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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聯合保險公司是騙子嗎?有人在裏面工作過嗎?

壹般來說,保險公司都是騙人的。

看完下面這段文字,仔細了解壹下就能明白他為什麽撒謊了。

保險公司的謊言!

我以前是溫州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最近在網上看了很多關於保險的文章。我來解釋壹下保險行業的現狀。仔細閱讀後,妳會受益終生。

1,保險業務員保守估計30%是騙客戶。這包括有意的和無意的。

保險公司業務員的高淘汰率,是對客戶的極度不負責任。

比如後來有人發現自己被保險業務員騙了,向保險公司投訴。此時,業務員已經離職。這時候連抱怨都是“瞎子點燈白費蠟”。很多業務員在保險公司呆的時間只有壹個月,兩年不到7%,五年不到2%。

目前國內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在犯錯時都有壹個統壹的標準:“現在中國的保險行業不規範,我們還在學習”來為自己開脫。我們不妨問壹句:“妳在讀書,客戶應該為妳交學費嗎?”這種強盜邏輯已經成為所有保險公司不成文的規則。這句話是十年前說的,今天依然不變。

2.從合同的性質來說,保險合同是壹種非常不公平的合同,因為合同的書面條款是保險公司單方面制定的,有些書面條款有多重解釋。所以壹旦打官司,客戶就吃虧了。保險理賠更麻煩。保險公司不是那麽簡單理賠的,80%可能會打官司。也就是說,壹旦妳和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以後妳和這家保險公司對簿公堂的概率是80%。除非放棄理賠,這80%裏的成功率大概是15%,因為保險合同的書面條款有很多解釋,正常理賠是20%。所以保險合同可以正常理賠。

3.分紅險:分紅險的分紅並不比銀行利息好,而是把“活錢”變成了“死錢”。大部分被保險人會覺得被騙,三年內退保。(合同期內,客戶要解約,保險公司會扣除壹筆可觀的金額。銀行只計算活期定期利息。所以這個保險是保險公司最賺錢的保險。除非妳是因為錢太多花不完或者在洗錢才需要這個保險,壹般人是不需要這個保險的。它最好的功能大概應該是洗錢。自然就成了那些貪官的最愛,把那些來歷不明的“黑錢”以子女的名義洗成了“合法”收入。保險公司也給他們提供了最好的地方。所謂“保險”,就是用來抵禦風險的。是用“少量的錢”抵禦最大的風險,不是理財,更不可能用保險賺錢。如果想理財賺錢或者抵禦貨幣貶值,可以做基金和國債。所以分紅險就是以保險的名義騙客戶的錢。任何壹個業務員給妳講保險的金融價值,妳都能立馬拿起茶杯(幹什麽?福建!)。保險是用來對沖的,記住。

比如我的壹個熟人為了賄賂官員,給兒子買了20萬的“中國人壽千禧理財”。保險成了最好的洗錢工具。

4、重大疾病保險保障身故,也就是說,如果壹個人的疾病與重大疾病保險中的某種疾病相匹配,這個人就是“死路壹條”。如果想買這種重大疾病保險,不如買壽險意外險(終身價值險,也是保障妳的生命),因為效果壹樣,但是交的保費少很多。比如壹個30歲的PICC,30萬的重大疾病保險保額壹年要交8000多(退保可以拿壹點錢),30萬的人身意外險保額壹年1000多。對家庭負責的話,可以投保人身意外險,和保險公司的糾紛最少。以重大疾病保險為例,保險公司從貨幣貶值和退保時扣除的金額中賺取了相當可觀的壹筆錢。所以,妳交的錢越多,保險公司賺的錢就越多。8000多塊錢交20年,每年1000多塊錢是個什麽數字概念?

註:目前我國每年的意外死亡率不到萬分之三,1萬除以3大概是3300次,100乘以3300就是33萬,也就是說壽險意外險已經是暴利了,更別說其他險種了。

比如1:我朋友的父親中風後不能說話,還好能聽懂,身體癱瘓。找保險公司理賠(重大疾病保險中有壹項是失語癥,註意:失語癥是指大腦的言語中樞神經受損導致的失語癥)。保險公司以他還聽得懂,有手語,沒有失言為由,拒絕理賠。媽媽不會說話,也不明白植物人和死人的區別。原來重大疾病保險是保障身故的。合同中的書面條款可以有多種解釋嗎?

