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 *頭條報道,65438年2月3日,蘭州民眾在靈車上排隊為犧牲的民警李剛送行。201165438 2006+10月29日,反盜車大隊獲悉壹夥盜車嫌疑人很可能從七裏河韓家河方向潛逃,於是設卡盤查攔截可疑車輛。30日淩晨1時許,該大隊民警李剛在執行任務時,被壹名犯罪嫌疑人瘋狂駕車撞成重傷。李剛經搶救無效於當日4時06分死亡,享年48歲。
悼念和追悼活動當天,李剛的靈車從蘭州市公安局出發,經過中山鐵橋、雷灘河橋、七裏河區小西湖公園、華林山路斜坡,最後抵達蘭州殯儀館懷遠堂。當地官員、公安民警和各界群眾沿途列隊為這位好警察送行。
第二,警察能不能以犧牲家屬為代價獲得撫恤金?
1、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死亡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家屬戶籍所在地民政機關支付壹次性撫恤金。壹次性撫恤金的標準是:
(壹)革命烈士,40個月工資;
(2)因公犧牲公司行政系統人民警察的20個月工資;
(3)死亡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10個月工資。
2、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包括追授、追授立功)的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死亡後,按以下比例增發壹次性撫恤金:
(壹)被國務院授予英雄模範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被司法部授予司法行政系統英雄模範稱號的,增發30%;
(三)壹等功的,增發25%;
(四)二等功,附加15%;
(五)三等功的,增發5%。
3.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犧牲後,被批準為革命烈士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其家屬可以享受定期撫恤金。
(壹)父、母、被贍養人、夫妻無勞動能力和收入,或者雖有壹定收入,但不足以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殘疾而無生活來源的;
(3)弟弟或妹妹未滿18周歲,生前必須由其贍養。
4、革命烈士家屬是孤寡、孤兒的,應增發定期撫恤金,增發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定期撫恤金的20%。
領取定期撫恤金的對象轉移時,應同時辦理定期撫恤金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機關負責發放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戶口遷入地民政機關按照當地定期撫恤金標準,從第二年的1開始發放。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的,停發定期撫恤金,加發半年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
5、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或病故,符合人事部、財政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貼暫行規定》條件的,由所在單位發給其遺屬生活補貼。