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統計信息數據庫,加強統計分析與利用,為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決策系統、醫療救治系統提供醫療救治機構、專家及醫療服務信息,為制訂衛生政策、衛生規劃和宏觀管理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統計數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檔案管理。部、省級數據中心的數據要求長期保存並備份,縣(區、市)衛生局對基層單位上報的電子或紙質數據保存3年。
第十九條 數據字典是《國家衛生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統計分類標準,未經授權不得更改。省級直報平臺可增加地方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統計分類標準,但不得與部級標準相沖突。
行政區劃代碼是系統組織結構和用戶管理的依據,除省級系統管理員外,其他人員無權修改。為保證系統的穩定性,行政區劃代碼每年更新壹次,即:用原代碼完成上年度直報任務,下年度使用變動後的代碼。
第二十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制訂用戶管理制度,加強賬戶安全管理。直報系統用戶(系統管理員和數據管理員)須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聯系電話。各單位系統管理員和數據管理員要相對穩定,更換人員無須更換賬號,但要更換密碼。操作人員不得泄露或轉讓用戶賬號和密碼,發現密碼被盜用應立即更改密碼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