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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制度

從中國最古老的書《尚書》開始,就有了對制度的記載。號稱“三禮”的《周禮》、《儀禮》和《禮記》,就對夏、商、周三代的禮樂文化作了大量描繪和評述。《禮記》中有這樣的記載,“故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大夫有采以處其子孫,是謂制度。”[1] 怪異的《山海經》被有些作者認為是上古政治制度的記錄,《春秋公羊傳》則是儒家政治制度經典。《詩經》所說“天生蒸民,有物有則”,即是講“有人群就必有規則”。吸收夏商文化,開辟中華文化正統的周朝,用“禮”這種特定形態的制度主導社會秩序,禮樂文化成了後來中國制度結構的主要內容。到了孔子,則集周禮之大成,引進理性主義成分,提出了“仁”、“和”、“中”等包含制度均衡的概念,並畢生“克已復禮”。他所著的《春秋》提出的政治理想,引出了公羊學傳統,為中國後來政治制度的發展提供了豐富的資源。漢儒實踐了這壹政治思想造就了當時空前強大的國家。在1000多年後復興了儒學的宋明儒家,也是把他們強調的“天理”、“心性”引申到了典章制度。朱熹所編的《近思錄》專辟了“制度”壹章。受儒家思想熏陶了兩千多年的民族,既尊重“祖宗家法”,又強調“其命惟新”。後人所編《十通》和《五禮通考》都是資料全備的制度史,更有數不清的政府檔案和民間合約資料。[2] 中華文化內含著對制度的理解,它顯然是制度經濟學在中國發展的豐沃土壤。

歷史上中外學者從不同的角度給制度定義出不同的答案。《韋伯斯特字典》以及《美國文化遺產大字典》裏給出的解釋是:“制度就是行為規範”,這有些類似“X就是Y”解釋。[3] 在《辭海》裏,制度的第壹含義是指要求成員***同遵守的、按統壹程序辦事的規程。

舊制度經濟學中從最壹般意義上給制度下過定義的經濟學家主要是凡勃倫和康芒斯。

凡勃倫在他1899年出版的《有閑階級論》壹書中比較早地給制度下了壹個壹般性的定義。他寫道:“制度實質上就是個人或社會對有關的某些關系或某些作用的壹般思想習慣;而生活方式所構成的是在某壹時期或社會發展的某壹階段通行的制度的綜合,因此從心理學方面來說,可以概括地把它說成是壹種流行的精神態度或壹種流行的生活理論。”[4]

康芒斯在他的《制度經濟學》壹書專門論“制度“的壹節中,有幾處關於制度的定義:

“如果我們要找出壹種普遍的原則,適用於壹切所謂屬於‘制度’的行為,我們可以把制度解釋為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 [5]

“業務規則在壹種制度的歷史上是不斷改變的,包括國家和壹切私人組織在內,對不同的制度,業務規則不同。它們有時候叫做行為的規則。亞當·斯密把它們叫做課稅的原則。最高法院把它們叫做合理的標準,或是合法的程序。可是不管它們有什麽不同以及用什麽不同的名義,卻有這壹點相同:它指出個人能或不能做,必須這樣或必須不這樣做,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由集體行動使其實現。”[6]

安德魯·斯考特認為,社會制度,指的是社會全體成員都贊同的社會行為中帶有某種規律性的東西,這種規律性表現在各種特定的往復的境界之中,並且能夠自行實行或由某種外在權威施行之。

霍奇森認為,制度是通過傳統、習慣或法律約束的作用力來創造出持久、規範化的行為類型的社會組織。在壹個錯綜復雜、變化莫測的世界中,正是這種持久性和規範性,才使得社會科學有可能運用於壹切實踐。

尼爾認為,制度暗指壹種可觀察且可遵守的人類事務的安排,它同時也含有進間和地點的特殊性而非壹般性。具體來講,某壹制度因具有下述三個特征而被識別:壹是存在著大量的人類活動,並且這些活動可見且可辨認;二是存在許多規則,從而使人類活動具有重復性、穩定性,並提供可預測的秩序;三是存在著大量的習俗,它對人類活動和各種規則加以解釋和評價。

艾爾斯納把制度定義為壹種決策或行為規則,後者控制著多次博弈中的個人選擇活動,進而為與決策有關的預期提供了基礎。

布羅姆利認為制度是對人類活動施加影響的權力與義務的集合。這些權力與義務中的壹部分是無條件的和不依賴於任何契約的,它們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不可分割的;其他的權力和義務則是在自願基礎上簽訂的協約。制度體系既可以用法律、社會學或社會人類學來表述,又可以用經濟學來描繪。

沃爾頓·漢密爾頓認為,壹種制度意味著壹種思維方式或某種廣為流行、經久不衰的行動;制度是根植於人群的習慣風俗,它是為人類活動劃定了界限並且強加給人類的活動。

佩喬威齊也認為,制度是為人類重復性交互行為設定的法律、行政、習慣性的安排,主要功能是加強對人類行為的預期。

思拉恩·埃格特森說:制度可以被定義為對人類重復交往所作的法律的、行政的和習慣性的安排。

新制度經濟學家中從最壹般意義上給制度下過定義的有諾思、舒爾茨和拉坦等。

諾思是新制度經濟學家中給制度下定義最多的人。

在《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壹書中,他說:“制度提供了人類相互影響的框架,它們建立了構成壹個社會,或確切地說壹種經濟秩序的合作與競爭關系。” [7] “制度是壹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秩序和行為道德、倫理規範,它旨在約束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 [8]

在《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壹書中他說:“制度是壹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地說,它們是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的系列約束。制度是由非正式約束(道德的約束、禁忌、習慣、傳統和行為準則)和正式的法規(憲法、法令、產權)組成的。” [9]

T. W·舒爾茨在其《制度與人的經濟價值的不斷提高》壹文中將制度定義為管束人們行為的壹系列規則。

V. W·拉坦在《誘致性制度變遷理論》壹文中也將制度定義為壹套行為規則,它們被用於支配特定的行為模式與相互關系。

柯武剛、史漫飛指出:“制度是人類相互交往的規則。它抑制著可能出現的、機會主義的和乖僻的個人行為,使人們的行為更可預見並由此促進著勞動分工和財富創造。” [10]

青木昌彥認為,“制度是關於博弈如何進行的***有信念的壹個自我維系系統。制度的本質是對均衡博弈路徑顯著和固定性的壹種濃縮性表征,該表征被相關域幾乎所有參與人所感知,認為是與他們策略決策相關的。這樣,制度就以壹種自我實施的方式制約著參與人的策略互動,並反過來又被他們在連續變化的環境下的實際決策不斷再生產出來”。[11]

制度的本質是人類利益博弈的壹種均衡。從制度的發生過程看,制度體現的是壹種博弈,是不同利益主體相互博弈的結果。從制度的功能看,制度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壹種準則,並進而使人們形成不同的行為預期,並提供了不同的激勵。從制度的具體表現看,制度體現為人類合作的壹種***同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