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長的長輩,也許是從評書、戲劇中,都知道古代離婚的手續是怎麽辦理的。就連喜歡看古裝劇的年輕人都知道,古代有壹種“離婚”。
“離婚壹本書”聽起來好文藝,難道不知道這是古代臭男人違法不合理的社會制度之壹嗎?看似相當於現在的離婚,但大多是男性主導,單方面解除女性的婚約。在古代,男女未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訂婚,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但有媒人之言是法律認可的。婚姻壹旦離婚,必須由男方出具,也就是所謂的“離婚證”。
這種不合理的撤書制度可以追溯到漢代。雖然婦女有離婚的自由,但丈夫有更大的權利與妻子離婚。如果要寫“離婚證”,勒令妻子離家,他們的關系就解除了。這種封建制度不關心婦女的素質。
其實古代就有法律法規。規範結婚和離婚的規則。規則不外乎四條:第壹條是成為妻子。二是和而不同。第三種,義。第四,提出離婚。問我這四個分別代表什麽?我可以告訴妳它又長又臭。我總結了壹些簡短的意思,大家不妨看看。結婚意味著離婚,離婚意味著和平離婚。義就是強迫離婚,提出離婚就是通知政府。婚姻的對錯是由政府來評判的。
由此可見,雖然古代有法律法規保障女性權益和婚姻權益,但在那個封建傳統社會,男權社會是不止壹點偏向男性的。不可能是這樣的。女人能頂半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