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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引導和倡導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實行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堅持以人為本、社會治理、獎懲結合、系統推進的原則,形成文明建設長效機制。第四條市、區(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區(市)精神文明建設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和監督。第五條市和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促進文明行為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六條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鄉住房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和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協助有關單位宣傳文明行為。第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第九條倡導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和文明單位的職工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起模範作用。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制止不文明行為,並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對不文明行為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形式的合法記錄,可提交相關部門作為執法參考。第十壹條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文明和諧的氛圍。第二章基本行為準則第十二條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固樹立國家觀念,維護國家安全、統壹和尊嚴,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道德修養,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第十三條公共場所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秩序,並遵守下列規定:

(a)衣著整潔得體,舉止文明;

(二)小聲說話和接電話,不吵鬧;

(3)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使用電梯先下後上,靠右側樓梯上下;

(4)遵守禁止吸煙的規定;

(5)在醫院、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場所保持安靜,不打擾他人;

(六)組織廣場舞、文藝演出、戶外健身等娛樂和集會活動,合理使用場地和設施,使用音響器材不得幹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從事妨礙他人的危險健身活動;

(七)文明開展商業經營,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八)註意個人衛生,在流行性或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或重大傳染病流行期間,咳嗽或打噴嚏時應掩住口鼻,並按規定佩戴口罩;

(九)遇有緊急情況,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理,不盲目聚集觀看。第十四條維護公共衛生,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隨地便溺、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廢棄物;

(二)不得隨意傾倒汙物和臟水;

(三)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地點,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四)不得非法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得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外墻或者公共設施、人行道、電線桿、樹木上張貼、塗寫、刻畫;

(六)使用公共廁所後,應當立即沖水,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愛護公共廁所設施;

(七)野營、郊遊、親海、近海等戶外活動。,應自行清理產生的垃圾;

(八)不得在露天、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稭稈、枝葉。第十五條文明出行,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使用燈光和喇叭;過人行橫道時,行人正在過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停車讓行;通過積水路段時,應減速行駛;不要用手打電話,不要往窗口扔東西,不要隨意變道搶道;在緊急情況下主動為校車和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讓路;

(二)駕駛非機動車不並排行駛,不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不違反規定載人,不突然停車,不超速行駛,不逆行;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道路右側行駛;

(三)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和規定的停車泊位內,不得占用人行通道、盲道、消防、醫療急救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充電時不得占用公共充電樁充電位置;

(四)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過馬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得穿越交通隔離設施。機動車停車讓行時,應當安全快速通過。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時,要按照交通信號走;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自覺排隊,先下車後上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讓座,不得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不在座位上躺臥,不搶占座位,不在座位上擺放個人物品妨礙他人乘車,不吃有刺激性氣味的食物;

(六)愛護* * *享受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使用後規範有序停放,不得隨意丟棄或故意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