比如保險單上寫著“原位癌不在承保範圍內”。這句話的意思是“癌細胞未擴散的病例不在保險範圍內”。保險合同為什麽要使用專業醫學術語“原位癌”?沒有通俗易懂的話?保險公司的目的不得不令人懷疑。

比如保險公司制定了“惡性腫瘤理賠不包括原位癌,腎衰竭必須是雙側不可逆”等保險條款。能得到保險理賠的重大疾病,大多是比任何保險理賠都更傾向於安樂死的患者,不要被險種的名稱所迷惑。

合同中的文字遊戲:

比如按照康寧的壽險條款,“心臟病(心肌梗塞)”。心臟病等於心肌梗塞。事實是,心臟病不能等同於心肌梗塞。心臟病的概念遠遠大於心肌梗死。把心肌梗塞放在心臟病後面,用括號括起來。把心臟病(心肌梗塞)放在壹起就是壹個大陷阱。如果心臟病有壹百種,那麽心肌梗死只是其中壹種,只有十分之壹的人具備康寧條款中心肌梗死的三個診斷條件。那麽這個保障能有多大呢?投保的時候就當心臟病發,理賠的時候就當心臟病發。可見保險是有欺詐性的。

看病要花錢,得了重病也要花很多錢。於是,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購買重疾保險,希望在不幸患病時,能從保險公司得到壹些幫助。人的願望是簡單美好的,但我提醒妳,要達到保險條款規定的“重疾”條件確實很難,在有生之年能否獲得賠償更是存疑。此外,隨著醫學科技的發展,保險合同中寫的很多治療方法和手段已經或不會被醫生選擇。所以,在購買重疾保險時,妳最好咨詢壹下醫生,看看妳的預期與保險公司的承諾有多遠。

而不是說重大疾病保險是“禦宴壹百八十壹杯酒。”不如說“其實就是那個二鍋頭拌的開水。”是騙人的。

5,有些不是保險而是儲蓄。現在交三萬,十年後交六萬,但是妳要看清楚合同,十年後還會有六萬嗎,不然妳會後悔的。記住!所謂“保險”是用來抵禦風險的,不是用來理財的,我們甚至不能試圖用保險賺錢。

6.保險公司欺騙業務員和素質低的業務員,沒有向業務員解釋清楚合同條款或者業務員還不了解合同條款,就給業務員施加壓力,讓他們做出業績。銷售人員只能騙客戶,壹個壹個,然後走人。有時候公司故意挑起業務員的嫉妒心,對他們來說也可能是壹種“鼓勵”手段。有時候他們教業務員欺騙客戶,那些無知的業務員真的聽他們的。

例如,近年來,溫州人每年從海外保險公司購買的保險金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

保險公司讓業務員告訴客戶,“如果妳不出去買境外保險公司的保險,這個保險合同是無效的。壹旦妳將來和海外保險公司打官司,中國政府是不會幫妳的。”

分析:保險合同是商業合同,中國政府沒辦法。中國漁民在中國所謂的領海南沙被菲律賓海岸警衛隊打死,但是他們幫不了妳。希望能幫到妳在國外打官司。妳做夢去吧。合同是否無效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商業合同訴訟只能在保險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保險公司不懂這些嗎?目的是故意給別人制造恐慌。

7.向保險公司投訴是沒有用的。保險公司是大賊,業務員是小賊,大賊會包庇小賊。更有甚者,他們分享贓物。

比如某些險種的最高傭金可以達到50%。第壹年客戶去保險公司起訴,保險公司處理的結果是,保險公司扣除的金額,客戶和騙子業務員各50%。這種處理方式意味著騙子業務員沒有損失,處理結果的原因是客戶要承擔壹定的責任,沒有看合同。有多少人能看懂壹份天書般的保險合同?在他們的字典裏,沒有“欺詐”,只有“誤導”。目前,有200多萬保險從業人員和1000多萬保險公司銷售人員無視國家法律。這不是國難嗎?我想提醒妳,買保險的時候最好準備壹個相機,以便日後訴訟取證。)

附:既然“處理結果的原因是客戶要承擔壹定責任,沒有閱讀合同”,為什麽不在保險合同中寫明“保險業務員口頭解釋無效,保險業務員的行為不代表保險公司的行為。保險責任以合同為準”。這說明保險公司縱容保險業務員的欺詐行為。

8.保險公司大量增加員工是壹種營銷策略。根據網上的數據。2004年,中國有1000多萬人曾經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這些被洗腦的人來到社會上給保險公司做免費廣告,這些被洗腦的人要付費。

