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課堂教學活動中,語文教師必將會使用到不計其數的成語、俗語、歇後語等詞語,教師在給學生講解某壹個詞語意思的同時,不妨嘗試壹下用法制視角來解釋分析這些詞語。如“拾金不昧”壹詞在字典中的意思是“拾到錢財不藏起來據為己有”。除此之外,教師還應該進壹步從法制視角去講解,如果我們撿到別人遺失的貴重物品不想返還並且占為己有,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這種行為就屬於盜竊行為。為此,不論從哪個層面上來講,我們都需要對生活中的詞語進行最詳盡最全面的了解。
再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意思是:“比喻用對方使用的手段還擊對方。”講完了字典中的意思,還要從更高層次的法制層面來解析這個詞語的意思。如果別人挖了我們的眼睛,我們也壹定要去挖掉別人的眼睛。這樣看似合情合理的以暴制暴的做法,在古代法制不健全的社會情況下也許行得通,但是在法制相當完備的現在,卻沒有任何立足之地。在法制社會的今天,如果我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就應該果敢地拿起法律這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通過合法的途徑來要求侵犯我們權利和利益的人賠償我們的經濟損失甚至是精神損失。
二、在課文教學中插入“法”
課文教材相當壹部分篇目都涉及到壹些法制常識,這就要求我們教師不應該消極回避這些知識,而應該積極主動地承擔起講述課文相關法制知識的重大責任。
在語文《羚羊木雕》壹文中,“我”把家裏的貴重物品(羚羊木雕)在未得到家長同意的情況下送給了“我”的朋友萬芳,以此來表示小夥伴之間的友誼。家長則因為物品的貴重而要求索回,這就形成了壹個從道德與倫理角度都不容易講清楚的問題。究竟是顧及孩子們之間有友誼重要,還是孩子應該聽大人的話重要?事實上,如果僅僅從道德倫理的角度講,這確實是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因為孩子與家長雙方似乎都有自己的理由,似乎誰都沒錯。怎樣才能對此給出較有說服力的解釋呢?只能從法律的角度尋求答案。
《民法通則》第十壹條規定:18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第十六條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由此可見,課文中的“我”把羚羊木雕在未得到家長同意的情況下就送給別人這件事究竟是否正確,首先應該看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課文內容,“我”的年齡應該是在16歲以下,因此“我”的行為應該得到法定監護人(即家長)的同意。課文中的“我”在並沒有取得法定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就把家裏的貴重物品羚羊木雕送給別人顯然是不對的。因此,對課文中提出的“我”究竟應該怎麽辦的問題,正確的回答是首先應該按法律辦。
三、閱讀中引導學生悟“法”
《魯提轄拳打鎮關西》壹文,人物形象鮮明,描寫手法精妙,教師在引導學生閱讀時,都註重了魯提轄值得歌頌,因為他嫉惡如仇,仗心相助,而鄭屠仗勢欺人,自私可惡,應該被打死。作為教師,是否可以考慮周全,讓學生評論鄭屠是否該死?即使該死,是否由個人快意恩仇?要讓學生明白,這種行為在宋朝,在今天乃至將來都是壹種犯罪。
語文教師應當引導學生多讀好書,並使之養成壹個終生受益的良好習慣。比如讓學生經常閱讀“四大名著”、《堂吉訶德》、《老人與海》等古今中外的文學巨著。此外,建議學生利用業余時間閱讀《讀者》、《青年文摘》、《意林》等優秀刊物雜誌。
總之,讓學生讀好書並因此受到熏陶,學生久而久之就可以把書中的壹些思想變成具體的實際行動,進而每壹個人都可站得正走得直。
四、在課外活動中讓學生學“法”
每學期,我都會在班裏舉行許多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課外活動,通過這些活動,不僅可以進壹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而且還可以提高學生的各種能力。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將法制教育巧妙地融合到這些活動之中。
教師可以組織壹些關於法制教育的的主題演講比賽,例如舉行“珍惜青春,遠離網吧”演講比賽,讓學生清醒地意識到自己不應該沈溺網吧,而應該把自己的大好的青春年華用在學習之中,爭取早日獲得佳績來回報自己的老師、父母和其他親人;舉行“青少年如何進行自我保護”演講比賽,學生就可以明確地了解采取什麽方式才是真正的自我保護等等。
另外,我還有意識地給學生灌輸壹些法律知識,告誡學生不能允許自己有不良的想法和行為。學生如果那壹天無意之間違犯了國家法律的某條規定,壹定要積極主動地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妥善解決。
實踐證明,在語文教學中把法制教育引入語文教學,適時地滲透法制教育,可以將學生的“生活世界、書本世界、精神世界”聯系起來,實現語文教學貼近生活、貼近學生實際、貼近時代。使語文教學既加強了學生的法律意識,又提高了學校法制教育的實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