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新華字典 - 法的歷史發展

法的歷史發展

1.法律的歷史和發展

壹、法律發展的概念所謂法律發展是法律規範、法律價值及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並日益上升與進步的過程。

其具體內容包括:首先,法律發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所作的考察。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範、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壹。

再次,法律發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系統、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最後,法律發展是法律變量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展的特征(壹)從縱向關聯上看,法律發展是連續性與間斷性的統壹。(二)從橫向對照上講,法律發展是法的地方性與全球性的統壹。

(三)法律發展是非平衡性與平衡性的統壹。三,對法律發展過程的分析,壹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頗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依其特定的標準和方式進行了種種解脫,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壹)舊中國及日本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觀點。

(二)西方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學說。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性將法的發展史分解成依次遞進的六個時期:壹是圖騰法即萌芽階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紀法律;五是個人主義的法律;六是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法律發展經歷了如下六大階段: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階段、社會化階段以及世界法階段。昂格爾(R?Unger)將法的發展過程歸結為三大時期:第壹個時期是從部落社會的習慣法發展為貴族社會的官僚法;第二個時期是從貴族社會的官僚法轉變為自由社會的法律制度;第三個時期則是從自由社會的法律轉向後自由主義社會的法律。

2.法的歷史包括哪些

1.馬克思主義法學關於法的歷史類型的理論

(1)所謂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法所產生和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及所體現的階級的意誌,對人類歷史上存在過的法所作的劃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經濟基礎之上,體現相同階級意誌的法,屬於同壹歷史類型的法。

(2)馬克思主義認為,人類歷史上存在四種歷史類型的法: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在人類社會發展中,並非每壹個國家、民族的法都壹定經歷這四種歷史類型。但法的歷史發展的總體表明,從奴隸制法到封建制法,繼而發展為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是法的歷史發展的壹般規律。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法的歷史類型也由低級類型向高級類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歷史必然——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階級鬥爭和社會革命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2.法的歷史類型的其他劃分方式

(1)英國的梅因把法分為“身份”的法和“契約”的法;

(2)美國的龐德認為法的發展經歷了五個階段;原始的法,嚴格的法,17、18世紀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會化的法,後來他又補充提出下壹階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國的馬克斯?韋伯把歷史上存在的法分為形式不合理的法、實質不合理的法、實質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國的昂格爾認為人類的法律類型有習慣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將法分為自治型法、普遍主義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國的不少學者將法劃分為自然經濟類型的法與商品經濟類型的法;義務本位的法與權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專制與民主的法等。

3.法律的歷史和發展

壹、法律發展的概念

所謂法律發展是法律規範、法律價值及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並日益上升與進步的過程。其具體內容包括:

首先,法律發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範、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壹。

再次,法律發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系統、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

最後,法律發展是法律變量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展的特征

(壹)從縱向關聯上看,法律發展是連續性與間斷性的統壹。

(二)從橫向對照上講,法律發展是法的地方性與全球性的統壹。

(三)法律發展是非平衡性與平衡性的統壹。

三,對法律發展過程的分析,壹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頗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依其特定的標準和方式進行了種種解脫,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壹)舊中國及日本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觀點。

(二)西方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學說。

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性將法的發展史分解成依次遞進的六個時期:壹是圖騰法即萌芽階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紀法律;五是個人主義的法律;六是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法律發展經歷了如下六大階段: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階段、社會化階段以及世界法階段。

昂格爾(R?Unger)將法的發展過程歸結為三大時期:第壹個時期是從部落社會的習慣法發展為貴族社會的官僚法;第二個時期是從貴族社會的官僚法轉變為自由社會的法律制度;第三個時期則是從自由社會的法律轉向後自由主義社會的法律。

4.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發展認識如下:

法,也稱法律。就廣義而言,是由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誌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它包括憲法、法律(就狹義而言)、法令、行政法規、條例、規章、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由壹定的經濟基礎所決定,並為壹定的經濟基礎服務。法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壹項重要工具,它以規定人權利和義務的方式來調整人們的行為,其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壹些觀點認為,法是階級社會中特有的社會現象,它伴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也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體和法的產生是同時進行的,法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據我國第壹部字典《說文解字》解釋:"法,刑也,平之如水, 從水。法, 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從水,取其平,即法平如水,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語言中,"法"的詞義,也都兼有"公平""正義"的含義。然而,在階級社會裏,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公平、正義觀,法所體現的只能是不同統治階級的公平、正義觀。社會主義的法,是從具有階級性的社會規範向反映社會全體成員***同意誌、維護全社會***同利益的社會規範過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調整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兩類不同性質關系的功能外,還對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

法的歷史類型是向前發展變化的,其原因在於人類社會生活中存在著基本的矛盾: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生產力具有活躍性、革命性,當其向前發展變化到壹定程度就會引起生產關系發生與之相對應的變化。生產關系的總和就是經濟基礎,生產關系的變化也就是經濟基礎的變化,當生產力變化引起生產關系(經濟基礎)的變化出現了壹定量的變化時,那麽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包括法律等等在內的上層建築就會發生局部的變化。當生產力發生根本性質的變化從而引起生產關系、經濟基礎也發生根本性質的變化時,則會導致建立在這種經濟基礎之上的包括法律在內的上層建築發生歷史類型的更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