9.在保險合同中玩文字遊戲。保險單上出現的每壹個字,都可能成為最後的“陷阱”。“和”之類的詞很精彩。

例1:王小姐於2000年3月用500元從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壹份保險套餐,至今已續保5年。今年5月底,她在北京三院做了視網膜脫離修復手術,花了3000多元。出院後,王小姐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她買的保險賠付2500元。但保險公司在理賠條款第119條中規定“視網膜玻璃體手術屬於第六賠付等級”,因此被保險人必須做上述兩項手術才能享受此項理賠。不僅是視網膜,還有玻璃體,兩者缺壹不可。

例二:2005年初,毛媽媽在做年度體檢時,不幸被查出胰腺癌早期癥狀,需要立即手術。按照之前投保的條款,如果母親患了癌癥,住院時可以申請住院和手術津貼,於是毛找到了當初給他們投保的代理人李,李當即表示他們會妥善處理,但“需要上報總部”。毛不得不等待,因為醫院多次催促他給她母親做手術,毛誌平不得不壹再催促李,但代理人李總是以正在學習為借口。毛誌平開始覺得不對勁,然後開始覺得“不安”。“等”字被抹掉65438+萬元後,忍無可忍的毛誌平直接去找保險公司,壹個姓張的經理見了他,後來說“這種情況不能賠。”張經理不慌不忙地拿出毛的保險單,上面明確寫著癌癥。毛聽了這話後,目瞪口呆。壹直以來,他認為“等”這個詞的意思包括上面列出的那些,還包括沒有列出的那些。當時經紀人李也是信誓旦旦說不管什麽癌癥都能搞定的,怎麽突然變卦了?但李堅稱,他當時已被告知這壹情況。毛誌平當時沒有證據證明保險公司的承諾,只有啞巴吃黃連——他只是不明白既然外面沒有理賠,為什麽還要“等”字。像是文字遊戲,也有點腦筋急轉彎。壹萬塊錢的保費就成了這個遊戲裏的學費。

10,在西方發達國家,壹家保險公司要健康發展幾百年才能成為世界500強。(在美國,有壹家進入世界500強的保險公司叫普天壽保險公司,用了120多年才進入世界500強。)。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成為世界500強(資產規模在1000億到6000億之間)只用了6年時間。

11,如果被騙,可以拿著證據去法院。中國保監會?哈哈!試試看!沒有證據就來論壇發帖。告誡他人謹防保險詐騙。現在保險詐騙很多,請防範。

利默裏克“保險”

保險父母心,純扯淡。

沒錢也不要擔心,但是錢會壹直纏著妳。

理賠難,催錢急。

如果被騙了,起訴無門。

買了保險後感覺很壓抑。

合同中的條款純粹是遊戲。

重疾身故,分紅騙妳。

獄警是名義上的,保護是有目的的。

營銷有欺詐,大家要警惕。

揭開重疾保險的七宗罪。

重大疾病保險的保費壹般在每年4000元左右。人們交這麽多錢,是希望在遇到重大疾病時能得到壹份“及時的幫助”,但保險公司的回復往往是拒賠。通過采訪幾位醫學專家和業內人士,科學投資揭露了重疾險的七宗罪。

在很多家庭的理財規劃中,健康險尤其是重大疾病險是必不可少的險種,人們希望通過這種方式為自己提前增加壹份保障。但保險產品的壹個主要特點是,權利責任條款專業性強,價格構成復雜。特別是重疾險中理賠的判定,有很多專業的醫學術語,壹般人是無法理解的。而壹些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正是利用了這壹點,將重大疾病保險變成了實際意義上的“身故險”。也就是說,除非被保險人身故,根據聲明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是不可能對患者進行賠償的。

《科學投資》通過采訪幾位醫學專家和業內人士,揭露了重疾保險中的幾起犯罪。希望被保險人在投保前能搞清楚以下幾個問題,以免落入保險公司的免賠陷阱。

重大疾病保險第壹罪:

按死亡而不是重疾賠償

太原市民董就遇到了這樣壹件事。他的妻子王羊毛,2003年4月因腦幹出血被送進醫院當天死亡。除了傷心,董還略感欣慰的是,妻子於2000年在太平洋保險公司太原分公司買了壹份長期健康險。妻子去世後,董咨詢醫生得知,腦幹出血是中風的壹種,中風只是保險合同中所列的12重大疾病之壹。按照他的理解,這意味著對於妻子的死亡,保險公司要按照重大疾病進行賠付。根據保險合同中的約定,重大疾病賠償的保險金額應為3萬元。

