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試的監考要求是:
1,監考人員應認真履行監考職責,嚴格按照規定監考。考前明確宣布考試紀律並認真清理考場,做好考試準備。檢查中發現違紀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並認真收集、保存證據,如實填寫檢查記錄。
2.嚴格要求學生集中放置除考試用品以外的所有物品,不得放置手機、教材、復習資料、練習本、筆記本、筆記等通訊工具。抽屜裏、座位旁或身上。在發試卷之前,他們必須檢查考場,並按要求安排座位。
3.考試期間,監考人員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監考期間不得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手機必須設置為震動或關閉,不得有鈴聲和音樂聲音),不得在崗位上聊天。
4.監考人員必須佩戴工作卡,提前15分鐘到達考場,考試前5分鐘分發試卷。考試結束後,收集所有試題及答案,防止丟失,按學號順序整理,認真填寫考場記錄表,如實記錄考場情況。
5.監考老師壹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標準考場應保證兩名監考人員始終在場。
6.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應認真清點試卷,填寫考場記錄並將試卷包好交系秘書處。
7.教務處將組織各系(院、系)相關人員成立檢查組,檢查監考人員崗位和考場紀律,督促監考人員履行職責。
監考人員的職責:
1.監考老師必須在考試開始前10分鐘進入考場,要求考生按要求坐好。對於不按要求就坐的考生,監考老師有權調換座位,並認真核對考生的學生證(準考證)。對無有效證件的考生,監考人員不得允許其參加考試和核對考生人數。
2.監考人員必須在考試前向考生認真宣布考場規則;認真打掃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