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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 戶口所在地

法律分析:通俗的講,籍貫是指妳的老家(家鄉);而戶籍所在地是說妳現在戶口在哪裏,就是歸哪裏的派出所管。

詳細的講,籍貫是指祖居地(祖籍地)或原來籍貫。參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號文件,公民的籍貫應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戶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戶口的,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戶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記籍貫後,祖父又遷移戶口的,該公民的籍貫不再隨之更改。

戶籍所在地是指我國居民戶口簿登記所在地,壹般是指出生時其父母戶口登記地方,通常是家庭戶口簿上的戶口所在地。但由於搬遷、上學、工作等原因,本人戶口會遷移到單位、學校等,這時戶籍所在地就發生了變更,以戶口遷移的新地址為戶籍所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籍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是統壹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壹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壹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