然而,當董去領取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只同意支付6000元死亡保險金。保險公司認為,合同條款中對中風有明確的定義。中風是指壹個人由於腦血管的突然改變而出現永久性的神經功能障礙,導致腦出血、腦血栓、腦栓塞、腦梗塞。所謂永久性神經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6個月後,經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腦科專家鑒定,仍遺留以下障礙者:1,植物人狀態;2、壹肢以上功能完全喪失;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且生活不能自理。也就是說,要想按中風索賠,必須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達到規定的6個月時間,但被保險人王榮賢的情況顯然不符合保險條款中中風的條件。所以不是什麽大病。按照合同只能按照死亡賠付6000元。

在很多保險公司,身故保險金的賠償金額是大部分公司規定的,但也有公司規定“身故保險金”是:退還已交保險費。如果保額相同,價格相同,身故時保額不賠,但費用退還,就相當於客戶應該享受的三險。

“死亡”這壹項被憑空從責任中拿了出來,顯然對被保險人不公平。

重大疾病保險的第二個罪名:

操作方法不符合現狀。

2005年10月9日,165438,董紅思經過壹年的打官司,獲得了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65438+萬元的重疾保險金,2005年6月5438日至10月,42歲的董紅思患“急性壞死性胰腺炎”,在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做了“插管引流”手術,花費3萬余元。出院後,董紅想起自己兩年前在某壽險公司買了“中國人壽康寧重疾險”。全年保險費5010元,保額10萬元。而他的“急性壞死性胰腺炎”是保險中約定的21重大疾病之壹。於是他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保險公司拒賠。

對於董紅思的質疑,保險公司的解釋是:“根據保險條款,急性壞死性胰腺炎的賠付標準是:診斷為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需要進行壞死組織清除、病變切除或部分胰腺切除術的手術治療。被保險人本次未接受過病竈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術,尚未達到條款中的賠付條件。建議重疾險金暫不繳納。”

董紅思的醫生說,急性壞死性胰腺炎有兩種治療方法:保守治療和手術治療。重病患者需要手術治療。目前主要手術治療是引流。灌註加引流其實就是壹個清創手術。但這壹解釋並未得到保險公司的認可,保險公司堅稱“引流”和“壞死組織清除”是兩種手術,仍拒絕賠付。

雖然董紅思的官司打贏了,但各家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中仍有類似條款,要求患者按照條款要求的手術方式進行治療,才能獲得賠償,但很多都是過時的治療方式。比如某外資保險公司的重疾保險條款規定“癌癥:...任何組織塗片和活檢結果都不作為病理依據……”但是,醫生解釋說,現在癌癥的病理診斷完全依賴於組織塗片和活檢結果。如果不包括這兩種,就只能切取樣本,但這種檢查方法排除了發病率高的癌癥(如肺癌、胃癌、食道癌等。).

何先生投保了壹份40萬元的重疾險,每年繳納保費近8萬元。兩年後,左腎因癌癥被手術切除。索賠時,保險公司說賠不了。原因很簡單:條款規定的全殘是指身體完全永久殘疾。左腎疾病導致的左腎缺如不符合全殘範疇,但前提是雙腎喪失。但如果雙腎都沒了,就意味著被保險人死亡,重大疾病保險也就失去了意義。

虛假保險責任

很多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之外還有附加責任,讓投保人誤以為附加責任越多,買的就越值。事實上,這些額外的責任很多是沒有意義的。比如有的保險公司把“重疾後免繳保費”算作“另壹項保險責任”。重大疾病理賠後,合同責任已經終止,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哪裏有必要免除未繳納的保險費?

此外,有些保險公司還將“全殘責任”納入“保險金全額給付”的範疇,對“全殘”沒有概念的客戶肯定會覺得這個責任很優惠。事實上,在超過17種疾病保障的重疾條款中,全殘責任已經被拆解為“耳聾、失明、失語癥、癱瘓”等,分散隱藏在“N種重疾”之中。在保險責任中,單獨提出“全殘”賠償,純屬虛偽。

然而,在重大疾病保險中還有壹些有價值的額外責任。比如生命尊嚴提前給付和保費自動給付的規定。生命尊嚴提前給付是指當被保險人患絕癥,且存活期在壹定期限內時,可以按照保額給付保險金。也就是說,相當於把有限的重疾保障範圍擴大到無限。無論疾病是否屬於重疾保障範圍,只要醫院證明這個人“快死了”,就可以申請保險金。自動交費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出差的情況下沒有及時交費,保險效力可以持續到續交保費。

大病保險第四罪:

