來。功能的條件則可以把異體字和分化字區別開來。比如,語言中有表示眼淚的淚的壹個詞,造字時用形聲的方法造了淚字,又用會意的方法造了淚字,且在用字的過程中淚與淚的功能壹直沒有發生分化,淚和淚就是異體字。雕和雕在記錄表示雕落異壹的詞的功能上發生重合,但是雕飾為表示鳥名的詞造的,雕是為表示雕落義的詞造的,本質上是為兩個不同的詞造的兩個不同的字,只是由於同音借用的關系發生部分功能的重合,所以雕和雕是通假關系,不是異體關系。莫和暮都是為表示日暮義的詞造的,但是,造暮字是為了把莫和暮的功能分離開,暮字產生之後,莫之的功能只記錄否定性無代詞和否定副詞等詞,暮字專門記錄表示日暮的詞,所以,莫與暮是分化字,不是異體字。
從上面的討論可以清楚的看出,異體字有兩個主要的來源,壹類來源於構形,壹類來源於書寫。根據異體字形成的方式,可以把異體字分為異構字和異寫字兩種類型。
(壹)異構字,即用不同的構形方式或選取不同構件構成的異體字。異構字有以下幾種類型:1、由於采用不同的構形方式產生的異構字。從總體上來說,漢字有象形、指事、會意、形聲等不同的構形方法。由於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的人分頭造字,或後人對前人造的字進行改造,常常會自覺或不自覺地采用不同的造字方法給同壹個詞造字,從而形成異構字。例如:尢與尪都是為記錄語言中表示曲脛的詞造的字,尢是用象形的方式造的象形字,尪是在尢字的基礎上加註聲旁的方式造的形聲字,兩者異構字關系。羴和膻都是為表示羊發出的氣味的詞造的字,羴是從三羊造的會意字,膻是從羊,亶聲的形聲字,兩者構成異構關系。2、用同壹種構形方式而選用的偏旁不同產生的異構字。用同壹種構形方式為同壹個詞造字,選用的偏旁不同也會形成異構字,這也是異構字產生的重要的途徑。主要又有兩種類型,壹種是同是會意字選用的偏旁不同構成的異體字和同是形聲字選用不同偏旁構成的異構字。(1)同是會意字選用的偏旁不同構成的異體字。例如:?和塵都是為塵土義造的字,?從三鹿,從土,取群鹿奔跑時飛揚起來的土的構形理據,塵從小,從土,取小土為塵的構形理據。兩個字都是會意字,但是,所用偏旁不同,構形理據也不同。(2)同是形聲字選用不同偏旁構成的異構字。形聲字由形旁和聲旁兩部分組成。壹般來講,形聲字的形旁與據以構形的詞的意義發生聯系,選取形旁時,可以是同義關系,也可以是類屬關系,還可以是工具、材料對象、性質狀態等等多種多樣的關系。形聲字的聲旁與據以構形的詞的讀音發生聯系,選取聲旁時,讀音可以相同,也可以相近,而漢語中大多數音節的同音或音近的字數量都很多。這就使得造形聲字時形旁和聲旁選取的範圍都非常廣泛,不同時間、地點的人為同壹個詞造字時常常會因為選擇形旁或聲旁的不同造成異構字。大量的異構字是由於這個原因造成的。例如:胑與肢都是為肢體義造的字,胑從肉,只聲;肢,從肉,支聲。因為肢體是人體部位名稱,所以胑、肢都以肉為形旁。因為只、支兩個字都與表示肢體義的詞的讀音相同,所以或用只字聲旁,或用支字作聲旁。壻與婿都是為女婿義造的字,因為婿與胥同音,所以選擇胥作聲旁。因為壻是丈夫,所以或用丈夫義的士作形旁。又因為婿是由婚姻關系構成的親屬關系的稱謂,所以或用女作形旁,與婚姻關系相關的婚姻嫁娶等字都用女作形旁。3、用同壹種構形方式且選用相同的偏旁而偏旁的位置不同產生的異構字。除了形合的會意字之外,壹般來講,漢字偏旁的位置並不體現構形意圖,所以漢字偏旁的位置的位置並不固定。早期漢字形體尚未定型,偏旁的位置很不固定,甲骨文當中存在著大量由於偏旁位置不同構成的異構字。後來,隨著漢字的不斷定型,偏旁的位置也越來越趨於固定。但是,隸楷之後仍然存在相當數量由於偏旁位置不同構成的異構字。例如:羣與群 、鞍與鞌 、秌與秋都是由於變換偏旁位置構成得異構字。
(二)異寫字,即由於書寫變異形成的異體字。異寫字與異構字不同。從來源來講,異構字是造字的產物,異寫字是書寫變異的產物。從理據保持的狀況來看,異構字都能直接解釋構形理據,異寫字正體可以解釋構形理據,變體則往往會因為書寫變異而失去構形理據。異寫字的主要來源有:(1)由於書寫變異造成筆畫微異的異寫字。例如:亞字為了書寫快捷或寫作亜。亞與亜的書寫樣式不同,成為異寫字。(2)由於偏旁簡省造成的異寫字。例如:雧是為集會的集造的字,從雥,從木會意,用很多鳥落到同壹棵樹上來體現集會的意思。後來因為形體復雜,不便書寫,把三個隹簡省成壹個隹,構成集字。雧與集就是由於形體簡省構成的異寫字。(3)由於隸定造成的異寫字。隸定本來是指隸書通行以後用隸書寫定古文。後來也指在楷書通行以以後用楷書寫定古文字,這種情況也稱為楷定。隸定的形體和隸變通行的形體不同,就構成了異寫字。例如:《集韻·姥韻》:“暜,隸作普。”暜為隸定字,普為隸變字,兩者為異寫字。
我們從來源上把異體字分為異構和異寫兩類,實際上異構和異寫並不在壹個層面上,每壹個異構形體都可能產生自己的異寫形式,異寫處於異構下面的層次。例如,傘和繖,傘是用會意的方式造的字,繖是用形聲的方式造的字,兩者構成異構字。而傘又寫作?,簡作傘;繖又寫作?,?和傘是傘的異寫字,?是繖的異寫字。整理異體字最好把異構、異寫的層次關系描寫清楚,排比出譜系,這樣既便於進壹步研究,也便於規範異體字時參考。
註釋:
○1沈兼士《漢字義讀法之壹例》,《沈兼士學術論文集》139頁,中華書局,1986年。
○2同上。
○3鄭林曦《精簡漢字字數的理論和實踐》66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
○4《擬廢除的400個異體字表草案》,《中國語文》1955年第1期附冊,8頁。
○5鐘吉宇《談談第壹批異體字表的幾個問題》,《文字改革》1963年第4期,10頁。
○6同上,12頁。
○7同○3,67-68頁。
○8呂叔湘《語文常談》,26頁,三聯書店,1980年。
○9同上。
○10高更生《漢字研究》,285-288頁,山東教育出版社,2000年。
○11王力《古代漢語》,155頁,中華書局,1962年。
○12同上,155-156頁。
○13同上,156-157頁。
○14裘錫圭《文字學概要》205頁,商務印書館,1988年。
○15同上,206-208頁。
○16蔣紹愚《古代漢語詞匯綱要》,191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