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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裏“……反而失去生命,……得著生命”的原句是什麽?

因為凡要救自己生命的(“生命”或作“靈魂”。下同),必喪掉生命;凡為我喪掉生命的,必得著生命。

出自《聖經》馬太福音。

基督徒被命令要喪失自己的性命。這代表他們要慎重地將自己的生命,交給神與神的國度。攔阻妳服事神的最大阻礙之壹,是妳對自己的「合法權利」之看法。這是指那些妳自覺有權享受或擁有的權利。對於妳不在意的事物,要交出主權給神並不難,因為對妳而言,失去那些不算犧牲,是否擁有它們根本無所謂。難的是把自己心愛的東西交出去,這些東西會擋住妳順服神的旨意。舉例而言,住在子女身邊很好,但神卻要妳去另壹個城市,或另壹洲宣教。能夠睡飽固然好,但也許三更半夜來了壹通電話,有人在傷痛中需要安慰。

妳可能自以為有權擁有某些物質,然而,神可能要妳為了他的事工,把所有財產全交出去(馬太福音十九:21)。耶穌在這方面完美地作了生命的榜樣。他有權利在天堂享受尊榮,但他沒有視之為應享的權利,也沒有認為放棄的代價太大、犧牲太重(腓立比書二:5~11)。結果,神高舉他,並把救恩賜給這破敗的世界。這世界是否說服妳要保護某種權利?妳是否試著想拯救自己的生命?妳是否註意到,如果妳真的如此行,妳將失去神要妳擁有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