虛假增加種類和不完全補償

現在各大保險公司為了爭奪客戶,都在重大疾病保險的險種上大做文章,10,30,40,最多的甚至理賠500多。當然,投保人認為疾病越多越好,但事實並非如此。

霍先生於2003年不幸患上右腎透明細胞癌。及時住院,行右腎切除術。龔先生住院期間,向保險公司報案後被拒絕賠償,理由是這種疾病不在500多個病例中。另壹家公司只列出10例,只用“癌”(原位癌除外,壹般指癌變局限於粘膜或皮膚表皮的鱗狀上皮,未破壞基底膜的癌)。原位癌屬於早期癌癥,大部分患者經過手術和中醫治療後可以完全恢復),已經將包括“右腎透明細胞癌”在內的所有癌癥納入保障範圍。由此可見,保險條款中涵蓋的疾病越多,覆蓋面不壹定就越廣。

在賠償金額上,每個公司的規定也不壹樣。大部分公司按照保額或者保額的倍數賠付。但也有保險公司將重疾分為兩類——80%保額為“壹次重疾”,20%為“壹次重疾”。也就是說,當被保險人被確診為重疾時,在其他公司可以獲得20萬元的壹次性賠付,而在這家公司,

只能獲得1.6萬元,剩下的4萬元只能在被保險人再患壹次“二類重疾”後賠付。

大病保險第五罪:

誘導投保人購買短期保險。

重疾保險有兩種:消費型和積累型。消費就是壹年內不出意外,錢就浪費了;累積型是連續多年每年繳納壹定金額,保障也是連續的。通常在年齡很高的時候(比如88歲),如果在此期間得了保險規定的重疾,按照保額賠付,保險合同中止;如果到時候妳沒有生病,保險公司會退還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正因為如此,保費比累計便宜很多。很多代理人會以此為理由,引誘被保險人投保消費型重疾保險。壹年期保險雖然看似保費低,但並沒有太多實質性的保障意義。如果每年續保,因為重疾險的費率是隨著年齡增長的,所以很明顯被保險人投入的比較多。長期重疾保險壹般是在妳開始投保的那壹年,按照相應的費率,每年均衡繳納。年齡越小,被保險人要交的保費越低。

以保額20萬元為例。薛女士34歲續保時,只需要保費1.040元。她44歲續保時,保費增至1780元,45歲續保時,保費激增至4220元。如果投保人投保了多年的消費型重大疾病保險,總保費支出其實遠高於累計的重大疾病保險。還是以薛女士為例,如果她想擁有20萬元的重疾險保障到50歲,按照短期模式,每5年續保壹次,每次要交9.5萬元保費。按照遠期計算,30歲就可以投保,20年交費,總共交的保費只有52000元。

大病保險第六罪:

附加重疾保險費用高。

目前保險公司有時會提供重疾保險作為附加險。這些附加險相對便宜,但這種附加險對應的主險的責任並不壹定是被保險人所要求的,而這些主險和附加險的組合往往符合壹定的比例,所以最後的賠付甚至高於單獨的主險。

此外,不少保險公司推出分紅型重大疾病保險,也高於非分紅型保險。其實買主險最好不要分紅。因為分紅險承諾的分紅不是保底,而是預期,而且買重疾險的目的是買保障而不是投資,追求的是用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保障,所以沒必要多花錢。

重疾保險的第七宗死罪:

保險公司隨意更改條款。

健康險或重疾險的很多標準條款都有重疾範圍或保險費率調整的規定。例如,某壽險公司在重疾保險條款中規定:“保險人對保險金額、重大疾病和進行的重大手術的界定。

範圍調整後,按照新的保險金額、重大疾病和重大手術及範圍承擔保險責任。"

其他公司條款規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的權利”,實際上是嚴重損害客戶權益的霸王條款。假設被保險人投保了壹份保費4000元/年65438+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第二年保險公司告知其保費上調至500元,如果保單繼續有效,則按4500元/年賠付;並拒絕繼續繳納費用,合同將被終止。這樣,無論選擇哪種方式,被保險人都會吃虧。

實際上,重大疾病、重大手術範圍、保險費率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之壹,對其進行調整實際上是對合同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人在重大疾病、重大手術範圍和保險費率調整前,對已經簽訂且尚未履行的保險合同進行變更時,應當事先征得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同意或者協商壹致,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權根據調整後的範圍或者保險費率的條款選擇是否接受。因此,在投資重大疾病保險時,要特別註意合同中是否有類似條款,如果有,最好放棄,以免自身利益受到侵害。

廣州楊晨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